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当"我没签过"遇上"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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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7日 08:08

    第一篇: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当"我没签过"遇上"人脸识别"

                                      徐赛赛|河北瀛初

被告那句"合同不是我签的"——在法大大平台的人脸识别认证报告面前,这个抗辩几乎是教科书式的无效策略。

作为学法的人,我们讲证据。原告提交的《法大大证明报告》清楚地记载了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人脸识别记录,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这些信息都是她本人的。这

就够了——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更何况本案是通过中介平台三方视频认证完成的签约,整个流程的留痕程度甚至比线下签个字更扎实。

被告申请笔迹鉴定的路径在这个案子里根本走不通,因为根本就没有"笔迹"可供鉴定。法院直接以"无事实依据"驳回了这项抗辩,干净利落。这就是典型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你说你没签,但所有证据都说你签了,那法律上你就是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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