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补充资料如下】
源自·毛立平著《清代嫁妆研究》
图一,详情如下。
【简略……】
①清代法律规定,在家庭没有亲生子和合法继子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家庭财产,见马建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2。
图二【补充资料如下】
源自·毛立平著《清代嫁妆研究》
图二,相关文字详情如下。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传统礼教的规定将妇女的活动范围和视野局限在家庭之内,即使在家庭中,她们还要从父、从夫、从子,扮演着第二性别的角色。除了儒家思想的渲染外,女性没有经济来源也是她们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之一,她们需要依赖男性生活,没有独立决策事务的能力和机会。而嫁妆几乎是女性在婚后的漫长岁月中唯一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这份财产无需融人夫家、不参与将来的分家,翁姑和丈夫都无权干涉,特别是当嫁妆达到一定的数额时,无疑成为女性一笔可观的人生财富。女性恰当地使用自己的嫁妆奁产,不仅可以帮助她们树立和巩固其在夫家的地
位,例如不少妇女用奁资孝养翁姑、资助丈夫入仕或经商、为家庭其他成员谋福利等,在这个过程中,女性由刚刚踏入家门的“新妇”逐渐转变为整个家庭内部的核心:更为重要的是,凭借嫁妆所提供的经济实力,女性开始扩大她们的生活空间和活动范围,除家庭事务之外,一些妇女还利用嫁妆救济贫困族人、辅助族中老弱病残,从而得到宗族的认可和尊敬;另一些妇女则通过对丈夫和儿子事业的干涉,展现自己的政治和外交才能,这也建立在她们享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之上。
【以下省略】
图三【毛立平著《清代嫁妆研究》目录】
图四【补充资料如下】
源自·毛立平著《清代嫁妆研究》
图四,文字详情如下。
【妇女的嫁妆奁产并不与夫家财产一体参与分割,而是单列出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前提是妇女的奁产与夫家财产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否则在分家时很容易引起纠纷。】
彭定求分家时,嫡妻李氏已经去世,但其产并未因此而界限模糊、混同在夫家财产内,仍然保持着独立性,最终分配给李氏的嫡生子。彭定求之子彭正乾分家时,没有面临嫡庶问题,但是其妻自置有五十四亩土地。清代女性自身一般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用丈夫的钱购买土地则不能称为“自置”了
【因此彭妻只可能是用自己的奁资置买了土地。对于这份田产,彭正乾认为自己没有权利作出分配,听任妻子处置。这再一次证明,女性的奁产是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不参与分家的。】
【后续补充】详见图五。图六。
文字详情如下。
(因贫卖妻的论述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想与妻子离异,如果采取“休妻”的形式,则离异之后无力再娶,只得采取“卖妻”的途径,将妻子嫁卖于他人,用卖妻所得续娶。
【在这一个案中,马明周显然不属于富户,但其妻周氏“过门七载”,嫁妆却没有被花费掉,仍能够从夫家拿出来,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丈夫,可见这份嫁妆在婚后没有与马家财产混合一处,而是独立存放的。马名周无权支配嫁妆,且将妻子嫁卖他姓的同时,也必须将嫁妆和盘托出。】
【以上省略】
这是一份道光年间的离婚书,当事人陈九五用聘金二百元娶妻李氏,婚后由于夫妇不和,陈九五在争得岳父家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出妻”。由于离异系由陈九五提出,他甘愿损失聘金的一半,只要求追回一百元,而李氏的嫁妆则全盘退回,听其别嫁。离婚书中特别说明,“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
【即李氏在拿回自己嫁妆的同时,不得取陈家的物品,这说明李氏陪嫁物品与陈家物品有着明晰的界限,嫁妆并没有在婚后与夫家物品混合一处,而是单独存放的,陈九五在损失聘金的同时,却不能占有李氏的任何陪嫁物品。】
【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妇女不能从夫家带走自己的嫁妆,即在丈夫亡故之后改嫁】
“其改嫁者,附加财产及原
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1。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妇女改嫁,以维护儒家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对于其他情况下妇女对自己嫁妆的权利,政府并不干涉。当然,也有妇女在离异时主动把嫁妆留在夫家
【后续补充】详见图七。
图七。文字详情,详见图片。
一方面,为防止妇女的嫁妆被侵吞,许多女方家庭对陪送的嫁妆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嫁妆不被夫家任意侵吞、挥霍、变卖,保持嫁妆的独立性。这些限制集中体现在嫁妆中的奁田(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清人吴汝纶记载,他年少时,家中有急,其母“即出私财奏进之”。这里的“私财”指的也是吴母的嫁妆。④所谓“私”,是与“公”相对的。“私财”就是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属于妇女个人的、他人无权干涉的财产。将嫁妆称为“私财”,进一步说明妇女对于嫁妆的独立占有权。
【后续补充】详见图八。
图八无文字详情,详见图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