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1号:醉酒后,坐在副驾驶位,使用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智驾神器”辅助自动驾驶,沉睡,车停马路上,被报警,被判危险驾驶罪
作者:郑律师在大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回到其居住小区。
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
同日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止在道路上,王某群沉睡不醒。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将王某群送至医院提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王某群学购买、加装了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另查明,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
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群手握方向盘,醉驾回家,认定他是驾驶人没有异议。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自己坐在副驾驶位。因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故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机动车自动驾驶尚不成熟,尤其是驾驶辅助级别的,驾驶人必须坐在驾驶位,随时接管驾驶。
醉酒,不能激活辅助驾驶,更不能用非法配件自动驾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自以为不在驾驶位就不是驾驶人的侥幸心理要不得。生命不是儿戏,别耍小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