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始建于1978年,分山区和平原两个副总体,到2001年第五次复查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合并为一个总体,共布设24.49×24.49m正方形固定样地11709块,点间距4×4km。本次复查还按照20×20km间隔,系统抽取478块固定样地开展树种调查和植被调查等专项生态状况调查。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要求,河北省2016年开展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九次清查工作。外业调查由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牵头,联合省内具备森林资源调查相关资质的调查单位共同完成。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由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完成,成果报告编制以河北省林业厅为主,与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完成。
为了指导和规范复查工作,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国家林业局办资字[2014]42号)技术要求,统一调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及总体要求
第01条 调查依据
1.《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
2.《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河北省第九次清查工作方案》。
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河北省第九次清查技术方案》。
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国家林业局办资字[2014]42号)。
5.《第八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河北省清查技术操作细则》。
第02条 调查目的
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等有关要求,完成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九次清查,宏观掌握全省森林资源现状数量、质量、结构和生态状况,提供间隔期内可比的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信息,为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依据。
第03条 调查任务
1.现地复查11709块地面固定样地,恢复或新建样地和样木固定标志,完成样地因子、样木因子及其它相关内容调查。
2.开展478块样地的树种和植被等专项生态状况调查。
第04条 提交成果
1.样地调查记录卡片。
2.样地因子和样木因子数据库。
3.成果统计表、成果报告、内业统计说明书。
4.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的电子文档等。
第05条 调查精度
在95%可靠性的条件下:
全省有林地面积抽样精度达到95%以上;
人工林保存面积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活立木蓄积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活立木蓄积总生长量精度90%以上;
活立木蓄积总消耗量精度80%以上;
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做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06条 复位率
1.样地复位率100%;
2.样木复位率98%以上。
第07条 主要量化数据记录精度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l%;用GPS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m,坐标记录到m。
2.样地边界:新测设样地边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以原来样地边界为准,原则上周界长度误差应小于1%。周界测距以m为单位,记录到0.1m。
3.检尺株数:胸径≥8cm的检尺树木株数不允许有误差;胸径<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每块样地株数误差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排除生长和湿度影响因素,胸径<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3mm;胸径≥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10m时,测量误差<3%;当树高≥10m时,测量误差<5%。
6.林木起测胸径为5 .0cm,以cm为单位,记录到小数点后一位。
7.树木年龄以苗木栽植、播种或萌生时为0年,以年为单位记录到1。大苗栽植或大树移植,树木年龄应包含苗龄(树龄)。
8.郁闭度用小数记载,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植被盖度用百分数表示,记载到1%。
9.树高以m为单位,记录到小数点后一位。
10.距离以m为单位,记录到小数点后一位。
11.角度数据采用磁方位角,用度、分的格式,记录到分。
12.海拔高度记录以m为单位,记录到1m。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08条 土地类型
一、类型划分
样地土地类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7个二级地类,25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5个二级地类,8个三级地类。见表1。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乔木林
(1)一般乔木林地
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片林、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单行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还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和保存率达到65%,但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人工起源的林分(我省特指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和丰宁、围场县);和以育代造(亩株数小于666株)和大苗造林,符合乔木林标准的林地。文字简记为乔木林,代码为1111。
(2)间作乔木林地
达到一般乔木林地的标准,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林下或林间种植农作物的林地。文字简记为间作乔,代码为1112。
(3)兼营乔木林地
达到一般乔木林地 的标准,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林下种植药材或者进行其它农林下经营活动的林地。文字简记为兼营乔,代码为1113。
不同营造方式分树种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简记为疏林,代码为120。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的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灌木林地分为特殊灌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两种。
(1)特殊灌木林地:指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灌木林地分为以下几种:
(a)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县、围场县境内的灌木林地。其中间作灌木林简记为特灌1间,代码为1311;无间作简记为特灌1非,代码为1312。
(b)乔木分布线以上灌木林地。简记为特灌2,代码为1313。
(c) 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其中间作灌木林简记为特灌3间,代码为1315;无间作简记为特灌3非,代码为1316。
(d) 各类乔木经济树种没有明显主干,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平均树高达不到5m的片林或林带。包括各类水果、花椒、山杏、以及其它乔木经济树种。其中间作灌木林简记为特灌4间,代码为1317;无间作简记为特灌4非,代码为1318。
(2) 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简记为灌木林,代码为132。
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和飞播造林后达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林未成林造林。简记为未成林,代码为141。
(1) 未成林1: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85%以上(含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以上(含70%)。简记为未成林1,代码为1411。
(2) 未成林2: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41%~85%(含41%),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41%~70%(含41%)。简记为未成林2,代码为1412。
(3) 未成林3: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3000/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hm2以上,且分布均匀。简记为未成林3,代码为1413。
(4) 未成林4: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0%(含41%)(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保存率41%~65%),待补植的造林地。简记为未成林4,代码为1414。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简记为苗圃,代码为150。
6.迹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
(1)采伐迹地:乔木林地采伐作业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简记为采伐地,代码为161。
(2)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简记为火烧地,代码为162。
(3)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简记为其它迹,代码为163。
7.宜林地:包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
(1)造林失败地:人工造林后达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简记为失败地,代码为171。
(2)规划造林地: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造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可以成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简记为规划地,代码为172。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实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简记为其它宜,代码为173。
(4)困难造林山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但立地条件干旱、瘠薄、植被稀少常规造林技术难以造林的劣质山地。简记为困难地,代码为174。
(5)规划区外荒山荒地:与规划造林地其它条件相同,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地。简记为规划外,代码为175。
(二)非林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代码为210。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代码为220。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代码为230。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等。简记为未用地,代码为240。
5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简记为工矿,代码为251。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简记为居民点。代码为252。
(3)交通用地:指各类型道路(铁路、等级公路、乡村路、作业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简记为交通,代码为253。
(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城镇公园等。简记为其它,代码为254。
表1 地类划分表

第09条 植被类型
依据《河北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成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自然植被划分9个植被型20个群系纲。栽培植被划分10个植被型12个群系纲。划分标准见表2和表3。
表2 自然植被划分标准

表3 栽培植被划分标准

第10条 森林分类
一、森林(林地)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森林类别代码采用林种代码前两位)
(一)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见表4。
表4 公益林(地)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

(1)国家级公益林(地):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界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为准。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具体界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为准(依据《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试行)》)。
2.国家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地方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重点和一般。
表5 国家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表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按经营状况,商品林(地)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评定标准见表6。
表6 商品林(地)经营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二、林种划分
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将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调查时填写亚林种。见表7。
1.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水涵,代码为111。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① 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② 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③ 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④ 以保护城镇饮用水源为目的的。
(2)水土保持林:以缓解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水保,代码为1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①坡度在3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② 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③ 土壤侵蚀严重的黄土丘陵区塬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
④ 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防固,代码为1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
① 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
② 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
③ 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地区,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1000 m范围内,其它方向200m范围内的;
④ 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农牧,代码为11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农田、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范围内的;
② 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或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护岸,代码为11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① 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②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
③海岸500m范围内的。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护路,代码为116。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① 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下同)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各50m以内;
② 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以内,其它地区各10m范围以内。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护渔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其它防,代码为117。
2.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或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上述地类上的森林。简记为国防,代码为121。
(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简记为实验,代码为122。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简记为母树,代码为123。
(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分布在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环保,代码为124。
(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风景,代码为125。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简记为名胜,代码为126。
(7)自然保护林: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保护,代码为127。
3.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疏林地。
(1)短轮伐期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采取集约经营措施进行定向培育的乔木林地。简记为轮伐,代码为231。
(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乔木林地。简记为丰产,代码为232。
(3)一般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其它乔木林和疏林。简记为用材,代码为233。
4.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地和灌木林。简记为薪炭,代码为240。
5.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灌木林。
(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灌木林(特灌)。简记为果树,代码为251。
(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原料,代码为252。
(3)药用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药用,代码为254。
(4)其它经济林: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其它经,代码为255。
森林类型中的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其中生态公益林按表6的前后顺序确定林种和亚林种。
表7 林种分类系统表

