
当审查意见以“技术特征已被披露”为由提出质疑,并列举大量对比文件内容进行佐证时,你会如何回应?
许多申请人可能会迷失在铺天盖地的文字中,看不清“披露”背后的“陷阱”。
是否对比文件和权要特征完全一模一样才能算披露呢?并非如此!
《审查指南》中列举了以下五种被视为披露的情况:
1.相同内容或者简单变换,现有技术能直接确定
2.下位破坏上位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和数值范围重合
5.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
更详细的解读,请查看本系列历史文章:网页链接
这五种情况表明,即使对比文件与权要特征在文字表述上不同,仍可能构成披露。但审查员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进一步判断二者在技术实质上是否相同。
但是在实务中,审查意见引用的对比文件内容常与权要特征存在较大文字差异,当内容繁杂时,容易眼花缭乱。这时,应该如何针对审查意见作出高效准确的判断?
想要对审查意见作出高效准确的判断,分析或解读审查意见的方式很重要。实践中,审查意见解读方法的优劣直接影响结论的可靠性。
典型误区——被审查意见“牵着鼻子走”
很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后,习惯直接根据审查员的评述判断权要特征是否被披露。
但这种方式很容易出错,特别是当比对内容较多时,申请人可能会遗漏关键特征,或容易被审查员的初步判断误导。例如:审查意见仅给出笼统比对,对比文件和权要的技术方案大体上看似相同,实则有些细节是对不上的,若直接根据审查意见判断,容易陷入审查员预设的逻辑框架,从而被表象误导。
推荐方式——自主拆解特征对比
分析或解读审查意见,特别是针对“技术特征被披露”的相关评述内容,比较推荐的一种方式是:基于审查意见制作特征对比表,把权要的每个技术特征拆开,和对比文件内容逐一比对,明确两者的区别。
这种对比方式具备双重优势:
确保权要特征的全面覆盖,避免遗漏关键要素;
清晰且直观地呈现权要特征与对比文件的对应关系,凸显差异点。
虽然这种对比方式可以兼顾每一个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别在常规特征上钻牛角尖!
在比对时,如果碰到像常见连接方式这类很普通的特征,就算和对比文件存在些许不同,也别在这上面死磕。审查员后续很可能直接认定这是常规特征,特别是判断创造性的时候,这类常规特征都会被认为没啥创新。而且,这类常规特征很容易找到现有技术,花大力气证明它们和对比文件有区别,最后多半白费劲。
通过构建特征对比表,把权要特征拆开了逐个比对,就像拿着放大镜找漏洞,能帮助我们快速揪出审查意见里藏着的坑。接下来,我们就采用这个方式,看看如何避开审查意见中的陷阱。
审查意见看似有理有据的披露评述下,可能暗藏陷阱。下面将拆解2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情况1:漏掉关键特征,却说“披露了”
情景再现:权要方案内容较多,且和对比文件大体上比较相似,但是权要方案包含A1、A2、A3、A4、A5共5个特征,对比文件只提到了其中4个,没公开A2,审查意见却说对比文件已经披露了权要方案所有特征。
这显然是不对的!如果直接根据审查员的评述判断权要特征是否被披露,当内容比较多时,一不小心就会被审查意见“带偏”,认为二者确实比较相似,对比文件确实披露了权要特征。
但是,当我们构建特征对比表,将权要方案的所有特征都梳理进来后,就会明显发现特征A2没有被公开,而且该特征还是实现技术方案的关键特征。
情况2:审查员看走了眼,实质内容没对上
情景再现:权要方案描述了一种连接方式A,通过具体实现方式达到高效传输信号的效果;对比文件也记载了该连接方式A,但是只能实现基本的信号传输。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披露了权要的连接方式A,但实际上,二者仅是名字相同,具体实现方式完全不同。
这种情况下,审查员的理解完全错了,两者的实质内容根本没有对上。如果直接根据审查员的评述判断权要特征是否被披露,很可能就被“连接方式A”这一虚假表象所蒙蔽,认为二者是相同的。
但是,通过特征对比表将权要特征拆开逐个比对后,二者在具体实现方式上的差异就显而易见了。
可见,专利披露之争,实为技术实质与文字游戏的较量。通过构建特征对比表,将权要特征逐项拆解、与对比文件精准对标,既能规避审查视角的局限,又能直观暴露差异本质。
专利审查的本质,实为技术实质与文字游戏的较量。审查意见的“完美逻辑”背后,可能潜伏着特征错位、概念偷换或细节误判的致命漏洞。唯有将权利要求解剖为最小技术单元,与对比文件展开“像素级”对标,才能撕开“披露成立”的伪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实质内容真的对上了,是不是算被披露了呢?别急着下结论!下一篇文章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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