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含有动物源性成分 (乳和乳制品除外) 的宠物饲料产品还需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的应用需求而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 (即处方粮) 还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除以上内容外,还需要用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标示“进口登记证号”和“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