第11条 区域因子
一、流域
按《规定》的划分标准,河北承德东部少数样地属辽河流域,代码为200;除此以外的绝大多数样地属于海河流域,代码为300。原则上室内统一填写。
二、林区
河北省不在全国划分的四个林区范围之内,林区代码不填写。
三、气候带
按《规定》的划分标准,河北属于北温带,代码为11。原则上室内统一填写。
第12条 地形因子
一、地貌
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中山:海拔1000以上的山地。简记为中。代码为3。
2.低山:海拔〈1000m且相对高差〉100m的山地。简记为低。代码为4。
3.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100m。简记为丘。代码为5。
4.平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简记为平。代码为6。
地貌属性原则上沿用上一次复查的结果。
二、海拔
在1:10000地形图上查距样点位置最近的两条等高线的高程,按比例确定样点的海拔高度,陡坡部位注意识别省略的等高线。记载到1m。原则上室内统一填写。
三、坡向
按中地形确定样地范围的坡面朝向,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北 坡:方位角338°- 22°,简记为北。代码为1;
2.东北坡:方位角23°- 67°, 简记为东北。代码为2;
3.东 坡:方位角67°- 112°,简记为东。代码为3;
4.东南坡:方位角113°- 157°,简记为东南。代码为4;
5.南 坡:方位角158°- 202°,简记为南。代码为5;
6.西南坡:方位角203°- 247°,简记为西南。代码为6;
7.西 坡:方位角248°- 292°,简记为西。代码为7;
8.西北坡:方位角293°- 337°,简记为西北。代码为8;
9.无坡向:坡度 <5°的地段。简记为无。代码为9。
四、坡位
按样地所在完整坡面的相对位置确定坡位,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脊部: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简记为脊,代码为1。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最上部位;简记为上,代码为2。
3.中坡:三等分的中部坡位;简记为中,代码为3。
4.下坡:三等分的下部坡位;简记为下,代码为4。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若样地处于其它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按山谷记载;简记为谷,代码为5。
6.平地:处在平原和台地上的样地。简记为平,代码为6。
五、 坡度
按垂直于等高线方向测定样地坡面与地平面的夹角,视为平均坡度,记载到度。Ⅰ级为平坡:<5度;Ⅱ级为缓坡:5~14度;Ⅲ级为斜坡:15~24度;Ⅳ级为陡坡:25~34度;Ⅴ级为急坡:35~44度;Ⅵ级为险坡:≥45度。
第13条 土壤因子
一、土壤类别
河北省主要土壤种类有以下几种,按样地所在的区域和高度确定,用文字和代码分别填写。
1.棕壤:海拔600m以上(燕山)和1000m以上(太行山)的中、低山,冀东滨海低山丘陵。其分布上限与山地草甸土相接,分布下限与淋溶褐土相连。代码为112。
2.褐土:分布于燕山、太行山脉低山丘陵山麓平原,在山区,其上限以与棕壤相接,在平原,其下限以潮褐土与潮土相衔。代码为122。
3.灰色森林土:分布于承德地区丰宁--围场海拔1400--1700m的坝上高原,主要在塞罕坝林场和御道口一带。上接山地草甸土,下连棕壤。简记为灰森土,代码为114。
4.栗钙土:张家口海拔1300—1700m的坝上高原地区多见的土壤。代码为133。
5.潮土:分布于京广线以东、京山线以南的冲积平原和滨海平原,山区沟谷低阶地有零星分布。代码为163。
6.草甸土:草甸土分布于北部冷湿的低平地,多季节性积水的下湿滩地及山区的河谷地带。山地草甸土分布在海拔1600--2800m的平缓山顶,平泉县光头山、兴隆县雾灵山、丰宁县云雾山、尉县小五台山、涿鹿县灵山和平山县南坨山等均有分布。代码为191。
7.盐碱土:盐碱土包括盐土、滨海盐土、碱土及盐化土壤和碱化土壤。其中盐土零星分布于曲周、巨鹿、深州等地,盐化土壤散见于不同土类中。滨海盐土沿渤海湾呈带状分布,滦河口以东,秦皇岛昌黎一段较窄,约数公里。唐海、丰南、黄骅等地较宽,为20-40km。碱土和碱化土壤分布范围:一是冲积平原的故河道两侧,如沧州地区肃宁、河间境内的潴龙河故道两侧,献县境内的滹沱河故道两侧,东光、南皮、盐山境内黄河故道东支与清河(洹水)的故河道两侧,南运河两侧;二是平原洼淀周围,如白洋淀周边和东淀北侧;三是滨海平原的“洼中高”部位;四是坝上高原的内陆湖淖周边,闪电河河畔下湿滩地。盐碱土多发生在闭流地区或径流不畅地区,植被主要包括芨岌草、柽柳、碱蓬、碱蒿、兔子茅、碱灰菜、猪毛菜等。代码为170。
8.风沙土:集中分布于冲积平原的古河道和河流两侧、滨海河流入海口,沿海岸带;承德、张家口坝上,张家口坝下洋河流域黄羊山山麓和围场附近山地。代码为185。
9.水稻土:零星分布于滨海国营农场、山麓平原冲积扇末端交接洼地以及河谷两岸。代码为152。
10.沼泽土:分布于坝上高原“淖尔”、“海子”周边,平原区交接洼地、湖泊洼淀周边,如白洋淀、永年洼、滨海泻湖洼地。代码为151。
二、土层厚度
样地的土层厚度为土壤腐殖质(淋溶)层A、淀积层B的厚度之和。厚度等级标准和文字名称、代码填写见表8。

第14条 树种(组)划分
外业调查样木树种时,记载树种或树种组的代码。调查样地的优势树种时,应按该树种蓄积占样地总蓄积65%以上确定。当为无蓄积或蓄积很少的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时,可按株数的组成比例确定;如树种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可将树种合并为树种组记载。树种或树种组代码见表13。
表13 树种及代码表

第15条 龄组调查标准
地类为乔木林样地按主林层优势树种的平均年龄查相应的龄组划分表确定龄组。其中,各种果树查主要经济树种生产期划分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及承德市所辖丰宁县、围场县以外地区的栽培杨树和人工落叶松查速生林及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划分表;其余按经营目的和生长速度查中慢生树种(相近树种)龄组划分表。

表16 主要经济树种生产期划分表

第16条 经济林产期
经济林指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灌木经济林和灌木林。主要特征是由非用材树种构成。经济林产期仅针对收获林业经济产品树种调查,分别树种和经营模式按发育阶段划分如下:
1.产前期:栽植后达到成林年限至少量植株结实阶段的经济林。简记为产前,代码为1。
2.初产期:少量植株结实至全部植株结实,盖度达到30%以上,形成商业产量阶段的经济林。简记为初产,代码为2。
3.盛产期:形成商业产量至长势衰老、结实减少、树高停止生长、树冠回缩阶段的经济林。简记为盛产,代码为3。
4.衰产期:处于盛产期以后的经济林。简记为衰产,代码为4。
第17条 森林结构
一、森林群落结构调查
乔木林(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划分群落结构。完整的群落结构含有乔木层、下木层、地被物三个层次。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或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20%,单独构成一个植被层;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和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均在5%以上,20%以下,且合计≥20%时,合并构成1个植被层。
群落结构的划分标准及其代码见表17。分别用文字和代码填写卡片。
表17 群落结构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二、 林层结构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的样地调查林层结构。全省乔木林样地均定为单层林。代码为0。
三、树种结构调查
反映乔木林的针阔叶树种组成,分7个等级,名称和代码见表18。
表18 树种结构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第18条 森林生态功能
森林生态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形成的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与效用,包括水源涵养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气候调节功能、环境净化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等。通过利用反映森林生物量、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结构的有关特征因子,按相对重要性来综合评定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各项评价因子及分类标准见表19。
表19森林生态功能评价因子及类型划分标准

