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赶时间没空看版)
【第一、二节:好处和例子】首先,乐华给出虚拟艺人的定义,并指出虚拟艺人可以较大幅度地提升收入,而且“成本相对较低,其毛利率相对较高”。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A-SOUL——2021年给乐华创造了1千多万元的收入,2022年前四个月又根据协议分给乐华4百多万元。
【第三、四节:风险及应对】然而,虚拟艺人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那就是“幕后演员”的纠纷与离职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应对此项风险,乐华想到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多人一役”“形象、身份无关连”,即所谓“魂皮分离”。
【第五、六节:收租模式与量产计划】最后,由于A-SOUL的成功经验帮助乐华的虚拟艺人运营模式臻于完善,尤其是可以凭借“三大理由”一劳永逸地按月、按比例、以收入为基数收A-SOUL的租,因此乐华准备加大投资力度,量产更多的虚拟偶像团体。

前言
2022年8月7日,乐华娱乐集团通过港交所聆讯,拟在香港主板上市。通过分析乐华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管窥乐华对A-SOUL的态度,或者说虚拟艺人在资本眼中的形象,以及获取一些关键信息。
全文共分为六节,其中第二节“A-SOUL平均每个月分给乐华100万”和第五节“三大理由助力乐华成功收租”是重点部分。而每一节基本上包括四个部分:(1)招股说明书截图,而且我会在截图上标示重点,并标注原文页码;(2)繁转简:在一些必要部分,我会将繁体字转换为简体字,方便大家阅读;(3)解读:对招股说明中一些名词概念的解读;(4)分析:即本人的推测和主观看法,需要读者仔细甄别。
完整版招股说明书及其来源网站附于文末,供大家参考。
正文多图。
2023年1月19日的补充说明:
1. 2022年9月2日,乐华娱乐发布《迟延全球发售及退回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股款》,宣布暂缓发售股票。
2. 2022年11月16日,乐华娱乐又一次向港交所提交了招股说明书。
3. 2022年12月30日,乐华娱乐向港交所提交了“正式通告”版招股说明书,即为最终版本。
4. 2023年1月19日,乐华娱乐正式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5. 因此,本文涉及的乐华招股说明书一共有4个版本:3.8版(已被删除)、8.7版(已被删除)、11.16版、12.30版,都附在文末。其中,11.16版和12.30版招股说明书相较于8.7版,在与本文内容相关的部分只是更新了一些数据,它对本文的所有结论没有任何影响。而且11.16版和12.30版将8.7版中出现的附注给删了,原因未知。
6. 12.30版中更新的数据我加进了第一节和第二节里面。
7. 由于本文的分析绝大部分基于8.7版招股说明书,因此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文中提到页码均指8.7版招股说明书上的页码。

目录
第一节 虚拟艺人及其收入与毛利
第二节 A-SOUL平均每个月分给乐华100万
第三节 “幕后演员”的纠纷与离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节 通往“魂皮分离”的道路
第五节 三大理由助力乐华成功收租
第六节 “真正的资本”来喽
番外 乐华在尼斯未来上的投资

