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直连: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储能设计培训梁老师
2026年05月09日 16:25

【新能源工程管理|最新储能项目开发全攻略手册|新政深度解析】 新能源工程管理|最新储能项目开发全攻略手册|新政深度解析​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新型电力供应模式。其核心价值在于:一是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帮助出口型企业突破欧盟CBAM碳关税壁垒;二是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解决西部弃风弃光顽疾;三是通过专线直供降低输配电中间成本,实现发用双方共赢。

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首次从国家层面为绿电直连"开闸",标志着这一模式从试点探索正式步入规范化推广阶段。650号文实现了三大突破:首次明确允许新能源通过专线直供特定用户;向电网企业以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开放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项目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02

全国推进概况

指标

国家统一要求

自发自用比例

≥总发电量60%

占总用电比例

30%(2030年起≥35%

上网比例

≤总发电量20%

接入电压等级

220(330)kV(超需专项评估)

投资主体

负荷为主责单位;电网企业不得参与投资

电力业务许可

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购电协议

不同投资主体需签**10年+**购电协议

截至2026年4月,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配套实施方案,累计审批通过99个绿电直连项目,涉及新能源总装机规模达3405万千瓦。其中,河北、青海、云南、内蒙古、山东五省份项目数量和装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民营企业参与度超过50%,装机规模超1400万千瓦,充分体现了政策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态度。

省份

政策文件

适用范围

源荷匹配要求

上网比例

电压等级

距离限制

内蒙古

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

新增负荷、氢基绿色燃料(重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电解铝、零碳园区、出口外向型、燃煤自备电厂替代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占负荷总用电≥30%,2030≥35%)

≤20%;氢基项目2025-2027年≤40%,2028年后≤20%

≤220(330)kV

跨盟市需联合申报审批

浙江

浙发改能源〔2025〕

分布式光伏直连、出口外向型企业、数据中心

自发自用≥60%;占总用电≥30%(2030≥35%)

≤20%;新增下网电量限制

按国家标准

跨设区市联审

山东

鲁发改能源〔2025〕709号

新增负荷、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替代、出口外向型、消纳受限新能源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占总用电≥30%(2030≥35%)

≤20%

≤220kV;超220kV需专项评估

原则上同一县域

;跨县域/涉海需专题论证

河北

冀发改能源〔2025〕879号

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电制造、生物医药

(优先)、出口外向型

自发自用≥60%;占总用电≥30%(2030≥35%)

≤20%;冀北地区不可反送

≤220kV;超220kV需专项评估

无明确限制

宁夏

宁发改能源〔2025〕

数据中心(重点)、算力集群、绿电园区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

≤20%

110kV及以下

35kV接入≤20km;110kV接入≤50km;原则上同一市域

甘肃

甘发改能源〔2025〕

算力中心(重点)、新能源基地配套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

≤20%

按国家标准

支持跨区域

青海

青发改能源〔2025〕

高耗能产业、新能源就近消纳

以荷定源

≤25%

(可放宽)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云南

云发改能源〔2025〕

新增负荷、消纳受限项目

以荷定源

按国家规定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陕西

陕发改能源〔2025〕

工业负荷、出口外向型企业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支持跨区域

湖南

湘发改能源〔2025〕853号

高耗能产业、零碳园区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四川

征求意见稿

新增负荷、电解铝、零碳园区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三州一市暂不执行尖峰电价广西

桂能电力〔2026〕148号

工业负荷、出口外向型企业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江西

赣发改能源〔2026〕

新增负荷、出口外向型企业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新疆

新发改能源〔2025〕

算力中心(克拉玛依标杆)、新能源基地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江苏

苏发改能源〔2025〕

高耗能产业、数据中心

以荷定源;自发自用≥60%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广东

粤发改能源〔2025〕

算力中心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无明确限制

上海/北京

京/沪发改能源〔2025〕

跨区域引入绿电、出口外向型企业

以荷定源

≤20%

按国家标准

鼓励跨区域引入

各省费用缴纳机制

省份

输配电费

系统备用费

其他费用

内蒙古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浙江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未按时注册:上网电量暂不结算;机制电价排除

山东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上网电量不纳入机制电价;需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河北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公平承担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

宁夏按容(需)量缴纳

:容(需)量电费 = 现行容(需)量电费 + 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平均负荷率×730h×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下网电量免收

自发自用免收系统备用费、农网还贷资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暂免系统运行费

甘肃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云南按容(需)量缴纳

暂按需用量缴纳系统备用费

自发自用:公平承担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

陕西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

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上海/北京

简化缴纳流程

可享受碳排放权交易优惠

可享受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优惠

各省申报审批流程对比

对比

省份

申报主体

审批层级

第三方评审

建设时限

退出机制

内蒙古

负荷企业牵头;同一主体可自行申报

盟市能源局受理→第三方评审→盟市批复→自治区备案;跨盟市联合申报

需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评审

新增:同步投运;存量: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2年内无法匹配新负荷→可转普通新能源项目;5年运行不达标→主动解列

浙江

同一法人主体

跨设区市联审;省发改委审批

需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投产后1个月内完成市场注册

连续3年不达标→终止资格;退出后可转全量入市

山东

负荷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

市级初审→省级评审

需第三方评估

新增:同步投运;存量: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连续3年不达标→终止资格;2年内无法匹配新负荷→可转普通项目

河北

负荷企业牵头

市级能源局初审→省发改委审批→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需第三方机构复核

新增:同步投运;存量: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5年内运行指标不达标→主动解列;2年内无法匹配新负荷→可转普通新能源项目

宁夏

负荷企业牵头

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需第三方评审

新增:同步投运;存量: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明确退出条款

云南

负荷企业牵头

省级审批

需第三方评审

按整体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明确退出条款

湖南

负荷企业牵头;多电源统一申报

省级审批

需第三方评审

按整体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后评估不达标→终止资格

各省特色政策亮点

省份

特色亮点

具体内容

内蒙古氢基项目差异化政策

氢基项目新能源规模可按负荷年用电量1.2倍配比;上网比例2025-2027年放宽至**≤40%**;需预审(有效期2年);需提供氢氨醇产品消纳协议

内蒙古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

新建算力项目绿电消费比例≥80%

宁夏算电协同标杆

绿电到户电价0.36元/度(仅为东部45%);大唐中卫项目:50万光伏+150万风电直供数据中心;储能配储≥15%

宁夏按容(需)量计费

全国率先执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自发自用免收多项费用

甘肃庆阳千兆瓦级试点

200万千瓦绿电聚合;年发电量覆盖算力集群55%用电;到户电价<0.4元/度

山东新能源利用率硬约束

项目新能源利用率需**≥全省公网平均水平**

云南配储明确要求

明确绿电直连项目需配套一定比例储能

河北重点行业清单

明确优先支持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电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

浙江后评估机制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项目后评估

;未按时注册上网电量暂不结算

上海/北京碳交易挂钩

可享受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