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规定修订情况说明
林草曹迎春
2024年12月27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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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篇

一、第二条 第3款调查内容中的生态状况删除了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增加了林地自然环境状况的调查内容。

二、第八条 第1款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迹地和宜林地)、13个三级地类。第2款各类林地地类划分技术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1、去除“有林地”二级地类,“乔木林地”和“竹林地”为二级地类。把原乔木林中“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归类到灌木林地。把原红树林按乔灌属性分别归类到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

2、把原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更名为“特殊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更名为“一般灌木林地”。

3、去除“未成林地”二级地类和“未成林封育地”三级地类,“未成林造林地”为二级地类。把待补植的造林地(包括未到成林年限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块;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经补植可成林的造林地),归入到未成林造林地。

4、去除“无立木林地”二级地类,把原“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新增的“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归并为“迹地”作为二级地类。

5、把原无立木林地中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其它无立木林地以及原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归入到宜林地。把宜林地划分为“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其它宜林地”。

三、删除第十条 湿地类型、第十一条 土地退化。后面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四、原第十二条第一款,把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地方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重点和一般,划分标准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款,将林种划分的对象由原来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更改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和疏林地;删除林种区划优先级。

五、原第十五条第一款,土纲、土类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2009)的有关规定确定。增加土壤质地作为第五款,增加地表形态作为第六款。

六、原第十六条树种组增加黄山松(270)、乔松(280)和刺槐(465)。

七、原第十七条增加经济林产期划分标准。经济林产期分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八、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备注,明确:划分乔木林群落结构时,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或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³20%,单独划分植被层;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和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均在5%以上,且合计³20%,合并为1个植被层。第二款增加备注,明确:对于竹林和竹木混交林,确定树种结构时将竹类植物当乔木阔叶树种对待。若为竹林纯林,树种类型按类型2(阔叶纯林)记载;若为竹木混交林,按株数和断面积综合目测树种组成,参照《技术规定》中有关树种结构划分比例标准,确定树种结构类型,按类型4、类型6或类型7记载。

九、原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的林地地类划分对原地类变化原因进行了相应调整。

十、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林木权属划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体。其中,集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体包括农户自营、农户联营、合资、合作、合股等。删除原第四款工程类别。增加抚育措施类型作为第八款。

十一、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采伐管理类型划分为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包括林业部门管理林木和非林业部门管理林木)和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

十二、原第二十九条增加“在全国范围内按20km*20km间隔,系统抽取约2.4万个固定样地开展树种调查和植被调查等专项生态状况调查”作为第5款。

十三、原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地面样地定位,对GPS的使用要求略有修改。第三款样地因子调查项目删减为61项,不调查记载流域、林区、气候带、工程类别、湿地类型、湿地保护等级、荒漠化类型等调查因子以及森林生态功能等级、森林生态功能指数、毛竹林分株数、毛竹散生株数、样木总株数、活立木总蓄积、林木蓄积、四旁树蓄积、枯损木蓄积、采伐木蓄积等统计因子,增加经济林产期、抚育措施以及土壤质地、土壤砾石含量、地表形态、沙丘高度、覆沙厚度、侵蚀沟面积比例、基岩裸露等。龄组调查中,增加“对于毛竹林地,调查记载竹度”。对第三款的各项因子调查记载方法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十四、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每木检尺对象中,增加“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增加“大苗移栽造成的新增样木按普通样木调查。对树高可达到5米以上、主干明显且以往各次清查当作灌木不检尺的,均要检尺,并单独编码记载。属于单子叶植物的椰子、槟榔、油棕、棕榈等树种不检尺”。第二款,检尺类型调查中,增加“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检尺类型按保留竹(代码11)和新增竹(代码12)记载”;树种名称和代码调查中,增加“对于按20km*20km间隔系统抽取的约2.4万个固定样地,样地内的所有检尺样木应依据各省树种名录进行树种调查”。

十五、原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对于竹林地,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和枝下高,其中胸径记载到0.1cm,枝下高记载到0.1m”。删除第2条款。原第4条植被调查调整为“在按20km*20km间隔系统抽取的约2.4万个固定样地上,通过设置样方调查下木、灌木和草本主要种类、平均高度与覆盖度”。增加“未成林造林地调查”作为第6条款。

十六、原四十二条,只保留了33个核心统计表,删除了其它统计表及其产出说明。

十七、附件1,修改二 样地因子调查记录,明确:1、只调查林地样地的土壤质地、土壤砾石含量、地表形态、沙丘高度、覆沙厚度、侵蚀沟面积比例、基岩裸露;2、县(局)代码、土地权属、林木权属、森林类别、公益林事权等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林种、抚育措施等根据现有相关资料确定和填写,其余因子现地调查填写。同时,修改六 树(毛竹)高测量记录、原九 植被调查记录,删除7 荒漠化/石漠化程度调查记录。增加下木调查记录作为第九条款,增加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作为第十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