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内外部性”
在万物互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今天,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多数无法通过本人自力救济的形式获得外部权益变现,而必须借助于国家以法律赋予其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利的形式并进入到权利流通市场才能实现。美国经济学家Paul A . Samuelson说:"对付外部经济的一般药方就是将外部经济效果必须用某种办法使之内部化。"这里的所谓的内部化是指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承担费用或者某种义务,而不是无偿的。知识产权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独占权,同时确保知识产品的充分公开以及公众有条件的使用。知识产权要克服知识产品的消极的、不易流通的"外部性",必须激励人们从事知识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迫使那些习惯于"搭便车"者不得不进行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从而提高知识生产效率。同时,知识产权必须确保知识产品的积极的外部性,使知识创造不仅能够给创造者自身带来物质或精神利益,也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社会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一个有序、合理的内外部交互制度的建立,是促进社会的分工、财务分配的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