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①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示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全价 (犬、猫) 粮”;
②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可标示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宠物营养补充剂”;可以标示产品中添加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③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如咬胶、罐头、磨牙棒等。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的通用名称的标示,还需要标示产品适用的动物种类 (品种、体型) 和生命阶段,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可以表示一个以上适用阶段,但不能使用“其他阶段” 的表述。标示信息顺序可以进行调整,但至少要包括规定信息。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体型和生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