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法律风险点。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高达近千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试图让举债方的前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家事家族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春莹律师代理举债方的前妻,在一审、二审均获全胜的基础上,最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成功驳回了债权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对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当事人身份:再审申请人(债权人)为张某(化名),被申请人为李某(化名)及其前妻刘某(化名)。刘春莹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刘某。
核心纠纷:张某主张其在2014至2015年间向李某出借款项合计近千万元,要求李某及其前妻刘某共同偿还。刘某则主张,该债务系李某个人行为,其不知情、未参与、亦未受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人困境: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参与李某的投资经营活动,离婚时也未分割相关资产。但在多笔大额借款纠纷中,刘某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面临被追究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此前,刘春莹律师已代理刘某在一审、二审中成功脱责,张某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办案难点有以下三点:第一点,债务形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前,需结合旧法精神与新法标准进行综合判断;第二点,张某主张李某的借款用于“家庭投资经营”,试图将刘某拉入债务范围;第三点,证据材料庞杂,需从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离婚过错、离婚协议等多维度还原刘某未参与、未受益的事实。
刘春莹律师团队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制定了如下策略:
剥离“共债”与“共签”的关系:强调债务形成时刘某未签字、未事后追认,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知情或同意。
切断“债务”与“共同生活/经营”的关联:通过对李某银行流水的梳理,发现近700万元借款资金最终流向案外人赵某(化名),与刘某无任何关联;刘某的离婚协议中亦未分割李某所持公司股权或收益。
强化“未受益”的事实基础:结合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刘某未参与各家公司的经营决策,亦未从中获得分红或资产。
再审阶段精准应对对方主张:针对张某提出的“信赖利益”、“家庭投资”等主张,逐一回应其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最终获得省高院采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案涉债务金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刘某未参与借款、未实际受益,离婚协议中亦未分割相关资产;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裁定结果: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为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警示与借鉴意义:
债权人须尽审查义务: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难以追究未签字配偶的责任。
夫妻一方应增强风险意识:如对配偶举债不知情、未参与、未受益,应及时保留证据,避免被“共债共担”的制度误伤。
离婚协议应明确财产与债务分割:离婚时应清晰界定共同财产与债务范围,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追索。

刘春莹律师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家事家族法律事务部主任、女工委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辽宁省校友会副会长,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大连市中山区调解员。曾任大连市律师协会首届婚家委副主任。法律出版社《离婚关联纠纷法律应对指南》副主编。
刘春莹律师是大连地区最早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有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办理了大量离婚、继承、析产、监护等家事案件及与家事案件相关的债务纠纷、房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重婚罪案件,办理了大量涉港台家事案件以及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新西兰、南非、智利等国家的涉外婚姻家事案件。基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为多家私人家族企业提供股权分配、债务隔离、二代婚姻风险防范等财富传承专项法律服务,围绕客户的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建议与方案。

李天慧律师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家事家族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女工委秘书长兼生活部部长;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四级电子商务师。创建经营网络公司七年,熟悉公司设立、管理、运营实务;专注于离婚、继承、监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等民商事案件。办理了大连市首例意定监护案件、大连市西岗区首例撤销婚姻登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