注:自然度的划分标准见第21条表27。 评定森林生态功能时,先按下式计算综合得分:
式中Xi为第i项评价因子的类型得分值(类型I、II、III分别取1、2、3),Wi为各评价因子的权重。然后根据综合得分值按表20评定生态功能等级。
表20 森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另外,将综合得分值的倒数定义为森林生态功能指数:

并以此作为评定森林生态功能的定量指标。该指数值小于等于1,数值越大,表明森林生态功能越好。
第19条 森林健康
一、森林灾害
(一)森林灾害类型

1、人为因素
(1)采伐: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由于间隔期内存在采伐,本期地类变为采伐迹地或疏林地;前期地类为疏林地,由于采伐地类变为采伐迹地。
(2)造林更新
① 人工造林:前期地类为宜林地,由于间隔期内人工造林,本期地类变为乔木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② 人工更新Ⅰ:前期地类为迹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其它迹地),由于间隔期内人工造林,本期地类变为乔木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③ 人工更新Ⅱ: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由于间隔期内采伐和更新,本期地类又变为乔木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④ 造林、更新失败:无论前后期地类属性有无发生变化,凡间隔期内进行过人工造林或更新,但未形成人工幼林或未成林造林地。
⑤ 飞播造林:前期为宜林地,由于飞播造林地类变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
(3)种植结构调整:在地势较为平缓、未规划为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农民自主经营引起的农林种植结构相互转变。
(4)规划调整
① 退耕还林:按规划要求,在耕地上造林,形成乔木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② 其它规划调整:除退耕还林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引起的地类变化。
(5)占用征收林地:指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各类林地用于勘察、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使林地变为非林地。
(6)毁林开垦:指非法侵占各类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使林地转为农地。
(7)其它人为因素:以上不能包括的人为因素使林地地类发生的变化。
2、灾害因素
(1)火灾:因火灾使地类发生变化。
(2)病虫害:因病虫害使林地发生变化。
(3)其它灾害:因风、雪、水、旱等自然灾害使林地地类发生变化。
3、自然因素
(1)天然更新
① 封山育林:由于封山育林使林地中非乔木林地类变为乔木林地。
② 其它天然更新:除封山育林以外的天然更新使林地中非乔木林地地类变为乔木林地。
(2)自然变化:在未经人为直接干预和无自然灾害影响的条件下,地类发生的自然演变。
(3)其它自然因素:以上自然因素不能包括的自然因素。
4、调查因素
(1)样地未复位:由于样地未复位(如改设样地)使前后期地类不一致。
(2)特殊对待:因对样地的特殊对待使样地地类发生变化。
(3)前期误判:由于前期调查人员对样地地类判断错误使前后期地类不一致。
(4)标准变化:由于技术标准改变使地类发生的变化,如前期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本期为其它宜林地,前期为未成林封育地、本期为规划造林地等。
5、其它因素
非林地中各地类之间的变化归为此类。
表24 地类变化原因代码表

第21条 其它样地因子
一、 样地类别
样地分为复测、增设、改设、目测、放弃、临时等6种类别。
复测样地:指复查过程中达到复位标准,完成重复调查的地面实测样地。
增设样地:指复查期间新增设的地面固定样地。
改设样地:指前期设置的地面样地,复查过程中没有复位而重新设置的地面固定样地。
目测样地:指由于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周界测量和每木检尺,只能用目测方法测定林分主要因子的样地。
放弃样地:由于某种原因(如压缩样地数量)放弃复查的地面调查样地。
临时样地:指出于特定要求(如局部加密样地)设定而不准备复查的样地;
表25 样地类别代码表

二、权属
1.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
(1) 国有森林经营机构、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国有主体经营的土地。文字部分填写国有,代码为1。
(2)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经营管理的集体土地。文字部分填写集体,代码2。
2.林木权属:林木权属指林木所有权主体的类别。
(1)国有:国有农林牧场经营的林木、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部队营区的林木、铁路、等级公路行道树及其附属的林木、城市园林的林木认定为国有。文字部分填写国有,代码为1。
(2)集体:不属于国有林木、生长在农村居民村落以外的林木。文字部分填写集体,代码为2。
(3)个体:生长在县城及其以下村镇以内及其周边的林木认定为个人所有以及合资、合作、合股、联营和存在明显权属争议的林木。文字部分填写个体,代码为3。
表26 林木权属及代码表

三、森林起源
地类为乔木林、疏林、灌木林、未成林造林地的样地填写起源。
森林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两大类。天然起源包括天然实生、天然萌生和


4.卫生伐
指为改善森林的卫生状况、促进林木健康生长,有选择性地伐除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雪压、森林火灾等危害、丧失培育前途林木的森林抚育措施。
5.人工修枝
指人为地修剪树冠下部的枯枝及部分活枝的森林抚育措施。
6.定株
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伐除非目标树种和过密幼树,改善培育树种生长条件的抚育措施。对天然萌生、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必须进行定株抚育
7.补植
指幼龄林定株株数达不到到合理造林株数80%(65%,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进行的补造措施。
8. 割灌除草
在幼龄林时期,幼树与灌木、草本之间的竞争影响幼树生长,为了改善目的树木的生长条件进行的抚育措施。
9. 其它
其它的抚育措施。
九.造林地情况
林造林地的造林地情况分以下七类:
1、宜林地造林的林地。简记宜林地造,代码为10。
2、迹地更新的林地。简记迹地更新,代码为20。
3、防护林带(包括田旁、村旁、渠(河)旁)造林的林地。简记林带,代码为30。
4、耕地造林的林地代码。简记耕地造林,代码为40。
5、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的林地。简记村镇造林,代码为50。
6、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的林地。简记交通造林,代码为60。
7、其它造林的林地。简记其它造林,代码为90。
表33 造林地情况代码表

十、移植大苗
移植树(大苗),用材树种苗龄(树龄)在规定大苗树龄以上或者胸径在5cm以上;经济树种造林苗龄(树龄)在规定大苗树龄以上或者基经3.0cm以上。主要树种大苗苗龄见下表:
表34 移植树(大苗)树龄表

第22条 样木因子
一、立木类型
1.林木:指生长在乔木林地、疏林地中的树木。
2.散生木:指生长在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宜林地、非林地上的树木(不包括四旁树)以及幼中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霸王木等)。
3.四旁树:指生长在非林地中村(宅)、路、水、田旁的树木。
表35 立木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二、采伐管理类型
1.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依据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林木,包括林业部门管理林木、非林业部门管理林木。
(1)林业部门管理林木:采伐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树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树木。
(2)非林业部门管理林木:分布在铁路、公路两旁,采伐时由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分布在城镇建城区范围内(除特别规定外),采伐时由城镇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
2.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时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由经营主体自主进行采伐的林木。比如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表36 采伐管理类型代码表

