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夜城的辉夜姬
2026年01月12日 20:37

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30110311377358T,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5号楼17-21层。

局长:汪仁娣,联系方式:0571-89517975。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获得1000元赔偿金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5年12月25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制猪肉”。收到商品后发现其已变质发臭,无法食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余杭区市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受理,但因商家和平台拒绝调解,于2026年1月9日终止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被申请人(余杭区市监局)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为由终止调解,但并未对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立案调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其首要职责是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而不仅仅是进行民事调解。也不免除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市场监管职能。

此致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