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果正义”压倒程序:悬在法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瓜甜梦更甜
2025年12月26日 05:18

在司法实践的讨论场域中,“只要惩罚了坏人,程序无所谓”的论调,时常裹挟着大众朴素的正义观甚嚣尘上。有人坚信,只要最终能将罪有应得者绳之以法,些许程序上的变通乃至刻意违规,都不过是无伤大雅的细枝末节。然而,当“结果正义”被奉为不容置喙的圭臬,当程序正义沦为可以随意舍弃的“累赘”,我们所苦苦追求的正义,早已在背离程序的那一刻,悄然变了味道。

 

以结果为唯一导向的办案逻辑,最直接也最致命的风险,就是将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凌驾于刚性法律之上。现实语境里,从不乏这样的执法者:他们抱着“我认定你是坏人”的先入为主执念,在证据链条残缺不全时,铤而走险伪造证据;在嫌疑人拒不认罪或缄口不言时,突破底线严刑逼供。他们的动机看似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应付层层考核、尽快交差了事,有的则是自认手握“正义权杖”,将这些非法手段包装成“惩恶扬善”的必要捷径。即便某次主观判定的嫌犯确实是作恶的罪犯,这种无视程序的办案方式,也无异于亲手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要知道,程序的缺位从来都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会形成可怕的路径依赖。今天可以为了“办真坏人”跳过程序、践踏规则,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逻辑,将手无寸铁的无辜者推入深渊。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从来都不是束缚执法者手脚的条条框框,而是一套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能够有效约束公权力、降低冤错案发生概率的容错机制。无罪推定原则,让执法者从源头摒弃“有罪预设”的偏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毒树之果”彻底挡在法庭之外;辩护权保障制度,为嫌疑人提供了对抗公权力的合法渠道。这些程序规则,就像一道道坚固的安全阀,对冲着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守护着公民的基本权利。程序合规尚且无法完全杜绝冤错案的发生,更何况抛开程序、仅凭主观判断的“任性执法”?从概率角度来看,程序不合规带来的,必然是冤枉好人的风险成倍增加。

 

更致命的是,“结果正义至上”的思维定式,会从根基处动摇法治的公信力。一线执法者手握公权力,他们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活载体”,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与敬畏。当执法者带头鄙视程序、践踏规则,传递给社会的信号便是“程序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久而久之,公众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当守法者可能因执法者的“主观认定”而身陷囹圄,当正义需要靠违规手段才能实现,社会便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法治的堤坝终将在一次次程序失守中溃于蚁穴。毕竟,一旦公权力失去了程序的约束,今天可以针对“坏人”滥用,明天就可以指向任何一个手无寸铁的普通人,这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的威胁。

 

而这种危险思维的泛滥,往往还披着一层“无奈”的外衣。在现实的执法场景中,一线人员往往面临着案件多、人手少、压力大的困境,上级领导为了追求破案率和政绩,明着暗着催促办案进度,程序合规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似乎成了阻碍效率的“绊脚石”。于是,“牺牲程序换效率”的做法被默许,甚至被美化成“灵活执法”的典范。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以程序为代价换来的“效率”,是虚假的、脆弱的,更是后患无穷的。它或许能带来个案的“速胜”,却会埋下冤错案的隐患;它或许能完成短期的考核指标,却透支了法治的未来,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更为讽刺的是,那些信奉“结果至上”的执法者,往往自诩为正义的化身,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没有程序正义的兜底,所谓的“结果正义”不过是镜花水月。它可能是个案的胜利,却会成为法治整体的溃败;它可能满足了一部分人“惩恶扬善”的朴素愿望,却会在无形中制造出新的不公与伤害。真正的正义,从来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决绝,而是“宁可放过个别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审慎;从来不是靠违规手段换来的“快意恩仇”,而是经由正当程序淬炼出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平公正。

 

法治的根基,从来都不是某一个案件的“完美结果”,而是每一个环节都坚守的程序正义。唯有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才能让每一份正义的判决,都扎根在公众的心里;才能让法治的光芒,真正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