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说某个公司的行为艺术,我们不妨聊点正经的,论题就是我们何时才能拥有真正向大众开放的商业项目?和如今蓝色起源公司的新谢泼德和空叉的太空旅行项目一样?刚好我对此有些研究,在此我们就稍微聊一下这个话题。
之前我和某民商航天大佬聊天和我群友讨论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其实都不约而同地讨论到了一样的事物,也就是法律层面的,对于商业载人航天活动的行为监管与约束。最近这几年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其实层出不穷,在我们的人类社会里,往往都是一个新鲜事物已经冒出来野蛮生长一段时间了,监管才姗姗来迟,行业才逐渐开始规范化正规化发展,商业航天活动也在此列之中。
在讨论国内的情况前,我们不妨先看看美国那边是怎么做的?得益于美国航天业界起步早,美国在商业航天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其实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其实也没有到完全成熟的地步。我们一步一步地讲。
在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的航天发射基本上都是由NASA和美国空军所进行,一般的民营公司如果想要发射入轨级的火箭的话就要面临相当多的审查与审批,基本上没有想赚钱的公司想去做火箭发射这门生意。不过在1984年10月30日,里根签署生效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也就是《1984年商业航天发射法案》。
这部法案承认了美国民营企业也具备开发商业运载火箭、卫星以及运营私人发射场和服务的能力,法案还授权交通部长负责监督和协调商业发射活动、颁发许可证件以及推动安全标准制定。这部法案可以说是如今所有美国民营公司在美国本土进行任何航天活动的法律基础,但该法案并没有真正地为美国民营公司进行载人航天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而在2004年12 月 8 日,《2004年商业航天发射修正案》被布什签署生效,这个修正案实际上是对《1984年商业航天发射法案》的补充,这次修正案同样具备历史意义,其重要性在于对民营公司进行载人航天活动开了绿灯。
其主要内容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FAA将会对航天飞行乘组(crew)及参与者(participants)进行监管(这俩不是一个概念,乘组往往指的是那些由公司雇佣的,具有操纵航天器知识的专业人士,参与者则是那些只要掏钱就可以的游客);②载人航天发射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向参与者告知风险,参与者必须签署书面声明,确认自己理解这些风险并自愿飞行,一旦出现了人身伤亡,那么责任则由参与者及其家属背负(除非参与者能证明是这家公司在故意害他);③针对亚轨道航天器,开放“试验性许可”制度,即在不携带参与者的情况下,FAA可以向研制方发放这种“试验性许可”,其相比于正式执照的区别在于其对于安全性的要求远没有那么高,并且发放许可的速度也非常快,非常方便公司快速迭代其产品,但是对于入轨航天器依然需要申请正式执照;④学习期,FAA在2012年之后,也就是在该修正案通过的八年后才能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监管亚轨道航天器,在此之前FAA只负责保护民营公司的这些活动无关公众安全和利益。只有在这些航天器的运行导致死亡、重伤或危险接近事故的情况下,才会开始监管航天器以确保机组人员和乘客的安全;⑤公司应当购买能够覆盖“最大可能损失”的商业保险,一旦造成了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会是保险赔付,然后是政府赔付,最后如果超过了政府赔偿的上限,才是由公司自己来掏钱,这样就保证了一旦出了大事公司不会立刻倒闭。
从这份修正案中其实我们能看出来其精髓就在于责任的转嫁。比如737MAX这个型号出了致命问题,那很明显发执照的FAA是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通过这个修正案,如果在这些民营航天公司进行商业载人航天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致命事故,FAA并不用承担责任,因为责任已经被分摊到了发射服务的提供方和参与者的身上了,只要双方都知道了这种风险存在,那么FAA在这段“学习期”内便可以无视掉这些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致命风险,依然可以向这种亚轨道飞行器发放“试验性许可”,只有在真的出了事情后才会介入监管。而由于责任和潜在风险有法律兜底,公司也会更敢放开手脚去做事。
这时候大家可能就会有疑问了,这个修正案的学习期持续时间才到2012年,但是为什么现在FAA的行事方式和2004年签署这个修正案的时候没什么区别呢?这就是有意思的地方了,这个修正案的学习期是可以延长的,而目前学习期已经被国会延长到了2028年1月1日。可以看出,即便是在美国那边,商业载人航天的法律其实也没有真正的成熟,学习期的延长其实也是某种打补丁,现在暂时还没遇到啥问题,那么接着延,让FAA继续无视部分风险,对大家对于行业都好,这个学习期的延长想必也是受到了来自蓝色起源这些公司游说的结果。
那么话再说到国内,先不论中美法律系统不同之类的问题,大家觉得,就国内现在这样什么人都想着送人上天赚钱的情况,你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你敢学美国人吗?我肯定是不敢的。
并且当时国会众议院在通过《2004年商业航天发射修正案》的时候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这个法案其实受到了不少反对,“该法案可能助长一种“墓碑心态”,即监管机构必须袖手旁观,直到有人死亡或受重伤。”而到了参议院的最终审议也不得不等到 12 月更晚的一次小型会议,总之是在经历了比较艰难的妥协后,该法案才最终得以通过的。
在国内,载人航天活动依然完全由载人航天办来主导,中国商业航天也才刚刚起步,商业航天司才刚刚成立,一切都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中。而且就以我目前掌握的情况,即便从今天开始国内的开放程度比肩美国,想在2030年前让各个有载人航天梦的正经民商航天公司拿出可以给各位坐的亚轨道飞船也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基本上还都处于论证阶段,各家现在的主要精力也都是放在首飞火箭上,各家也没那么多钱和人去搞什么飞船。可以说现在国内宣称啥时候要搞成商业载人航天的都停留在画饼的阶段,而且可见的未来也没有类似的法律为各家保驾护航,除非哪家不想活了。
就这样了,某家可别举报我,我是学生,举报我就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