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滑联规则之抗议与上诉【规则第123条、第124条】(中文翻译版)
来春天啊
2026年02月17日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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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道速滑

第123条

抗议与成绩依职权更正

  1. 提起抗议的权利

以涉嫌违反规则为由提出的抗议,只要未被本规则或其他任何规则禁止,均可提出。裁判长对所有抗议作出裁决。 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裁判长提交。 提交抗议的同时,须向裁判长缴纳1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保证金。 若抗议成立,抗议费用予以退还;若抗议不成立,裁判长将该费用上缴国际滑联(ISU)。

  1. 有权提起抗议的人员

仅以下人员可提起抗议:

a) 参赛运动员、(队列滑项目的)队长,或为相关赛事注册的领队。

b) 经上述运动员或领队同意后,可由以下人员提起上诉:

  • 教练(仅限速度滑冰项目);

  • 赛事组委会成员;

  • 国际滑联会员协会或其下属俱乐部的正式代表(已为运动员报名者)。

  1. 提起抗议的时限

a) 针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抗议,须在比赛开始前提出。 若无法立即作出裁决,可允许该运动员参赛,但成绩公布与颁奖须推迟至裁决作出后进行。

b) 针对裁判组组成的抗议,须在裁判组名单公布后30分钟内提出。

c) 除本条d)款情形外,其他所有抗议须立即向裁判长提交,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

  • 速度滑冰:某一距离、资格赛或决赛的最后一组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

  • 短道速滑:相关资格赛或决赛的最后一轮/组结束后15分钟内;

  • 花样滑冰:某一比赛单元(短节目/自由滑/规定舞/韵律舞/自由舞)结束后30分钟内。

d) 针对成绩计分/计算错误的抗议,可在相关赛事全部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另见本条第4款A项c)。 若裁判长不在赛场或下榻酒店,抗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转交相关裁判长。

  1. 抗议限制

根据国际体育界公认的“赛场即时判罚不可更改/复核”原则,运动员在比赛某一单元、单项赛或资格赛中取得的分数或用时,原则上一经主管裁判的判罚由官方播报员宣布、和/或在赛场计分牌或视频屏幕上公示,即为最终结果,依据下述规定提出且成立的抗议除外。 据此,对抗议适用以下限制:

A. 花样滑冰

a) 不得对裁判长、裁判员及技术专家组(技术控制员、技术专家)对运动员表演的评分与评定提出抗议。

b) 仅当存在计分计算错误时,方可对成绩提出抗议。 动作要素识别错误、难度等级判定错误,即使导致分数偏高或偏低,均不属于计分计算错误。

c) 裁判长更正错误的权限

作为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形,即便未收到抗议,裁判长在获知以下情况时,仍应更正错误:

i)在颁奖典礼开始前(若无颁奖典礼,则在成绩正式公布前),发现数据操作员存在数据录入错误,且经技术控制员与两名技术专家共同确认确属录入错误。 为适用本规则之目的,**短节目 / 韵律舞的奖牌颁发仪式视为颁奖典礼。

ii)在颁奖典礼结束后24小时内,确认存在计分计算错误,且经技术控制员与两名技术专家共同确认。 若该更正导致最终名次发生变动,相应奖牌及/或奖项应重新分配。

d) 如出现上述a)–c)款所述情形,裁判长应作出**简要书面记录;其中c)i)、c)ii)款情形,必须由技术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B. 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

对于裁判长或发令员就运动员违反各自技术规则中相关竞赛规则作出的判罚(取消资格)或不予判罚(不取消资格)决定,均不得提出抗议。 仅在存在数据处理错误(包括计分计算错误)时,方可对比赛成绩提出抗议。

  1. 裁判长裁决

a) 裁判长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对所有抗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抗议提交人或安排送达。所有抗议材料及裁判长裁决书副本须报送秘书处。

b) 出现以下情形的抗议,裁判长应书面驳回,并注明适用规则条款,不再审议抗议实体内容:

i) 超出时限提交;

ii) 规则禁止提出的抗议。

c) 不属于上述b)款情形的,裁判长应在裁决中简要说明理由。

d) 在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项目中,裁判长在作出裁决前,可自行决定查看视频回放系统或其他可即时获取的电视信号,如其认为相关必要。本款不适用于第4款B项所禁止的抗议。

e) 裁判长对抗议的裁决为最终裁决,除第124条规定情形外,不得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f) 裁判长可自行决定,向公众正式公布已提交的抗议及裁决结果。如有可能,应在相关赛事结束前或结束后30分钟内公布(为本款之目的,参见第39条第8款对“赛事”的定义)。

第124条

上诉

1. 上诉权利

仅可就以下裁决向理事会提起上诉,且仅限于存在违反国际滑联章程中相关规定的情形:

  • 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裁决;

  • 涉及数据处理错误(含成绩计算错误)的裁决;

  • 涉及裁判组组成的裁决。

2. 上诉期限

对裁判长裁决的所有上诉,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国际滑联理事会提交。

3. 无中止效力

上诉不具有暂缓执行原裁决的效力。

4. 有权上诉的人员

仅有权依据第123条第2款提出抗议的人员,方可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