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14集】委托监护
一、委托监护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条分析
(一)受托人是不是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3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归责原则
1. 监护人:无过错替代责任
2. 受托人:过错责任
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