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那你觉得能授权吗?
我们上期发布的文章中(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原审法院到底错在哪里?|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8——副标题:理解什么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介绍了一个专利申请(以下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基于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随时间变化呈现出的客观规律,通过计算机采集待检文件与样本文件的颜色指标数据,并对比两者的差异,来确定待检文件的制成时间(样本文件的制成时间已知)。
无效请求方向国知局提交无效该涉案专利的请求,并通过提交一系列鉴定报告和证据,以证明根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不准确的,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3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以及26.4权要得到说明书支撑的规定。
《专利法》26.3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26.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无效请求方提供的证据至多能够证明本专利的方案存在检验时间不准确的情况,即不能100%的检验准确,然而检验准确度的高低与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并无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无效请求方的观点,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采用涉案专利中的技术方法即能够实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确定文件制成时间的技术效果,即能“解决目前所使用的检验文件制成时间所采用的物理方法及化学方法无法精确的检验文件制成时间的技术问题。”
归根结底,这里的问题在于:
技术方案没有办法特别完美(或准确)地解决技术问题,没有达到申请文件中宣称的技术效果,是否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
01结果的准确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要支撑的关系
可能看过我们上期文章的读者,可能已经知道答案了。因为最后专利权人胜诉了。这个结果基本能说明,技术方案的结果准确性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要是否得到支撑并无直接关联。
但为什么呢?最高法指出:
说明书记载的预期技术效果虽然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是否被充分公开的重要依据,但在审查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考察所述技术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有时是明显夸大的技术效果。
即使实施一项技术方案不能达到说明书预期的技术效果,只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技术方案本身、相关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确定所述技术方案至少能够达到一种技术效果,就不宜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否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具体到涉案专利,利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推定检材文字的制作时间的准确率与说明书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并无直接关联。
可见并不能因为技术方案无法完美解决技术问题,或者说明书中记载了明显夸大的技术效果,而以此为由,认为不符合《专利法》26.3,从而不给予授权。
关于权要得到支撑,最高法认为涉案专利的权要不存在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不确定、以及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等缺陷,所以符合《专利法》26.4。
可见,权要的支撑问题,跟技术问题解决的准确性就更无关了。
02专利保护的是最优方案?
你身边是否还有人,因为技术效果不够好而放弃一些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或者迟迟没有找到最优方案而延缓专利申请吗?
如果有的话,请赶紧将本文转发给他。
专利申请的时间非常关键,你比别人早申请一步,就很可能在技术和市场上都先占领优势,早一步防止被他人申请。
不是“最优方案”不应该成为放弃更早行动的理由。
最高法在本案例判决时还强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授权标准对一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时必须是最佳的技术方案,更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较高的产业应用价值。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专利授权与否的考虑因素。
03撰写启示
申请专利时,你是否希望将技术效果说的越充分越好、越显著越好?
或许,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也需要有度。
虽然技术效果的程度对是否授权的影响不那么大,但是容易让竞争对手抓住把柄,难道每次都要搞到复审、一审,甚至最高法吗?显然成本有点高。
此外,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会影响侵权判断。
举个例子,专利权记载的是达到了A效果,但是专利侵权方却证明自己用类似技术方案到达了B效果。
先不说最终谁输谁赢,因为实际情况有所影响,但是如果专利侵权方拿着这点打官司,你为了胜诉也需要投入资源和精力。
所以,撰写时不要过于夸大技术效果,这很可能是在给自己埋陷阱。
总结
专利不只保护最优方案,但保险起见,申请人在撰写时也别过分夸大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拟取得的技术效果,以免埋下无效诉讼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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