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三角洲游戏圈中一则“主播毁号”的事件发酵并引起多方注意,详细展开讲解这一事件的Up已经够多,我就不深讲了,以下是我了解到此事件的视频链接。不续舰长就毁号!(你把粉丝当成什么了?)关于我三角洲资产30秒缩水一个亿这件事
我会在这一专栏中提供我的法律知识,带给大家一些对此事件的法律视角。
以下为此事件客观事实的简单概述,A为毁号主播,B为其观众:
A在直播间提供代打服务,B将账号提供给A,但是A直播间的规定是,在未支付价值198元/月的舰长(连续包月通常为168元/月)打赏的前提下不提供代打服务,且如果账号拥有方B提供账号密码并且被A登陆账号后,A将B提供账号且不打赏的行为视为恶意行为,并且通过“毁号", 即对B游戏账号内的资产进行破坏与清零的方式进行回复。
在情境中,B提供给了A账号密码,A登录了该账号,并确认了B未支付打赏的行为,则开始在直播中播出准备毁号的动作,并且给B了10秒时间让他进行反应。B可以补上打赏,或在B端登陆账号以顶号的方式,即,帐号不可以同时在A和B方登陆的游戏规则,避免A进行毁号行为。但A有10秒的直播延迟,即,在A给出十秒倒计时在B端接收到直播的那一刻,A已经开始了毁号。
以下为该情景涉及相关法律条款:
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如果根据这几项法规并判决的后果是什么样的呢?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1. 就《刑法》第275条:恶意"熔炼装备"被判处刑罚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因故意毁坏价值数万元的虚拟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例简述: 被告人因代练报酬纠纷,登录被害人账号后将其游戏内的稀有装备全部熔炼。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其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针对本案分析: 主播A利用10秒直播延迟(技术欺诈)实施毁号,其主观恶意比单纯的报复更重,在量刑上属于加重情节。
源:【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3/t20250329_691683.shtml】
就《民法典》第1165条与第127条 :游戏纠纷导致“毁号”行为被判处刑法案
案例简述:在上海市相关法院审理的一起“代练恶意毁坏游戏账号案”中,被告在提供游戏代练/代打服务期间,因与号主发生私人摩擦,一气之下登录账号,将原告价值数万元的极品宠物、高等级装备全部融毁、合成或丢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定,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属于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及金钱获取的成果,依法受民事法律保护。被告因个人情绪故意毁损原告虚拟财产,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必须按账号实际贬损价值及重置成本,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8/id/6226107.shtml】
结合以上案例与法律条款,如B对A的行为进行上诉,合理诉讼要求是什么样的呢?
1. A的“不打赏就毁号”规定在法律上绝对无效:
A在直播间单方制定的“未打赏即视为恶意并毁号”的规则,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霸王条款”(格式条款)。该条款直接赋予了A非法剥夺、毁坏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严重侵犯了B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B交出了账号密码,该免责条款自始无效,A绝对不能以此作为“合法毁号”或免却自身侵权/犯罪责任的挡箭牌。
2. “10秒倒计时”无法成为免责辩护,且坐实了主观恶性:
A作为主播,明知直播存在10秒左右的技术延迟,却故意只给B留出10秒的所谓“反应时间”。这在客观上导致B接收到信息时毁号行为已经发生,B根本没有任何阻却损害的可能。在法律定性上,这非但不能视为“B自甘风险”或“放弃挽救”,反而成为了证实A具有“直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极大)的铁证。
据上所述,该场景判决结果大致如下:
民事责任(必然败诉并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7条与第1165条,A侵害了B的网络虚拟财产。法院会判决A承担过错侵权责任,A必须按账号内被毁资产的实际价值(可通过B的历史充值流水、游戏内道具市价或委托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对B进行全额赔偿。
刑事责任(视损失金额而定):若B被毁坏的虚拟财产价值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公安机关可予以刑事立案。A将直接触犯《刑法》第275条,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A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不仅破坏了表层道具,还涉及恶意篡改底层数据且后果严重,部分司法实践中甚至会以《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定罪处罚。
本人的一些看法:对于本次事件涉及金额可能有所模糊,若真以法律渠道裁决不会仅仅以 “哈夫币” 为损失,即,以全部被毁游戏虚拟金额换算人民币进行定损,而是大概率结合三方(游戏方,法院以及受害人B)认定损失内容和具体索要金额,以及损失金额是否对A构成刑事责任。本人文章仅供参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