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CD专辑 镭射防伪标/贴纸 时期区分及详解 (另附内圈IFPI码压盘厂识别列表)
永恒的BJ
2022年09月07日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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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标/贴纸就是中国大陆地区早期出售的音像制品包装外面所贴的激光防伪标志,上海音像出版社应该是最早、最系统化开始使用的,直到1997年文化部强制普及镭射标作为正版审批音像制品的防伪标志开始大面积使用。贴纸一般为音像公司自己制作的区分版本(如正价、廉价、XX版)的纸质不粘贴

区分中国大陆CD(以及磁带)版本的办法很多时候第一是看标签(镭射标与贴纸),不同的标代表了不同的发行年份。 我将我所了解的相关知识在此编辑列出,供大家互相交流学习,如有错误的地方, 请指出!(另外因为有些标的CD我现在没有,所以有些图片为以前存的旧图,可能分辨率较小,欢迎各位朋友提供高清照片供我替换,感谢) 注:这个贴纸 代表的是 本张 cd的销售日期,并不代表具体生产日期。例如94年生产了很大一批最早的dangerous专辑首版 如果97年 要重新在市场投放一批危险 ,如果在仓库中 有之前生产的库存 就可能把首版的 加贴A标标志 然后投放市场

特殊标(上海声像)

  • 方标出现于1995年后期

  • 仅在当年使用,后被椭圆标替代

  • 椭圆镭射标出现于1995年后期 使用到1996年;音符标大约94年出现

小标

  • A标出现年份为1996年 使用到1997年 (首次国家规定音像制品必须标贴的防伪贴纸 1997年6月之后必须贴此标签才可出售 但是监管不严格 有小部分正规商店正版产品也并未贴标)

  • B标出现于1997年 使用到1998年

  • C标出现于1998年 使用到2000年

  • E标出现于2000年 使用到2002年

  • G标出现于2002年后期 使用到2004年 2005年初 所有小标退出市场

大标

  • H标出现于2004年 使用到约2005年

  • M标出现于2005年下半年 替换H标

  • YX标出现于2005年(与M标同时出现) 首次加入出版社匹配代码 使用至约2010年

  • 新汇集团标 新汇集团旗下出版社重组后,重新再版的CD以及之前库存未贴标的CD全部替换为新汇新镭射贴纸 出现于约2010年 使用至今

【镭射标】

方标.椭圆标(上海声像独有

A.B.C.E.G 小标 (国家防伪标志)  

  

H.M. YX 大标 (更新后的全新版防伪)     

新汇标    

【上海声像珍藏贴纸】 

珍藏版贴纸,最早出现于97年,作为中价促销版 

双色珍藏贴    

金色珍藏版 出现于2001年左右 同样是老贴 促销版(中价或者低价) 贴纸后面封面被打洞    

银色珍藏版,YX防伪标出台几年后 出现的老碟新贴促销版 大约是2008年以后,个人认为是库存碟 封面打洞作为低价版 新贴标来掩盖 非新生产    

音乐符号椭圆贴纸,上海声像早期贴纸  大约出现于94 95年左右   

【京文贴纸】 

京文蓝标 96年出现 使用到06年左右  

优惠贴纸为加贴的促销低价版       

京文镭射标 97年出现 应该只为代理外国唱片所用

京文金标 2007前后开始出现  

【滚石部分】  

大陆版本滚石贴纸 黄标均为正价版 全价版。写有原版引进 ,直接写中价正价的均是台版   

滚石蓝标 96年出现 直到98年退市  

滚石黄标 出现于1997年 使用到大约2006年前后 全价版 也就是正价版    

滚石紫标 最早从98年出现 ,当时是作为低价版(包括库存贴重贴标)或者是再版所用, 而2006之后基本全部已经是贴紫标了,紫色从此代表了后期再版作品 使用至今

镭射标与贴纸介绍到此结束,下面附相关防伪标相关资料以及压盘厂识别列表

引进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要同时标明文化部的引进文号和国家版权局的合同登记号。 1999年以前,引进号为1、“文录(或文录音)进字(年份)XX号”;2、1997—1998年引进号为“联审文音进字(或文录音)进字(年份)XX号”;3、非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为“广录进字(年份)XXX号”、“广录进字XXXX号” 从1999年开始,引进文号一律为“文音进字(年份)XXX号”、“文像进字(年份)XXX号”。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从1995年开始,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合同进行登记。合同登记号的编列顺序为:“国权像(音)字+地区编号_年份_顺序号”。合法的音像制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例如,某张合法正版音像制品的版号(即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ISRC CN  A01  02  318   00    A/  J6 从第二个号码开始,依次为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B型记录码 、记录项码、载体代码、类别,具体含义如下: 国家码——标识音像制品版者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国家码由2个字符组成中国国家码以大写的字母CN表示。 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的代码。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的字母、数字组成。 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代码。录制年码由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如1999年表示99,2001年表示为01。 记录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的整体代码。记录码由4位数字或3位数字组成。 记录项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 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类别代码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组成。录音制品的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的载体代码为“V”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其中J6为音乐类,J9为电影、电视艺术类。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方式:应以横提排方式印刷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和其他重要画面上。

