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認為: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用「最大幸福總和」作為評價社會制度的標準, 然而,幸福的總量增加 ≠ 正義增加。
在功利主義下,只要能提升總效用,就算犧牲某些人、壓低少數人的權利,也被視為合理。 羅爾斯主張:
一個公正的社會,不能把任何人當作「提高總效用的工具」。
功利主義的核心問題在於: 它把社會當作一個「整體幸福池」,卻忽略幸福是分布在 個別的生命 中。
因此會導致:
少數人被犧牲,只要能換來大多數更幸福
弱勢群體的痛苦被平均掉,看不見
社會制度可能壓榨某些群體,卻能被“總效用”掩蓋
羅爾斯反對這種「把人加總」的思路,因此提出:
每個人都是不可侵犯的個體
基本權利不能被交換或補償
真正的公正不是幸福,而是保障公平的制度
想像有 10 個人:
9 個人的幸福+5
1 個人的幸福-100
功利主義可能會說: 「總和還是正的,所以制度是好的。」
但羅爾斯會說: 「那一個人承受了壓倒性的犧牲,這個制度一定不公正。」
就像一艘船開得更快,但代價是壓著某個船員的胸口讓他不能呼吸——船是快了,但不能說它“更好”。
會出現許多危險場景:
犧牲弱勢的政策合理化(例如侵害少數族群權利)
劣勢族群的困境被視為「成本」
多數暴力被合理包裝成「大多數人的益處」
公民基本權利可以被交換或剝奪
不平等會被視為「效用最大化的工具」
沒有羅爾斯的框架,功利主義容易把不公正隱導成「社會整體利益」。
可以連結的概念包括:
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自由不能拿去換幸福
差別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不平等必須有利於最弱勢
社會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制度比個人行為更影響正義
康德式人格觀:人是目的,不是工具
它們共同反對功利主義的「整體幸福高於個體權利」思維。
對羅爾斯的批評包括:
功利主義者認為羅爾斯忽略「總福祉」的重要性
有人覺得羅爾斯對弱勢保護太強,可能降低效率
現實政策常需要權衡,不可能完全避免「利益計算」
但羅爾斯的貢獻不在於完全否定幸福,而是提醒:
任何政策的效用考量,都不能逾越 個人權利的底線。
羅爾斯提出反功利主義,是在捍衛一件事:
正義 ≠ 幸福的算術問題。 一個公正的社會,不以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來換取多數人的快樂。
真正的正義,是讓每個人都能在公平制度下被尊重, 即使在幸福總量不最大化的情況下,也不能越過「個體不可侵犯」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