三、检尺类型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木分别复测样地和其它样地确定检尺类型。
复测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
(1)移植木:在复查期内移植的树木。检尺类型,代码记10;
(2)保留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复位的活立木,代码记11;
(3)进界木:前期调查不够检尺,本期调查已生长到够检尺胸径的活立木,代码记12;
(4)枯立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立木。火灾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31;病虫害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32;气候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33;人为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34;自然原因(自然竞争)引起的,代码记135;
(5)采伐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被采伐的样木。正常采伐(有采伐许可证),代码记141;非正常采伐(无采伐许可证),代码记142;
(6)枯倒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倒木。火灾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51;病虫害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52;气候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53;人为原因引起的,代码记154;自然原因(自然竞争)引起的,代码记155;
(7)漏测木:前期调查时已达起测胸径而被漏检的活立木,代码记16;
(8)多测木:前期为检尺样木,本期调查时发现位于界外或重复检尺或不属于检尺对象的样木,代码记17;
(9)胸径错测木:两期胸径之差明显大于或小于平均生长量的活立木,代码记18;
(10)树种错测木:两期调查树种名称不相同,确定为前期树种判定有错的活立木,代码记19;
(11)类型错测木:前期检尺类型判定有错的样木,特指前期错定为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而本期调查时仍然存活的复位样木,代码记20。
2.其它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
分活立木、枯立木、枯倒木3类。只要求对活立木进行编号和检尺(代码记1),枯立木、枯倒木不检尺。复测样地上未复位的保留木和新增检尺对象(如经济乔木树种)样木按活立木对待,检尺类型代码为1。
第23条 其它标准
一、径阶与径级组
林木调查起测胸径为5.0cm,视林分平均胸径以2cm或4cm为间距划分径阶,采用上限排外法。径级组的划分标准见表38。
表37各径级组划分标准表

