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音乐迎来授权时代?Suno、Udio、Klay三美国AI音乐平台相继取得授权
威理扬
2025年12月03日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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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丨 威理扬法律团队

编辑 丨 小  威

主编 丨 林  娜

01

事件概述

近一个月,AI音乐版权争议出现关键转折,三家美国平台相继与主流唱片公司达成合作。2024年6月24日,头部平台Suno与Udio被美国唱片协会起诉后,经数月博弈最终选择和解。初创平台Klay Vision则一步到位,获得环球、索尼、华纳及其出版公司的AI训练与使用授权,意图打造“与版权方深度协同”的新型音乐平台。

02

事件细节

美国AI音乐平台Suno因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训练其模型,遭到环球音乐、华纳音乐和索尼音乐三大唱片公司联合起诉。诉讼指控Suno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复制其版权音乐作为训练数据,且其生成的音乐在旋律、编曲和风格上与特定歌曲高度相似,构成对版权音乐的实质性使用并与原作品形成直接竞争

此外,Suno通过订阅等模式对生成的音乐进行商业化运营,却拒绝公开训练数据来源,并试图以“合理使用”原则为其行为辩护。唱片公司认为,此举实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商业运营,属于大规模、故意的版权侵权行为。

2025年11月25日,华纳率先与Suno和解并签署授权协议,撤回诉讼。协议允许Suno在艺人自愿前提下使用其姓名、形象、声音及作品创作,艺人保留控制权并参与分成。

作为条件,Suno将下线未区分授权的旧模型,推出基于授权曲库的新模型,并调整服务模式,免费用户仅可播放分享,下载功能主要面向付费用户,并设月度上限。目前环球、索尼对Suno的诉讼仍在推进。

美国第二大AI音乐平台Udio被指控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并利用三大唱片公司拥有的版权音乐训练其AI模型,侵权作品数量约达1600首,规模远大于同类争议中的其他平台。其生成音乐在特定提示词下可生成与原曲在音轨、歌词等方面极为相似的内容,对正版音乐市场构成替代与稀释风险。

此外,Udio通过付费订阅模式向用户提供可导出、传播乃至商用的生成音乐。原告方认为,该平台在以不透明、未授权的训练数据为基础进行商业运营,构成故意侵权。

2025年10月29日与11月19日,AI音乐平台Udio先后与环球音乐、华纳音乐就其版权侵权诉讼达成和解,以一次性和解金加未来分成的方式了结争议,并签署涵盖音乐与出版内容的授权协议。

根据协议,Udio将停用未区分授权的旧训练数据,转而在环球、华纳等授权曲库上训练新一代AI模型,并拟于2026年推出订阅制的音乐创作与流媒体服务。

新平台将围绕“授权使用”重构功能,允许唱片公司旗下艺人与词曲作者自愿加入,使其作品可用于模型训练与生成,并借此获得持续收益。具体和解金额未对外公开。目前,索尼音乐对Udio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Klay Vision在AI音乐版权合作上选择了一条与Suno、Udio等平台“先诉后和”不同的路径,其直接以授权合作模式起步,成为全球首家同时获得环球、华纳、索尼三大唱片公司及其出版公司完整授权的AI音乐初创企业。

2025年11月20日,双方正式对外宣布达成授权协议。根据协议,Klay Vision可在约定的条款下使用三大唱片公司的曲库训练其大型音乐模型,并计划推出支持AI交互与歌曲再创作的流媒体服务。

作为回报,三大唱片公司将通过分成收入以及对使用条款的参与,在新技术生态中保障艺术家权益并获得相应回报。具体的授权费用和版税比例尚未公开,Klay的音乐生成服务目前仍未正式上线

(UMG官方公告,机翻)

03

法律分析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与《美国法典》第17篇第1401条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直接侵权的规定,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属于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唱片公司据此主张,Suno 和 Udio 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抓取、复制并利用其录音作品,依前述法条,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未经授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美国版权法》第106条——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

除第107 条至第 122 条另有规定外,本标题下的版权所有者享有以下任何一项的专有权利:

(1)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形式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

