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先生驾车前往市中心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并支付了 10 元停车费。
购物结束后,周先生发现爱车左侧车门有一道明显的剐蹭痕迹,车漆大面积脱落。
他立即找到停车场管理人员询问,对方表示监控设备正在维修,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周先生认为,自己付费停车,停车场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要求商场赔偿维修费用 2000 元。
但商场以 “已立有免责告示” 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判断停车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保管义务。
若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且未明确约定仅提供场地租赁(如合同注明 “车辆安全自负”),通常被视为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需对车辆安全负责。
案例中,商场虽立有免责告示,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条款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属无效格式条款。
此外,停车场未能提供监控录像协助查找肇事方,也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存在管理失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若能证明剐蹭由第三人故意破坏或不可抗力导致,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车辆在停车场被剐蹭,消费者应第一时间拍照留存证据,向管理人员反映并索要监控录像。若停车场拒绝赔偿,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而停车场经营者应完善监控设备、明确收费性质,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车主在停车时,也可通过拍照记录车辆状态、购买车损险等方式降低风险,共同维护停车秩序与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