YX防伪贴 出版社代码对照表 YX0001中国唱片总公司 YX0002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YX0003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YX000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YX0005人民教育出版社 YX0006高等教育出版社 YX0007上海声像出版社 YX0008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影音传播有限公司) YX0009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10广州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 YX0011广东美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12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 YX0013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 YX0014佛山市天艺音像文化公司 YX0015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 YX0016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东大拇指影音有限公司、广东新天地艺术有限公司) YX0017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YX0018广东冲击波影音发行有限公司 YX0019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 YX0020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YX0021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艺洲音像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YX0022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YX0023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 YX0024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 YX0025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26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 YX0027广东东田文化企业有限公司 YX0028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 YX0029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30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31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附录2:全国大部门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 YX0018广东冲击波影音刊行有限公司 IFPIB200-B203 2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 IFPIA200-A210 YX001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IFPIA400-A422 4桂林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IFPIA100-A121 5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 IFPIB400-B404 YX0019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 IFPIC200-C211 7广东珠影黑天鹅光盘有限公司 IFPIC400-C429 8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 IFPID200-D241 9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 IFPID400-D404 IFPII400-I424 YX0010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17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IFPIE200-E237 12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IFPIE400-E414 13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 IFPIF100-F132 14北京维宝光盘有限公司 IFPIF200-F205 15福建光盘有限公司 IFPIF400-F418 16北京中新联光盘有限责任公司 IFPIG200-G230 17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 IFPIG4OO-G422 18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 IFPIH100-H130 YX0009广州俏佳人文化传布有限公司 23盐城燕京光电有限公司 20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 IFPIH400-H415 21上海金像光益制作有限公司 IFPII200-I209 22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10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 IFPIH200-H212 IFPIJ100-J107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1997-04-17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自1996年全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以来,防伪标识已成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的一个重要手段。音像市场的情况表明,凡未加贴防伪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全部都是非法音像制品。为了更好地发挥防伪标识保护正版和遏制非法音像制品的作用,更方便音像市场管理人员和消费者鉴别音像制品的真伪,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文化部在原防伪标识的基础上对其总体图案作了细节调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文化部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2001版)防伪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新出版和再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加贴新版防伪标识。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未使用完的旧标识,可在2001年6月1日前凭原申领凭证(段号须与发放登记的一致)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兑换新标识,逾期作废。 三、新标识的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四、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版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凡未加贴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标识的,一律按非法音像制品收缴销毁。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将从标识发放收入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标识打假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零售和出租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 附件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附件一: 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一、材质改为聚酯镀铝PET膜;外形依然保持圆形,直径为15.2毫米; 二、标识中心为模拟光盘图形,由10道白色同心圆水波纹组成,移动时向外波动扩张。 移动时模拟光盘的彩虹光栅将模拟光盘均等分为八瓣,并顺时针移动。 三、标识上部为三个五线谱音符,从左至右分别为高音谱号、三联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视角观察呈“绿、红、绿”,改变视角变为“红、绿、红”。 四、标识左侧正面主视角显现英文字母“Y”,右侧显现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 改变主视角,可见与“Y”同位处呈现汉字“音”;与“X”同位处呈现汉字“像”。“Y”、“X”旁各有一个水平装饰耳延伸到较粗的圆圈外,装饰耳与圆圈交叉处可见极小的“Y”、“X”。 五、光盘下方有三个圆点,在一定视角(当点变成橙红色时)肉眼可见左、中两点分别含有魏碑体的“文”和“化”。 六、标识底部圆点之间有用英文字母、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序列号段,号段颜色为本色; 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得快”、冰淇淋、冰块或置于冰箱内),可使号段文字由本色变为红色。 七、标识较粗的圆圈外肉眼可见一道微细光环,用八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CHINAAUDIOVIDEO”(中国音像)。 八、将标识揭开,可见音像制品包装盒上留有“正版标识”字样,与防伪标识底面呈现的“正版标识”阴阳相对的汉字完全吻合。附件二: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2001年2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重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协调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 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加贴使用、销售和窝藏伪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四条 对举报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奖励: (一)举报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制作或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的,奖励1000~10000元; (二)举报销售、窝藏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协助查获10万枚至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结案后经现场核实和核对有关文件后给予奖励: (一)凡查处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和处罚情况予以执行处罚的执法部门1万-5万元奖励; (二)收缴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按下列标准奖励执法部门: 查获10~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奖励500元。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对伪造、假冒者依法索赔所得款额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奖励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查缴的伪造、假冒生产制作工具和标识应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或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监督销毁。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