(6)对于录音制品,通过数字音频传输公开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401条——未经授权使用1972年以前的录音制品

(a)(1)未经授权的行为

任何人在第(2) 款规定的适用过渡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对 1972 年 2 月 15 日之前录制的录音制品进行受保护的活动,应受到第 502 至 505 条和第1203 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其程度与侵犯版权者或根据第12 章进行未经授权活动的人相同。

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第1201条的规定,以技术手段规避用于保护受版权保护内容的有效技术措施属于违法行为。唱片公司主张,Suno 和 Udio 在训练阶段为获取训练数据,大规模抓取、复制并分析其享有版权的录音作品,上述行为系通过规避平台对受版权保护内容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实现,因而构成对 DMCA 第1201条的违反。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201条(DMCA)——规避版权保护制度

(a)(A)(1)

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对受本法保护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前述禁令自本章颁布之日起两年期满后生效。

Suno、Udio 则试图以《美国版权法》第17篇第107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fair use)抗辩,主张训练是技术性中间复制、具有高度变形性和创新性,不是以替代原作品市场为目的。

但实际上两个平台对版权音乐的使用具有以下特征:1.用途高度商业化(大规模盈利性平台);2.使用范围极广且接近“整库复制”;3.生成结果具有“仿风格”的市场替代风险,这些因素整体上削弱合理使用的说服力,而且DMCA第 1201条 的反规避责任本身又很难用合理使用豁免。

因此,平台即使继续打官司,也要面对极高的法定赔偿暴露、取证成本和不确定判决结果。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7条——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尽管有第106 条和第 106A 条的规定,但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包括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形式,或以该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使用,用于诸如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 (包括为课堂使用而复制多份)、学术研究或科学研究等目的,不构成侵犯版权。在确定对作品的特定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使用目的和性质, 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用于非营利教育目的;

(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所使用部分在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性;以及

(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作品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妨碍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只要该认定是在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之后作出的。

04

威理扬简评

从行业角度来看,头部AI 音乐生成平台的相继和解,以及初创公司在早期阶段主动布局合规,实际上共同指向了同一趋势,版权合规正在成为 AI 音乐服务的基础。

目前,Suno 和 Udio 分别占据美国 AI 音乐生成平台约 70% 与 20% 的市场份额,这两家公司的动向几乎可以视为行业整体风向。

从商业角度看,大型授权协议必然推高整体成本,且随之而来的附加条款会约束平台在功能设计、产品形态与商业模式上的自主空间;但从诉讼风险角度看,持续在“灰色地带”运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高额赔偿,又足以对公司基本盘构成冲击。可以说,以授权换确定性,是头部平台在成本与风险之间权衡后的现实选择。

对于计划出海的中国AI音乐厂商而言,Suno和Udio与主流唱片公司达成合作路径,已传递出明确的行业信号,在欧美等版权规范严格的市场,不应再假定可依赖“合理使用”原则规避版权风险,获取授权或将成为产品前期合规决策的核心环节。

如果产品面向美国、欧盟等版权保护体系完善的地区,且训练数据或生成内容涉及主流曲库、有意进入商业音乐市场,厂商需尽早评估与唱片公司、版权代理机构等权利方洽谈授权的可行性。

同时,出海平台也可以通过“降档设计”来控制风险。比如:只用已获授权或版权风险较低的素材来训练,不去碰热门曲库;对生成内容的用途和商用场景做明确限制,尽量避开与原版音乐正面竞争,而是瞄准配乐、示范音频等竞争压力较小的场景,使整体风险和投入更可控。

对于有意使用AI 配乐的 ACG 厂商而言,选择具备明确版权授权框架的 AI 音乐生成平台作为配乐供货商,确实有助于显著降低传统意义上的配乐侵权风险。

但与此同时,由于此类平台大多围绕同一批授权曲库进行训练与生成,作品之间出现风格高度同质化乃至被玩家感知为撞 “BGM”的概率也随之提升。ACG 厂商在实际使用中,仍需对 AI 配乐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与编辑,通过二次编配、风格统一设计等方式,尽量降低“听感撞车”及由此引发的舆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