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下的男女平等
魏衍竹
2020年12月14日 12:21

【一】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基本特征

恩格斯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两种生产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阶段的制约。”(《马恩选集》第四卷)。意思就是不止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制约社会制度的发展,人口自身生产对社会制度也有制约作用。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这种制约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原始社会,劳动力越不发展,社会制度就越来较大程度的受血族关系支配。在原始社会,家庭发展对原始社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家庭发展阶段主要说的就是实现人类生产和再生产的婚姻、家庭形式。如果要了解家庭对原始社会的发展首先就要了解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发展的历史形态的特点。

原始社会的自然发展阶段与劳动发展阶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婚姻家庭这种社会现象不是开始就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男女的性结合,并为当时社会所认同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单位,这种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即父母和子女等关系而发生的。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产生的结果。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谈不上婚姻和家庭。但是,婚姻关系却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一个关系,因为我们知道,人类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受它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及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是受社会生活条件制约和影响的。一定的婚姻制度总于当时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制约和影响,但总体是相适应的。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群婚制。因为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不久,与自然做斗争的能力极弱,他们组成小团体过着采集渔猎的生活因此对两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处于杂乱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异性关系不能称作婚姻,所以也就不存在家庭。

1.血缘群婚制

在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的后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劳动时出现了按年龄辈份组合的分工。人类开始从流动分散的原始群体,逐渐转变成比较固定而持久的团体。在婚姻上,婚姻方面也逐渐地脱离了从前那种杂乱状态,而进人血缘群婚阶段。这种婚姻形态的特点是按辈数划分婚姻集团和范围。这其中在一个家庭范围内,同辈男女互为夫妻,不同辈份人不许通婚,即排除父母与子女辈的婚姻关系。这样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了第一个限制。在这个时候: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双方有共同血缘,这种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叫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家庭形式,也是群婚制的最初阶段,血缘家庭有共同的经济生活,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2.伙婚制

伙婚制又叫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是群婚制的最高发展阶段同时也是最典型阶段。伙婚制是在血缘家庭基础上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而产生的。意思就是,简单理解就是不允许兄妹恋姐弟恋。我们可以这样解释:人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有了提高,而且进一步认识到直系血缘近亲结婚会对后代体质发育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人类认识到了遗传病的存在。为了人类可以正常生活发展所以从产生了要禁止同胞兄弟姊妹之间通婚的观念,这就引起家庭关系上的又一重大变革。这种排斥血亲婚配的观念,最初是偶然的,后来成为一种习惯,逐步扩大到禁止旁系兄弟姊妹结合。只允许一群兄弟姊妹与另一群兄弟姊妹发生婚姻关系,而结合的双方不是兄弟姊妹关系,于是非血亲婚配的普那路亚家庭就取代了血亲婚配的血缘家庭。另外,普那路亚家庭的出现,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分不开的。在当时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下,决定着家庭公社的规模有一定的限度。但是随着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禁止性结合的观念的产生,兄弟姐妹势必要分别成为不同公社的核心,而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消亡和新家庭公社的诞生建立。由于兄弟姐妹间禁止通婚,它必然是实行族外婚制的,婚姻的双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这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在以上意义上又必然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

3.对偶制

又叫对偶家庭,对偶制是人类家庭发展的第三种形式,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氏族制度的发展,不许相互通婚的“兄弟”和“姐妹”的等级越来越多,对血族间的结婚禁例日益复杂和严格,婚姻范围更加缩小,因此,群婚制就不可能维持了。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已经能够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这样就必然会要求两性关系进一步稳定下来。由此开始,群婚制逐渐过渡到个体婚制。在群婚制后期逐渐出现了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不稳定的结合的对偶婚。这种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形式。

这种婚姻家庭的特点是:虽然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同居,但婚姻家庭有一个很大的弊端,那就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所破裂。同时还存在着群婚制的表现。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还不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存在。而且在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它也不可能成为一种社会的经济细胞组织。因此,它“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马恩选集》第4卷)。对偶家庭仍旧是氏族的组成部分。

总得来说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的基本特点是,在母系氏族的公社时期,婚姻形态基本上是群婚,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也就是“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氏族公社是这个时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

【二】妇女对原始社会人口生产做出了特殊贡献

在原始社会生产工具极其原始落后,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极低下的时期,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对原始氏族本身的兴旺发达,对社会生产力的扩大,生产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珂题。在这个时候,妇女对整个氏族的繁殖有着重要作用。原始社会基本实行群婚制,在整个群婚制时期人们只知其父不知其母,子女只能靠母系判断。早期实行的同辈兄弟姐妹集团结婚的血缘家庭中生下的孩子归属集体作为集体共同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因此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在实行普那路亚家庭婚姻制集团下,男子必须到另外的集体寻找配偶,所生子女以母亲养育为主,归属母系集团,属于母系氏族。这个时期孩子依然只知其父不知其母。所以恩格斯指出:“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可以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们依然能够把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分开来”(《马恩选集》第四卷)。孩子养育主要由妇女,妇女对于孩子的养育和氏族的繁衍生息是有突出特殊的贡献的。

【三】群婚制时期的家庭和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为纽带

我们刚刚介绍知道了在群婚制下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因此血缘关系(或者说血统)只能从母方确定,只承认母系。在这种家庭集团下,每个家庭成员都是一个始祖母和她的后裔。母系血缘纽带是维系整个家庭的基础,血缘血统和世系世祖只能以母亲为标准,只有妇女才可传宗接代,群体财产由母亲继承,并传给子女。在这种群婚制家庭,并且以后的对偶制家庭,是没有剥削人和被剥削人的。

在群婚制时期,血缘亲属关系是维系氏族的纽带,是氏族社会的基础。凡是群婚留在血亲团体内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这样就逐渐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緣亲属集团,这种集团就是母系氏族。母系氏族是先于父系氏族存在的,因为在父系氏族遗址中可以发现母系氏族的痕迹,而母系氏族遗址中却没有父系的痕迹。

母系氏族是一个由出于同一女祖先的、按母系确定共同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氏族公社的结构,氏族成员被牢固的血缘纽带连接在一起,一切活动都是和氏族分不开的。因为每个氏族成员都依氏族而生存,是相联系的。

在原始社会里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女性为中心的社会。妇女在氏族中居于支配地位,享有很高的威望,受到普遍的尊敬。

以上述情况说明【这三天写的加起来】妇女不是从来就处于被压迫的地位。因为历史雄辩的证明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是以生产极不发达为前提的。随着生产的发展,氏族组织就逐渐不适应.了,正如恩袼斯指出的,“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 (《马恩选集》第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