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簪行》赔了7400万,《晴雅集2》直接没了——塌房的代价不止是封杀
一部剧从立项到杀青,动辄两三年,投资三五个亿。上百号人熬夜赶工,等着上线那天。结果主演突然被爆出嫖娼、偷税,或者更严重的事。一夜之间,平台撤档,广告撤资,全网下架。几亿资金打水漂,所有人的努力归零。
近两年这种事太多了。从郑爽到邓伦,从蔡徐坤到易建联,每一次塌房,背后都是几部甚至十几部影视作品被牵连。品牌方解约的速度比你删微信聊天记录还快,平台下架的决心比天气预报还准。
问题是:出品方只能自己吞下这个苦果吗?还是说,能找到人赔?
一部剧的倒霉程度,取决于它处在什么阶段。
已经播出的,至少回了点血,但麻烦在于“退钱”。平台当初买了几年的播映权,现在因为主演出事不得不下架,平台会反过来找出品方要回剩余年限的费用。合同里怎么写,决定了退多少、怎么退。有的按实际播出期限结算,有的直接按违约处理,差距能到几千万。
已经拍完还没播的,最尴尬。换脸补拍,成本高、效果差;直接放弃,前期投入全部沉没。很多片方卡在这个关口,进退两难。换脸不是不行,但技术有限、观众不买账,还可能惹上肖像权官司。
正在拍的,最惨。剧组停工,每天几十上百万的开销照常支出。换角重拍,意味着之前拍的全部作废,预算追加50%到200%,周期拉长好几个月。这个阶段的损失,往往是天价。
不管处在哪个阶段,最后都会指向同一个问题:谁来赔?
行业里经常有人问:艺人塌房算不可抗力吗?
答案很明确:通常不算。不可抗力是地震、战争、政策突变这类谁都预测不了的事。艺人嫖娼、吸毒、偷税,是他自己作的,不是天灾。法院普遍认为,艺人的失德行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既然不算不可抗力,那就是违约。合同里的“劣迹条款”(也叫“道德条款”)就是这时候用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这类条款的态度很明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认定有效。比如松江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明确指出,“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这类条款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写清楚了,出品方完全可以找艺人索赔。
赔偿金额怎么定?主要看合同怎么写。
第一种:合同有明确约定。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比如授权合同里写“按实际播出期限结算”,那平台找出品方退钱时,就按这个来;出品方找艺人赔时,也按这个底数去追。数字清楚,法院好判。
第二种: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那就按实际损失算,包括已付片酬、剧组停工损失、换脸补拍费用,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预期利益”。也就是这部戏本来能赚但没赚到的钱。有些法院会支持按平台采购合同金额来认定预期利益,这笔钱往往比片酬本身大得多。
有判例显示,艺人塌房后被判退还片酬并赔偿预期利益,总额超过9000万。不是小数。
郑爽的案子更典型。她因代孕、偷税被全网封杀后,法院不仅判她退片酬赔损失,还支持出品方依据劣迹条款索赔,最终被强制执行超过1.2亿元。公司赔不起,直接被“限高”。你看,塌房的艺人或许早已封号消失,但合约链条里的各方,还在为当年的合同条款持续付出代价。
说了这么多,笔者的核心建议其实就几条:
对出品方和平台来说,合同里多写几行字,塌房后也许能少赔几千万。
第一,劣迹条款要写清楚。不要只写“赔偿全部损失”这种空话,把具体什么行为算劣迹、赔哪些项目(片酬、重拍费、预期利益)、怎么算(按播出期限折算还是按采购合同金额),一项一项列明白。
第二,付款方式分阶段走。签约付一部分,杀青付一部分,上线后再付一部分。这样就算中途塌房,你至少没把全款搭进去。
第三,签约前做背调。查艺人的税务记录、舆论风险、过往品行。把风险挡在签约之前,比出事后再追着要钱轻松得多。
对艺人来说,当你签下那份合同时,就已经用你的信用做了抵押。 一次放纵,可能毁掉几百号人的心血,也可能让你背上几年还不完的债务。这不是道德绑架,是逐条写在合同里的法律责任。
艺人塌房,作品陪葬。这不是道德审判,是白纸黑字的商业规则。
一份严谨的合同,不能说完全避免损失,但至少能把“输多少”控制在账面上。合同审查不是走过场,是在出事后给你留一条可控的出路。
如果你手头有合同需要把关,或者已经陷入相关纠纷,不妨来找笔者聊聊。早看一眼,安心十年。
你遇到过艺人塌房导致项目搁浅的情况吗?
欢迎评论区聊聊。
笔者简介:我是罗康律师,专注于网络法、知识产权及新兴商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本文聚焦艺人塌房对影视作品的影响与法律追责路径。我们团队长期为影视项目、经纪合同提供合约审查、合规风控、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若您在艺人合同、劣迹条款设计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