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做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甚至可能败诉。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天塌诉讼的特有原则。
所以做为原告只要提起行政诉讼就行了,被诉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被告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