二、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林木覆盖率
1.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乔木林地面积+特殊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2.林木绿化率
林木绿化率%=(乔木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注: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650株/hm2计(每亩110株)
3.林木覆盖率
林木覆盖率%=(乔木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疏林地面积+未成林造林地面积+苗圃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注: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650株/hm2计(每亩110株)
三、样地复位率与样木复位率
1.样地复位率
样地复位率%=(固定样地总数-改设样地数)/固定样地总数×100%
注:固定样地总数中不含放弃样地和增设样地数
2.样木复位率
样木复位率%=本期复位样木总株数/前期检尺活立木总株数×100%
注:本期复位样木总株数等于检尺类型为11~19(不含12、16)的株数之和。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24条 资料准备
外业开始前,除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编写并报批技术操作细则,对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外,对以下资料进行准备。
1.导向图:以1:10000地形图为基本底图,将第七次复查回收的样点位置坐标、样地号和样地边界展绘在基本地图上。以县为单位分幅,按县内投入的工组个数和质量检查需要的份数复制,载明坐标网格、坐标注记和县以上行政管辖界,注记村镇名称。
2.局部定位图:以样地为单位,复制样地周边局部影像地图。局部影像地图比例尺控制在1/2000左右,注明样地号、样地边界和参照点坐标。
3.前期调查卡片:将前期复查的样地描述、样木点位图拍摄照片,连同样木每木检尺数据,一起导入平板电脑,作为本次外业调查样地、样木复位和每木检尺的本底资料。
第25条 工具、仪器、用品及资料
样地定位、测量、标记类:用于样点定位的GPS手持机,用于边界测量或引点测量的罗盘仪1台,用于距离测量的测绳或皮尺1条,用于埋设标桩的挖掘工具1把,用于标记边界和样地四角的红油漆若干,削砍灌木、树皮的砍刀一把,样地标桩若干。
样木定位、测量、标志类:测树围尺2个,用于固定样木号牌的小铁锤1把,打号钳一把,固定样木号牌、铁钉若干。
其他:工具包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函数计算器1个,资料夹、笔记本及签字笔1套,导向图、局部定位图,身份证件、证明信、通讯工具等。
第26条 仪器校正
外业开始前,对测量器具进行全面校正。其中新购进的围尺、测绳或皮尺免予校正。GPS手持机、罗盘仪必须经校正后,才能投入使用。
1.GPS手持机的校正
(1)坐标格式设置:因为河北连续清查样地是在1:5万地形图上布设,采用的是BJ54坐标系,所以要将GPS原始WGS84坐标系转换成User坐标系。坐标格式选择"User Grid(自定义格式)",全省统一采用20度带中央线经度117度。
(2)坐标系参数设置:DX= 28 ,DY=-145,DZ=-77,DA= -108,DF=0.0000005 。
2.罗盘仪校正
罗盘仪的校正主要是校正罗盘在制造、使用、维修及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单机差异(通常称为罗差)。在投入使用以前或经过维修、远程运输、剧烈颠簸、长时间使用后都应该进行校正。具体方法是:选择在使用的地形图上可见、有足够长度、形状规范的直线型地物,过直线型地物的两端点(或过直线型地物两端点的直线上距离足够长的两个任意点)向两端作延长线,形成一条直线,选定直线的一个方向为观测方向,以公里网经线的北端方向为起点,在图上量取直线观测方向与坐标纵线的夹角。根据现场所在地形图图廓标明的坐标纵线与磁子午线的夹角和方向,计算出观测直线的磁方位角。
取现地与图面相一致(或平行)的观测方向,安装三脚架,设立观测标杆,逐罗盘仪进行定向观测,读取罗盘仪度盘刻度,获得罗盘方位角,必要时调换180度,重复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罗盘方位角。
逐台罗盘取观测直线读取得的罗盘方位角度与图上量算的观测直线磁方位角之差作为罗差。西偏为负,东偏为正。
在测设样地边界或根据以往罗盘仪测量结果寻找样点等按已知方向放样测量时,控制罗盘仪读盘的读数应该取既定方位角+(±罗差)。
在样点栓桩等描述现场方向的常规测量时,磁方位角记录应该填写罗盘仪读数-(±罗差)。
样点所在地区的坐标纵线与磁子午线之间夹角的纠正仿此进行。
第四章 样点的定位与复位
第27条 前期样点固定情况
样点即为样地的西南角点。原来开展的历次复查都对部分样点进行过多种方法的样点固定,使用过的样点固定标志有四棱柱石桩、四棱柱混凝土桩、三棱柱混凝土桩、灰色塑料管、啤酒瓶碎玻璃、堆石、竖立石或土坑。因此,样地固定标志可能是上述固定标志中的一种或几种兼有。落入农耕地、水域、村镇建设用地、陡峭岩壁等的样地,一般有样地描述。
若一块样地发现一种以上的样点固定标志,则样点的有效标志最大可能优先顺序依次为四棱柱石桩、四棱柱混凝土桩、三棱柱混凝土桩、堆石、竖立石、土坑、塑料管和碎玻璃,其余的标志可能是样地的另一角。具体样地要根据前期复查记录确认样点使用的是哪一种固定标志,且以样地边界和样木不产生空间进出界为准。
第28条 样点的定位方法
根据前期样地位置记录描述(或已经采集的GPS坐标)、前期地的固定标志或其独有的痕迹,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样点复位。定位后采集样地点的GPS坐标。GPS坐标系、参数以细则统一规定参数为准并保证定位精度在允许误差以内。具体的可以使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1.直接寻找:借助前期记录的样地位置信息、向导引路、情者带路告知等方法直接复位样点。
2.引线测量:按照前期栓桩、引线记录进行测量复位。
3.GPS引导:利用前期调查时采集的样点坐标,导航进入样点附近区域,寻找样点固定标志或其独有的痕迹,确定样点位置。
第29条 样点的复位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样点复位:
1.找到前期设置的固定标志(含石质方桩、混凝土三角桩、塑料桩)。
2.发现了前期设置的固定标志独有的痕迹或其替代物(竖立石、堆石埋桩竖洞、人工土坑、碎啤酒瓶玻璃等),根据前期记录信息能够复位样地边界。
3. 样点无固定标志,前期存在检尺木,以下情况确认复位:
(1)找到样木标牌、油漆等标志,根据样木位置、树种、胸径等因子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复位前期样木、固定样点位置。
(2)样木确认采伐,能够确认伐根、站杆、挖蔸坑痕等,通过前期样木采伐痕迹确定样点位置。
(3) 扩大半径50米寻找,确认原样木正常消耗的样地。
4. 样点无固定标志,前期无检尺木
(1)样点落入农田耕作区、草场等地区,借助GPS寻点,栓桩或者引点复位。
(2)确认样地落入水域、滩涂区域、河流等区域。
第30条 样点的固定
历次复查凡有条件的样点,均已埋设样点固定标志(方桩、角桩或土坑、涂漆块石、塑料管、碎玻璃片等)。本次复查采取埋设标桩(或块石,下同)和拴桩两种固定方式。其中埋设标桩是本次复查的规定内容,拴桩仅在有条件的样点进行。
1.埋设标桩
适用于简易定位的样点。对于落入滩涂区域、季节性河流、农田耕作区,空旷草场、大面积水域、湿地、农区耕作土地上的经济林、公路、铁路、城乡建设用地、极陡峭山地危险部位范围内,没有埋设标桩条件的样点,免埋桩。其余样点都要埋设标桩。
本次调查使用的标桩为白色塑料标桩,样点处标桩如保存完好、埋设牢固,可以免埋桩。
标桩长50cm,内径1.5cm,壁厚不小于5mm,要求露出地表10cm,埋深不小于40cm。埋设中心点偏移控制在10cm以内。标桩周围1.5*1.5m范围内清理杂草灌木和枯枝落叶。如果样点处保留有先期埋设的其他类型的标桩,本次确定的塑料标桩与先期保留的标桩并排设置。
2.拴桩
拴桩是指以明显可见、且近期固定存在的地物(如道路十字路口、建筑物房角、电线杆、机井房等)为参照物,通过量测距离、方位角,来间接固定样点的方法。
第31条 样点位置信息回采
样地号、1:10000图幅号、样地纵坐标、样地横坐标、样地Y-GPS、样地X-GPS、县乡村名称、代码和复位标志,都是从不同角度和尺度下,标示样地位置的重要信息。其中:
1.样地号:沿用上期全省统一编号,不允许出现重号和漏填样地号。
2.1:10000图幅号:沿用较新的1:10000标准地形图作为工作手图,填写完整的1:10000图幅号。地形图编号由5个部分构成。其中:
(1)从左向右第1位为1:100万图幅的列序号,河北南部地区为J,北部地区为K;
(2)第2、3位为1:100万图幅的行序号,河北西部地区为49,东部地区为50;
(3)第4位为地形图比例尺代码,1:10000地形图为G;
(4)第5-7位为1:100万图幅内1:10000图幅的行序号,取值1-96;
(5)第8-10位为1:100万图幅内1:10000图幅的列序号,取值1-96;
3.纵坐标、横坐标:纵坐标、横坐标是在1:50000的地形图上60分带北京54坐标能被4整除的整数公里网交叉坐标。
4.YGPS、XGPS:记录GPS手持机静置样点位置1分钟以上的现场读数,精确到1m。
5.县、乡、村名称填写从交通干线前往样点路径上,距样点最近的乡村简化规范。县代码按国家标准代码填写,详见代码表。
6.复位标志:发现前八次设置的固定标志物之一,是样点复位与否的关键。详细填写样点和样地角点发现的任何特定固定构造物或其独有的痕迹。如:塑料桩、方石桩、桩洞、涂红漆块石、土坑、未发现等。
7.固定标志:固定标志是留给下一次复查时寻找样地的标志。据实填写本次复查设置的构造物名称,必要时加注尺寸、颜色等信息。细则约定不设固定标志的样点除外。
第五章 样地调查
第32条 简易测设样地
凡样点落入滩涂、季节性河流、大面积农田耕作区,空旷草场、广袤荒山荒地、大面积灌木林或灌草丛、水域、湿地、矿山、建设用地等区域,遥感影像确认样点周围半径50m以内地类无变化、且不存在测树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免测设样地边界,样点以外也不设立样地角点固定标志,视为简易测设样地。
第33条 样地边界复位的标准
对于不属于简易测设样地且前期设立了样地边界和角点固定标志的样地、前期样地调查记录存在检尺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必须复位样地边界。
样地复位标准为:找到样地全部或部分角点固定标志(方桩、角桩或土坑、塑料桩、碎玻璃、块石)或其独有的痕迹,据此恢复的样地边界,不导致测树和计数林木空间进出样地边界,确保能够准确鉴别生长进界和采伐木。
第34条 前期无界样地的边界建立
对于前期没有建立边界,本次复查样地内可能存在检尺对象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要详细测设样地边界。
样地为正方形,面积600m2,边长(水平距)为24.49m,各边平行或垂直于真子午线,样地西边和南边相交于样点位置(整数公里网坐标能被4整除的交叉点)。
详细测设样地边界,首先确定样地第一条边(西边)的方向。对落入城镇、居民点、耕作土地、规则栽植(因其株行距离对样地边界有较大的宽容)的林地等不精确测量不足以区分样地边界的样地,采用近似北方向(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渠系、院落围墙或农田耕作方向等)为样地第一条边的方向。顺时针旋转90度,按样地边长依次确定样地其他角点。采用近似北定向边界的样地,在样地调查卡片周界测量记录项下,方位角列描述用以定向的地物名称(如道路中心、围墙、水渠岸线、房屋轮廓线等)、斜距离列填写参照方式(如平行、垂直、重合等)、平距离列填写偏移距离(如参照方式为重合,则偏移距离应该为0)。
采用近似北定向以外的样地,依据当地的磁偏角和所用罗盘的罗差,换算边界放样罗盘方位角。根据换算所得的罗盘方位角和样地边长,确定样地西北角点。仿此,方位角增加90度,确定样地东北角和东南角。填写周界测量记录。
当样地边界闭合测量定位到西南角点时,与样点(边界测量出发点)间的水平距离在50cm以内时,认定边界测量结果,并置样点为样地西南角点。否则,重新测量,直至满足要求。
第35条 样地边界的恢复固定和信息回采
1.加固或更新样地角点固定标志。
样点部位按样点固定要求进行埋桩固定。样地其余角点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人为标志。样地角点此前埋设有任何形制标桩的,继续使用;现场仍有剩余标桩的,按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的优先顺序,埋桩固定;挖坑比较容易的样地,在角点开挖40×40×40cm的土坑;挖坑困难的样地,在角点堆立石块,涂红油漆标示。
2.清除样地边界以外1m宽度范围内的杂草灌木。
存在检尺对象或计数林木资源(包括经济林树木)的样地,样地周围的界外木,向样地一侧砍树枝、刮树皮(不伤韧皮)或涂漆,割除样地边界线以外1m宽的灌木。
3.填写样地调查卡片。分别样点、西北角点、东北角点、东南角点记录样地角点固定标志(如方桩、角桩、土坑、塑料桩、块石等)。
第36条 样地属性因子调查
1.样地号
样地号是连接属性信息与空间位置、前期数据与复查数据、样地属性与样木属性的重要键值,必须保持前后期编号一致——填写总体唯一标示样地的统一编号,全省不允许出现重号。漏填样地号的调查卡片视为作废。
2.样地类别
根据样地所属类别,用代码填写。
3.点纵坐标
卡片记录仅提示样地位置信息,本次调查不填写。
4.样点横坐标
