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尽可能地保护法益的立场,我要开门见山地提出主张:
只要原图中未见AI标识,除非画手声称使用了AI,任何人不得对任何画作公然实施“鉴AI”;除非画师自愿,不得要求画师实施具有成本的自证和结果仅取决于投票的对赌。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作个分类讨论,这类鉴AI的案例无非就是观众方“是否主张某画作是AI图”的两种情况和画手方“是否真的使用AI”的两种情况。结合少量相关知识,这里把观众鉴AI记为甲,不鉴AI记为乙;把画手使用AI记为A,不使用AI记为B,则可以得到四种组合,并以我国现行法律的思维作分析:
甲-A:正常现象,虽然鉴AI大多有言辞激烈的批判,但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只要内容正确也可以认定为合理批评,只要不涉及公然问候双亲等情节,便不属于网暴/违法
甲-B:这种情况下的批判不能被认定为合理批评,属于名誉权侵权;精神科医生认为这些言论与抑郁、焦虑等症状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乙-A:不侵犯任何法益。虽然可能让骗子不被揭露,但至少没有通过网络舆论侵犯新的法益,没有出现新的恶劣情节
乙-B:正常现象,此处不讨论
综上所述,只有甲情况有积极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即只要对未见AI水印、画师不声称这是AI的作品实施“鉴AI”,就必定有构成违法的可能性)、乙情况无论如何都不会积极损害任何合法权益:为尽可能保护法益、保护画师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任何时候都应该反对积极的鉴AI行为,反对煽动舆论的行为;同时,要提倡群众理智对待任何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受骗上当之人和被鉴AI的画师通过协查函+民事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为方便论述和讨论,本文中提到的“鉴AI行为”特指具有公然性、以批评画师和作品为目的的行为,不包含观众与画师的非公开的友好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