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丨 威理扬法律团队 编辑 丨 小 威
主编 丨 林 娜
01 事件简介
日本一男子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AI将黑白电影上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逮捕、起诉。2026年1月28日,大阪地方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日元。
一般社团法人内容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表示,就非成人向的一般电影作品而言,本案被认为是日本国内使用AI工具实施著作权侵权而被逮捕,并最终获得有罪判决的首例。
02 事件细节
本案的侵权对象包括东宝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黑白电影《哥斯拉》等作品。该名男子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带有视频生成、处理能力的AI,将多部经典黑白动画电影进行上色处理,刻录成所谓的“复刻DVD”,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等渠道对外销售牟利。

(该男子销售侵权DVD的网站截图,图源CODA官方网站)
在二手平台及个人网站上,该男子宣称其销售的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实际销售的作品中仍有多部处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关于日本法律中如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可参考ACG法实务此前报道:使用AI为《哥斯拉》等黑白电影上色并售卖,日本男子因侵犯版权被捕
案件推进中,CODA在接到会员公司请求后对侵权情况进行了调查汇总,通过警察厅向大阪府警察请求以刑事手段处理。此外CODA还披露,早在2024年10月,已通过相关团体向该男子发出停止侵权的劝告,但对方仍继续销售,随后警方迅速侦查并完成查处、逮捕与起诉。
庭审方面,被告在2025年9月12日的首次审理中认罪,最终大阪地方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宣判,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日元。
03 事件分析
本案中犯罪人的行为链条同时侵犯了日本《著作权法》中多项著作权。
首先,该男子未经授权,对电影作品重新上色,再刻录成DVD并对外销售。侵犯了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的复制权。
其次是改编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将翻译、编曲、改变表现形式、剧本化、电影化以及其他改编明确列为作者的专有权利。本案中,将黑白电影全片上色一般不会被视为纯粹的格式转换或技术性压缩,而更接近于对作品表达方式的整体性改变,属于第27条规定的改编范畴。因此,只要未获授权,即便当事人主张只是用AI做处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
第三,本案还涉及电影类作品特有的颁布权。日本对“电影类作品”(映画の著作物)设有专门的颁布权条款,日本《著作权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电影类作品的作者享有“通过复制物进行颁布作品”的专有权利。此外,第2条第1款第19号还规定了“颁布”的定义,无论是否收费,只要将复制物转让或出租给公众,均构成颁布。对电影类作品而言,还包括为向公众放映而进行的复制物流通。这意味着本案这种“制作—上架—销售”的商业路径,本身就落在电影类作品的高敏感权利区间。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第1款对侵害著作权等行为设置了明确的刑事处罚: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邻接权的一般情形,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同时,日本《著作权法》第123条第1款对部分著作权犯罪采取“原则上需被害人告诉方可起诉”的安排,这也解释了为何本案中 CODA 协助调查汇总侵权情况、推动案件刑事化的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在需要权利人侧积极推动的制度结构下,行业组织的集中化协助往往能显著提升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效率。
04 威理扬简评
本案中涉及的作品是黑白电影,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属于“电影类作品”,日本实务中也存在将游戏软件放入“电影类作品”框架讨论权利边界的判例【平成11(ネ)3484 (平成13年3月29日)】。
因此,出海游戏厂商在日本使用AI时,将他人受保护内容拿来做 AI 上色、修复、风格迁移、镜头重制并进入商业环节,通常会同时涉及改编权、复制权的问题。一旦做成可投放、可下载、可上架的内容,还可能会叠加侵犯电影类作品相关的颁布权的风险。
维权方面,本案体现出一种可操作路径,当侵权呈现“多作品、多渠道、持续销售”的特点时,权利人不一定只能依赖平台投诉或民事诉讼,也可以考虑通过CODA这类机构进行集中化的线索汇总与对接推动,从而提高进入刑事程序的可能性。
对日本内容出海的游戏与内容厂商而言,若遭遇复杂、跨国侵权事件,且涉案权利链条中存在日本权利主体,例如日本出资方、联合权利人、在日本发行或制作委员会体系下的权利方等,或可通过其加入或对接CODA的机制,则可以把“借助CODA以日本内容海外盗版对策为中心的协作网络”纳入维权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