卡片记录仅提示样地位置信息,本次调查不填写。
5.样点Y-GPS
采集西南角点纵坐标值,填写7位数,以m为单位,记载精确到1m。
6.样点X-GPS
采集西南角点横坐标值,填写8位数,以m为单位,记载到1m。
7.县代码
县代码按国家标准代码填写,本次调查不填写。
8.地貌
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代码记载。
9.海拔
海拔:按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方形样地西南角点或圆形样地中心点),用海拔仪或查地形图确定海拔值,以m为单位,记载到10m。
10.坡向
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向,用代码记载。
11.坡位
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位,用代码记载。
12.坡度
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样地平均坡度,记载到度。
13.地表形态
调查林地样地地表的形态,用代码记载。
14.沙丘高度
调查林地样地沙丘的平均相对高度,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15.覆沙厚度
调查林地样地地表流沙覆盖的厚度,以cm为单位,整数记载。
16.侵蚀沟面积比例
调查林地样地内侵蚀沟面积所占的百分比,记载到1%。
17.基岩裸露
调查林地样地基岩裸露面积所占的百分比,记载到1%。
18.土壤名称
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用代码记载。
19.土壤质地
调查林地样地的土壤质地,用代码记载。
20.土壤砾石含量
调查林地样地土壤中砾石所占的百分比,记载到1%。
21.土壤厚度
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土层厚度,以cm为单位,整数记载。
22.腐殖质厚度
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腐殖层厚度,以cm为单位,整数记载。
23.枯枝落叶厚度
调查样地地类上的枯枝落叶层厚度,以cm为单位,整数记载。
24.植被类型
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植被类型,用代码记载。植被类型与地类是高度相关的两个因子,调查时应注意其相互关系,避免出现矛盾。当采用按点确定地类时,植被类型与地类的确定对象应保持一致。当地类为疏林地时,其植被类型应根据分布区域和树种属性归入到相应的针叶林或阔叶林中。
25.灌木覆盖度
灌木是指无明显主干且较低矮的木本植物。灌木盖度指样地范围内所有灌木垂直投影覆盖面积占样地面积的百分数。填写目测近似值,精确到1%。
26.灌木高度
指样地范围内灌木的平均高度。填写目测近似值,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7.草本覆盖度
草本植物泛指茎内木质部不发达、茎干柔软、植株较小、地上部分在生长季节终了时枯死的植物。草本覆盖度指样地范围内所有草本植物垂直投影覆盖面积占样地面积的百分数。填写目测近似值,精确到1%。
28.草本高度
指样地范围内草本植物的平均高度。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9.植被总覆盖度
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目测方法调查,或根据郁闭度与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的重叠情况综合确定,按百分数记载,记录精确到1%。
30.地类
地类是测算林地资源数量和结构的基础,每个样地都必须合理确定地类。样地地类按下述分类标准,以样地内面积比例最大的地类(通称优势地类)为准。用代码记载。
31.土地权属
确定样地所在土地权属,用代码记载。
32.林木权属
对于乔木林地、疏林地和其它有检尺样木的样地,要求调查林木权属,用代码记载。
33.森林类别
对于确定为林地的样地,参照已有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家、地方公益林界定成果确定森林类别,用代码记载。
34.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
对于森林(林地)类别确定为公益林(地)的样地,要填写这两项因子,用代码记载。
35.商品林经营等级
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商品林(地)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确定经营等级,用代码填写。
36.抚育措施
对于已郁闭的乔木林地,通过查阅森林抚育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报告等资料,确定抚育措施,用代码记载。同时有一种以上抚育措施时,据实填写各抚育措施类型。
37.林种
对于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结果和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确定林种,用亚林种代码记载。
38.起源
对于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根据样地内主林层蓄积量最大(主林层无蓄积时为株数最多)的树种的实际起源,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起源,分别以文字和代码的形式填写。
39.优势树种
对于地类为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调查优势树种。
优势树种按样地主林层蓄积量最大(主林层无蓄积按主林层株数最多)的树种确定。填写树种名称代码。表中没有包括的树种,仅填写树种名称,暂不填写代码。
40.平均年龄
对于乔木林地、疏林地、人工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应调查平均年龄,其中乔木林的平均年龄为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年龄。对于人工林,可直接在前期平均年龄基础上加上间隔期长度;对于天然林,不能简单加上间隔期长度,应综合考虑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死木情况及前后期平均胸径的变化,如果后期平均胸径还小于前期,则年龄也应小于前期。
41.龄组
对于乔木林地,应根据平均年龄与起源确定龄组,用代码记载。对于混交林,龄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主要和次要树种的平均年龄。
42.产期
对经济林,调查产期,用代码记载。
43.平均胸径
对于乔木林,应根据主林层优势树种的每木检尺胸径,采用平方平均法计算平均胸径,以c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44.平均树高
对于乔木林,应根据平均胸径大小,在主林层优势树种中选择3~5株平均样木测定树高,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树高,以m为单位,记载到0.1m。
45.郁闭度
乔木林地、疏林地样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用百分比表示,保留到整数位。当郁闭度较小时,宜采用平均冠幅法测定,即用样地内林木平均冠幅面积乘以林木株数得到树冠覆盖面积,再除以样地面积得到郁闭度。如果样地内包含2个以上地类,郁闭度应按对应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范围来测算。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46. 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
对于乔木林地,要求目测调查上述反映森林结构的因子,用代码记载,其中树种结构等级的确定应与乔木林的优势树种协调一致。其中树种组成按株数和断面积进行综合目测。
47.自然度
对于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应调查自然度,用代码记载。
48.可及度
对于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应按技术标准调查可及度等级,用代码记载。
49.森林灾害类型和灾害等级
对于乔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应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并根据受害样木株数,确定受害等级,分别用相应的代码记载。
50.森林健康等级
对于乔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应按技术标准调查森林健康等级,用代码填写。
51.四旁树株数
填写样地内达到及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株数之和。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要求针叶树树高在0.3m以上,阔叶树树高在0.5m以上。
52.天然更新等级
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除外)、迹地和宜林地,应调查天然更新等级,用代码记载。
53.地类面积等级
按样地地类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面积等级,用代码记载。当连片面积较大且有遥感资料可用时,要尽量采用遥感资料确定。
54.地类变化原因
对于前后期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包括地类代码未变但地类属性发生过明显改变的样地),根据样地前后期地类变化情况,进行地类变化调查。认定为其它人为原因、其它灾害和其它自然因素的,还应用文字详细描述变化原因。用代码记载。
55.有无特殊对待
在对样地进行各项调查之前,应对样地内和样地周围较大范围内的人为活动情况作对比分析。如果存在人为特殊对待现象,除在调查表中按规定记载外,还应逐级汇报。对于有特殊对待的样地,内业统计时应单独研究处理方案。
56.调查日期
按公历年月日顺序用6位数记载。如调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则记为160815。
57.样点地类
按准确定位的样点位置调查样点地类。
58.造林地情况
因人工造林形成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进行造林地情况调查,分别以文字和代码的形式填写
59.经济株数
填写经济树种实际株数。
第37条 跨角林地调查
跨角林样地是指优势地类为非乔木林地和非疏林地,但跨有外延面积0.0667hm2以上有检尺样木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样地。如果优势地类也是乔木林地或疏林地,但与跨角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分界线非常明显,且树种不同或龄组相差2个以上,不宜划为一个类型时,也应当跨角林样地对待。跨角林样地除调查记载优势地类的有关因子外,还需调查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面积比例、地类、权属、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平均树高、森林群落结构、树种结构、商品林经营等级等因子,填写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为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标识号(按面积大小从1开始编号),应与每木检尺记录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保持一致;面积比例按小数记载,至少精确到0.05。
第六章 样木调查
第38条 样木调查的基本要求
1.林木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对样地范围内的所有立木进行计数,并对胸高直径达到或超过5cm的林木(水果类除外)进行复位检尺。
2.每木检尺一律用钢围尺。检尺高度为树干距上坡根茎1.3m高度处,其中前期已经有过检尺记录的立木和倒木的检尺位置要与前期保持一致。
遇有树干检尺部位欠规则,局部直径与正常直径差别较大时,可向树干上部移动至正常位置,但检尺高度标记一定要与之一致。
3.对于附着在树干上的缠绕植物和爆裂树皮,检尺前要清除。
4.树干在1.3m高度以下分杈,视为多株样木,分别检尺。一定要分清楚分枝与分叉的区别。
5.高度不足3m的无头树桩不予检尺。
6.凡树干基部落在边界线上的样木,按等概原则取舍。取东、南边界上的林木,舍西、北边界上的林木。
7.胸高检尺位置不得刮树皮、锯口,以防止生长树瘤而影响胸径测定。
第39条 样木的编号与固定
样地内胸径达到或超过5.0cm的立木或倒木,都要进行统一编号,以样地为单位,采用自然数顺序编号。其中前期调查已经进行编号的立木或倒木,本期调查仍然存在的,编号必须与前期保持一致。上次清查之前已被采伐或枯损、枯倒的林木编号空置不用。间隔期内由于直径生长新增加的样木、上次清查的漏测木或新增检尺对象,在前期最大编号的基础上,顺延编号。
样木编号采取以下三种方法固定:
1.挂样木标志号牌。按样地编号,把样木号牌相应数位的压孔打穿。个、十、百位分别由1-2个压孔组成(采用算盘计数法)。

