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博主来找笔者看合同。某国际品牌的推广合作,费用谈好了,档期敲定了,临到签字前,品牌方法务发来一份附件——《道德规范承诺书》。
打开一看,两页纸。
从吸毒嫖娼到公共场合吸烟,从辱华言论到“被主流媒体点名”,甚至还有一句“其他有损品牌形象的任何行为”。兜底条款一兜,感觉艺人喝口水呛着都能算违约。
相信大家不难发现,这两年不论是博主还是艺人,“翻车”的人实在太多了,多到现在整个行业都有点“草木皆兵”。所以,品牌方对于艺德条款的约束如此严苛,也不难理解。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条款合理吗?博主和艺人只能照单全收吗?
很多艺人团队以为,只要艺德条款里写了的禁止行为,艺人一旦触犯,品牌方就能直接解约索赔。
实际上,法院不这么看。
笔者见过不止一个案子:品牌方拿着艺德条款起诉,说艺人出轨被曝光,要求解约、退费、赔三倍违约金。但法院判的时候,围绕的核心问题却是——品牌方的实际损失在哪?
销量跌了吗?广告被撤了吗?品牌声誉到底受了多大影响?
如果证明不了,对不起,高额违约金法院不支持。艺德条款的适用,要遵循一个原则叫比例原则:违约行为跟违约后果得相称。不是说你犯了错,品牌方就能随便开口要钱。
换句话说,条款写得再狠,到了法庭上,法官看的是结果,不是那两页纸。
不是条款太长,而是触发条件太模糊。
品牌方最爱用的词是“负面舆论”“道德瑕疵”“有损品牌形象”。问题是,舆论不等于事实。现在这个环境,艺人被恶意造谣、断章取义、黑粉组团带节奏,这还少吗?
笔者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博主被匿名账号爆料“私生活混乱”,上了热搜。品牌方立刻发函要求解约。后来查证,纯属造谣,博主甚至拿出了派出所的立案回执。但品牌的解约通知已经发出去了,合作的档期也凉了。
博主成了受害者,还要背上违约的锅。公平吗?
第一,把“舆论”改成“实锤”。
不要写“出现负面舆论即构成违约”,改成:只有出现公安机关立案、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官方媒体点名通报等客观事实,才算违约。品牌方不能拿着微博热搜、匿名举报或者营销号的截图,就单方面说你违约。
这条谈下来,就不用担心被造谣坑了。
第二,要一个“澄清期”。
加一句话:如果出现了可能违约的情形,艺人在7到15天内有权公开澄清、辟谣或者维权。如果到期负面影响还没消除,品牌方再行使解约权。
这条特别实用。很多负面事件一开始只是传闻,给艺人一个缓冲期,真相可能就浮出水面了。别让品牌方看到风吹草动就下刀。
第三,赔偿要封顶。
品牌方喜欢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商誉损失”。商誉损失怎么算?没有标准。容易成为漫天要价的借口。
笔者的建议是:约定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一到两倍,并且明确商誉损失不算,或者算的时候要有第三方评估。
头部博主:话语权大,三条全谈。甚至可以反过来加一条:如果品牌方自己出问题(比如产品质量翻车、政治立场翻车),艺人也有权解约。
腰部博主:重点谈第一条和第二条。违约认定标准要清晰,澄清期要拿到。赔偿封顶能谈就谈,谈不下来也认了。
尾部博主:大概率改不动合同。但至少要知道风险在哪。如果条款实在太离谱,比如动不动就赔几百万,那这笔钱不如不挣。
艺德条款不是洪水猛兽。品牌方有品牌方的担心——毕竟这两年塌房的艺人确实不少。
但合同的核心应该是公平。
有损失才赔偿,有实锤才解约。如果你也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下方的二维码联系我。
你觉得品牌方对艺人的艺德要求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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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简介:我是罗康律师,专注于网络法、知识产权及新兴商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本文聚焦于艺人博主在签署品牌推广合同时,如何理性应对艺德条款中的模糊风险与不公平约定。我们团队长期为MCN机构、经纪公司及内容创作者提供合约审查、合规风控、争议解决、名誉权保护等法律服务。若您在相关领域需要专业支持,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