2.记录样木位置相对坐标。将测绳或皮尺沿等高线垂直方向(积水线方向)置于样地中间,平分样地为两部分,建立样地平面坐标系的Y轴,坡地较高的一端(平地以北端)作为Y轴的方向,顺时针旋转90°为X轴的方向,Y轴的0点定义在下(或南)方与样地边界的交点处,X轴的0点定义在与Y轴交点处,构成样地平面直角坐标系。对样地内每株样木量取垂直于Y轴距离(不进行坡度改算),作为该样木的X(或-X)坐标,读取Y轴刻度,作为该样木的Y坐标,坐标值以分米为单位记录在调查卡片每木检尺记录相应栏内。
3.绘制样木位置图。为了直观反映样木在样地中的位置,根据 《每木检尺记录表》中样木(-X)、Y、X坐标值,绘制样木位置示意图。若样地内有标识作用的明显地物和地类分界线,也应标示在样木位置示意图上,以方便下期样木复位。
第40条 立木类型的确定
立木类型:分为林木、散生木、四旁树,用代码记载。
第41条 检尺类型的确定
检尺类型:按技术标准确定样木的检尺类型,用规定的代码记载。对于复测样地,原则上要求全部样木复位。如果样木标牌遭到破坏,应根据样木的位置、树种、胸径等因子通过综合分析进行复位,其中采伐木、枯倒木要确认伐根、站杆、挖蔸坑痕等。树木移植造成的新增样木检尺类型代码为10。
第42条 树种名称和代码
按树种及代码表中所列规范名称和代码填写,一般样地树种尽量填写到种,涉及植被调查样地一律填写到种。如栎类就包含辽东栎、槲栎、麻栎、蒙古栎、柞栎等树种。
第43条 胸径检尺
为了便于检尺样木对号复位,本次调查继承了前期每木检尺记录,如无特殊情况,检尺记录以此为序。发生漏测木、进界木等情况,按样木编号顺延记录。
检尺过程中,要逐株样木参照样木位置图,认真辨认号牌,检尺人在确认样木编号的前提下,报出样木号、树种,严格按前期标示的高度位置,清理多余的障碍物,拉紧放平围尺,待记录人回答样木号、树种,确认无误后,检尺人准确读数并报出检尺结果。记录人根据样木在前后两期调查记录上的存在状况,确定样木检尺类型,并记录卡片。
检尺结束,要逐一核对检尺记录,切实保证前期记录涉及的样木都已经复位,情况清楚,记录恰当,新增样木无遗漏,消失的样木信息准确,方能结束样木检尺调查。
第44条 样木位置坐标记录
样木位置坐标记录(沿用上次方法,不采用方位角和水平距离固定)按照样木位置示意图的坐标格式,对检尺样木逐株确定位置,上期位置不准确的经核对后进行纠正。
第45条 采伐管理类型
对于确定为采伐木,按技术标准确定其采伐管理类型,用代码记载。
第46条 林层调查
全部乔木林和疏林都按单层林调查。为简化可免填。
第47条 跨角地类序号
乔木林和疏林以外的样地,内部包含部分乔木林或疏林,其乔木林或疏林范围内生长的林木需要检尺时,填写跨角地类序号(样地调查记录表中的跨角林调查记录项)。跨角地类序号应与跨角林地调查记录中乔木林或疏林的记录序号保持一致。样地不包含跨角林地时,此项空白。
第七章 其它因子调查
第48条 树高测量
对于乔木林样地,根据样木的平均胸径,选择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样木3株,用测高仪器或其它测量工具测定树高,作为有林样地的平均树高。以m为单位,记录到0.1m。
第49条 森林灾害情况
对于乔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危害部位、受害样木株数,评定受害等级。
第50条 植被调查
按20km×20km间隔系统抽取固定样地进行植被调查。植被调查样地的每木检尺的树种要求记录到种。并通过设置样方调查下木、灌木和草本主要种类、平均高度和覆盖度。
样方布设在样地西南角向西2m处,大小为4m×4m。样方的四角挖设土坑,埋设涂漆块石或塑料管等进行固定。样方所代表的植被类型原则上应与样地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按西北角(向北2m)、东北角(向东2m)、东南角(向南2m)的顺序设置植被调查样方。见下图。

对样方内的珍稀物种和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物种应调查记载到“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及情况说明”,并拍摄反应林分、植被特征的照片2张。
第51条 更新调查
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除外)、迹地和宜林地,应设置样方调查天然更新状况。当样地更新林木种类、数量较均衡时,设置10m×10m的样方1个;当样地更新林木种类、数量不均衡时,分别在样地四角和样地中央设置4m×4m的样方5个。按更新树种和高度等级推算样地幼苗株数,给出描述性的健康状况和破坏情况,填写天然更新情况调查记录。
第52条 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
调查记载样地前后期的地类、林种等变化情况,注明变化原因;确定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并作出有关文字说明
第53条 未成林造林地调查
调查记载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其中:
(1)造林年度:按初始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
(2)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
(3)造林密度:按造林的初植密度填写,单位为“株/公顷”;
(4)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时成活苗木株数占初植株数的百分比;
(5)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等五种措施调查,分别用代码记载(有某项措施其代码为1,无措施其代码为2);
(6)树种组成:按十分法分别记载树种名称和株数比例。
第54条 工作日志填写
按调查表分别项目详细填写,可能存在的项目不得留空。其中调查时间和工组长签名是统计工作量的基础,不签名或签名不能辨识,不计入工作量。
第八章 质量检查
第55条 质量管理
1.为确保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工作质量,提高调查成果准确性,由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由参与本次复查的各规划设计单位的领导、主要科室技术骨干组成。
2.坚持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外业开始前加强技术培训,严格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后,方可参加外业调查工作。
3.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技术质量责任制,严格质量奖惩;实行质量检查责任转移制度,经过检查后的样地,样地质量由检查组负责。
4. 实行分级检查验收负责制度。采用过程中的工组、单位自查和完成后的省级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工组自查由工组长负责;单位自查由各单位(科室)专人负责;省级检查由省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小组组织实施。
5.检查组由1名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成员和1名以上熟悉复查工作、政治思想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的技术骨干联合组成(不同单位)。
第56条 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是对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各项工序及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对技术方案、操作细则的审核和审批,对所用的图面材料、调查用表、仪器工具等进行检查,组织学习操作细则和有关技术规定,参与外业调查前的培训试点工作。内业检查包括对样地调查记录卡片、数据录入和处理等进行检查。
外业调查质量检查是质量检查的重点,其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
(一)重要项目
1.样地固定标志:主要有固定标桩、土壤坑、定位树、周界记号、胸高线、样木标牌等,样地固定标志要符合第29条的要求。
2.样地位置:所有样地均应绘制样地位置图并进行拴桩。对于增设与改设样地,定位误差应小于10m。
3.每木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定: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1.5%,测量误差在1.5%~3.0%的株数不能超过总株数的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测量误差在0.3cm~0.5cm的株数不允许超过总株数的5%。
5.地类的确定不应有错。
(二)次重要项目
1.样地周界测量:增设与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应小于0.5%,复测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应小于1%。如果因为周界测量超过误差导致出现漏测木和多测木,应按重要项目中的每木检尺株数要求进行评定。
2.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植被类型的确定不应有错。
3.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自然度、森林健康等级、森林类别、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商品林经营等级的确定不应有错。
4.样地号、样地类别、图幅号、纵横坐标、县代码及样地所在的省、地、县、乡、村填写正确。
5.正确界定样木的林木类型和检尺类型,出错率不大于1%。
6.根据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正确绘制固定样木位置图,标明样木编号,样木相对位置的出错率不大于3%。
7.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正确无误,四旁树株数误差不大于3%。
8.准确记载固定样地在间隔期内有无特殊对待,正确界定地类变化原因。
(三)其它项目
1.树高测定: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应小于3%,10m以上时应小于5%。
2.年龄与龄组:增设和改设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一个龄级;复测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间隔期年数。龄组确定不应有错。
3.郁闭度、灌木覆盖度、草本覆盖度、植被总覆盖度,测定误差应小于0.10或10个百分点。
4.平均直径、平均树高、可及度、森林灾害类型、森林灾害等级、天然更新等级、地类面积等级的填写不允许有错。
5.地貌、海拔、坡向、坡位、坡度、土壤名称、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枯枝落叶厚度及其它调查因子与调查内容填写正确无漏。
凡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项目为合格,否则项目为不合格。
第57条 检查数量
1.外业检查:各参与调查院(队)单位自查的数量应占全部外业工作量的8%以上;省级质量检查的样地数量应占样地总数的5%以上。
2.内业检查:内业阶段各项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样地调查记录卡片。各调查工组应对所完成的样地调查卡片进行全面复核,并在此基础上由省级检查人员进行100%检查。
第58条 检查方法
1.质量检查采用原调查方法进行检查。
2.质量检查人员所检查样地的确定,既要考虑随机性,又要具有针对性。各地的检查样地数量应与所分布的样地数成正比。应以林地(尤其是有检尺样木的林地)和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作为检查重点,并适当抽取部分处于偏远地区的样地;同时尽量减少与前期检查样地的重复,逐步扩大检查样地的覆盖面。检查样地一方面要保证尽可能客观反映其调查质量,另一方面要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质量的目的。
3.外业检查可由被检查人员陪同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尽量使用原用仪器和测量工具;内业检查由被检查人员提供成品交检查人员检查。
4.外业检查在外业调查的前、中、后期均匀开展,并认真做好前期的技术指导工作;内业检查应于某一工序完成之后进行,前一工序的不合格产品,不允许进入下一个工序。
5.外业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样地,需扩大检查量;若扩大检查的样地仍然不合格,则被检查工组前一阶段所完成的样地应全部返工。内业卡片检查发现问题,应由原调查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影响较大且无法内业解决的问题,应责令原调查人员重返现地进行补充调查,并加强监督。
6.各项检查都必须作好检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价。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7.调查卡片经省级质量检查人员100%检查通过后,及时转交给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59条 质量评定
1.外业调查质量评定
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检查验收要求,采用对样地调查错误项倒扣分法的评定标准,对每个检查样地的质量做出评定。具体做法是,依据《技术规定》中各检查项目的重要程度,将调查因子分为A、B、C三类,每一类有相应的扣分标准。质量检查中对各类的调查错误项进行扣分,样地质量的得分等于100减去三类因子的总扣分。样地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样地,样地得分小于或等于80分为不合格样地。三类因子的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A类因子:包括地类、样地固定标志、样地位置、每木检尺株数和胸径测定等。每错误1项扣20分,最多扣100分。
(2)B类因子:包括样地号、样地类别、样地所在县、乡、村及样地周界测量,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植被类型、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自然度、健康等级、森林类别、公益林事权等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商品林经营等级、跨角林调查,有无特殊对待、地类变化原因,立木类型、检尺类型、样木编号、样木标牌、样木位置图,四旁树株数。仅错误1项的扣7分;错误2项以上(含2项)的,每错误1项扣10分,最多扣100分。
(3) C类因子:包括平均年龄、龄组、郁闭度、灌木覆盖度、草本覆盖度、植被总覆盖度、胸高线、平均直径、平均树高、经济林产期、可及度、森林灾害类型、森林灾害等级、天然更新等级、下木调查、未成林造林地调查、植被样方调查、地类面积等级,地貌、海拔、坡向、坡位、坡度,土壤名称、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枯枝落叶厚度、土壤质地、土壤砾石含量、地表形态、沙丘高度、覆沙厚度、侵蚀沟面积比例、基岩裸露。错误项在3项以内的,每错误1项扣4分;错误4项以上(含4项),每错误1项扣5分;最多扣100分。
用样地评分评定固定样地外业调查的质量,每个检查样地调查质量满分为100分,总评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样地为合格样地,否则为不合格样地。
样地总评分=100-(A类因子被扣分+B类因子被扣分+C类因子被扣分)
当A类因子、B类因子、C类因子任何一类被扣分达到100分,或三类因子被扣分之和达到100分时,固定样地外业样地调查质量总评分为0分。
2.内业验收质量评定
质量检查人员应对工组样地调查卡片(电子卡片,下同)进行100%检查,对每个样地卡片的质量进行评定,并计算出卡片验收的样地合格率。样地卡片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合格:样地调查记录完整无缺,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错误在2处以下(含2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合格。
2.不合格:样地调查记录不完整,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不合格。
3.调查质量综合评定
按外业调查质量占70%、卡片验收质量占30%,对工组清查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质量等级按综合合格率高低评定为优、良、可、差四等:
1.优:合格率≥95%;
2.良:合格率85%~94%;
3.可:合格率75%~84%;
4.差:合格率<75%。
第60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责任问题就地纠正解决,按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如下处理:
1.发现伪造数据、虚假复位等主观原因导致的无效样地资料,参与该样地调查的全体调查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已经完成的调查资料全部作废。工作人员遣返原工作单位进一步处理。
2.发现的不容出错的数据项发生错误,错误的样地调查资料作废,通报调查员本人,必要时责令无条件自费返工调查。调查员接到2次以上返工指令,应作出书面检查和质量保证。否则,工组建制撤销,此后独立完成的调查资料一概视为无效,调查员并入其他工组跟班调查。
3.同一样地上不容出错数据项以外的数据项发生错误超过3项,提请本人注意工作质量。
4.同一样地上不容出错数据项以外的数据项发生错误不超过2项,免予追究。
第九章 安全生产及附则
第61条 安全生产的要求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生产关系到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生活幸福,必须百倍提高警惕。外业调查期间,任何人防火期内不得携带火种上山;不得以任何理由冒险、涉险;不得强行攀爬危险部位;不得要求作业车辆强行深入险地;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野外宿露营;不得酗酒滋事;不参与带有政治色彩的集会,不听信、不传播带有政治色彩的小道消息,不参与、不围观任何聚众活动;远离涉毒、涉黄、涉暴场所;不食用饮用有问题的食物、饮料等等。
发现同伴面临危险,要及时提醒劝阻。发生健康原因等意外事故,一要积极协助排除险情,防止危害升级,二要及时向参与调查的任何单位领导报告,联系地方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62条 其他约定
本《细则》由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九次清查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联系。
组 长:田建辉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903119360
副组长:曹迎春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党委书记 13930155369
成 员:张洪泉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932119993
陈立标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582001519
张建民承德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803149930
李正国张家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613131999
师俊旗保定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队长 15933547515
支乾坤木兰林管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903243418
丁伯龙机械林场总场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83142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