第一节 虚拟艺人及其收入与毛利






一、繁转简
1. 图一(2-3页)
泛娱乐业务。
凭借在艺人管理市场的行业经验,我们积极拓展泛娱乐市场,包括虚拟艺人商业发展、综艺节目形式授权及艺人相关衍生品销售。
我们与一名业务伙伴合作开发由五名数字化打造的成员组成的流行虚拟艺人组合A-SOUL,该组合于2020年11月出道。
于泛娱乐业务方面,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虚拟艺人的商业发展;(ii)综艺节目形式授权;及(iii)出售艺人相关衍生品产生的收入。
于业务纪录期,我们与一家业务伙伴就A-SOUL的商业发展合作,并委聘第三方制作及出售艺人相关衍生品。
2. 图二(43页)
「虚拟艺人」,指会唱歌跳舞的动画角色,类似真实艺人。
3. 图三(15页)
我们自泛娱乐业务产生的收入由2020年的人民币21.1百万元增加至2021年的人民币37.9百万元,乃主要由于虚拟艺人组合A-SOUL(于2020年底推出)的商业发展产生收益。
泛娱乐业务产生的收入由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人民币7.4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人民币10.0百万元,主要由于虚拟艺人组合A-SOUL产生的收入增加。
4. 图四(18页)
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由2020年的人民币11.9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1年的人民币29.4百万元。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率由2020年的56.5%增加至2021年的77.7%,主要由于我们对2020年底推出的虚拟艺人组合A-SOUL的商业发展开始产生收入,拥有相对较高毛利率。
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由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人民币5.2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人民币7.3百万元。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率由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70.1%增加至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73.2%,主要由于虚拟艺人产生的收入增加。
我们的虚拟艺人成本相对较低,其毛利率相对较高,从而导致泛娱乐业务的整体毛利率较高
5. 图五(12.30版15页)
我们自泛娱乐业务产生的收入由2020年的人民币21.1百万元增加至2021年的人民币37.9百万元,乃主要由于虚拟艺人组合A-SOUL(于2020年底推出)的商业发展产生收益。
泛娱乐业务产生的收入由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25.7百万元减少35.0%至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6.7百万元,主要由于根据近期有关娱乐市场的法规,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不得于互联网视频平台或电视网络播放,导致偶像养成节目的节目形式授权产生的收入减少。
6. 图六(12.30版18页)
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由2020年的人民币11.9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1年的人民币29.4百万元。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率由2020年的56.5%增加至2021年的77.7%,主要由于我们对2020年底推出的虚拟艺人组合A-SOUL的商业发展开始产生收入,拥有相对较高毛利率。
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由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8.8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1.5百万元。泛娱乐业务的毛利率由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73.0%减少至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68.6%,主要由于偶像养成综艺节目的节目形式转授权产生的收入减少,其毛利率相对较高。节目形式转授权产生的收入减少乃主要由于根据近期有关娱乐市场的法规,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不得于互联网视频平台或电视网络播放。
二、解读
1. 乐华的业务模式包括三条业务线(三大板块):艺人管理、音乐IP制作及运营、泛娱乐业务。
2. 乐华源自泛娱乐业务的收入主要包括:(i)虚拟艺人的商业发展;(ii)综艺节目模式许可;及(iii)出售艺人相关衍生品产生的收入。因此,虚拟艺人归属于“泛娱乐业务”板块。
3. 乐华明确将“虚拟艺人”定义为“会唱歌跳舞的动画角色,类似真实艺人”。而且需要指出的是,招股说明书中明文提到的虚拟艺人只有A-SOUL、量子少年和EOE。
4. 12.30版相较于8.7版,更新了2022年前九个月收入、毛利和毛利率,并且把“我们的虚拟艺人成本相对较低,其毛利率相对较高,从而导致泛娱乐业务的整体毛利率较高”这句话给删了,不过无伤大雅,乐华依旧认为A-SOUL“拥有相对较高毛利率”。
5. 乐华指出2022年前9个月的收入和毛利相比去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近期有关娱乐市场的法规,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不得于互联网视频平台或电视网络播放,导致偶像养成节目的节目形式授权产生的收入减少”,简单来说跟选秀节目有关,而与A-SOUL的510事件没有太大关系。
三、分析

这个部分没什么好分析的,看我根据财务报表制作的表格非常直观,数值升降的原因上面也有解释,唯一的关键点在于,在乐华眼中,“虚拟艺人成本相对较低,其毛利率相对较高”,因为成本、设备绝大部分都在字节跳动(朝夕光年)那边。
虽然大家都迫不及待地想知道A-SOUL究竟给乐华创造了多少收入,但是招股说明书的行文挺含糊其辞的,特别是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15页、18页中的“主要”代表的是什么意思,是指1/2、2/3还是指90%以上。
所幸这个问题是不要紧的,因为第二节就将揭晓答案。

第二节 A-SOUL平均每个月分给乐华100万


一、繁转简
1. 图一(287页)
泛娱乐业务
于业务纪录期,我们源自泛娱乐业务的收入主要包括(i)虚拟艺人的商业发展;(ii)综艺节目模式许可;及(iii)出售艺人相关衍生品产生的收入。
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及截至2021年及2022年4月30日止四个月,泛娱乐业务所得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6.5百万元、人民币21.1百万元、人民币37.9百万元、人民币7.4百万元及人民币10.0百万元,分别占同期总收入的4.2%、2.3%、2.9%、2.2%及2.8%。
于业务纪录期,于2019年、2020年、2021年以及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四个月,虚拟艺人业务的收入为零、零、人民币13.2百万元及人民币4.8百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零、零、1.0%及1.4%,有关收入主要来自虚拟艺人的流媒体直播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
2. 图二(12.30版299页)
泛娱乐业务
于业务纪录期,我们源自泛娱乐业务的收入主要包括(i)虚拟艺人的商业发展;(ii)综艺节目模式许可;及(iii)出售艺人相关衍生品产生的收入。
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及截至2021年及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泛娱乐业务所得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6.5百万元、人民币21.1百万元、人民币37.9百万元、人民币25.7百万元及人民币16.7百万元,分别占同期总收入的4.2%、2.3%、2.9%、2.9%及2.2%。
于业务纪录期,于2019年、2020年、2021年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虚拟艺人业务的收入为零、零、人民币13.2百万元及人民币9.7百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零、零、1.0%及1.3%,有关收入主要来自虚拟艺人的流媒体直播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
二、分析
乐华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21年一整年内,虚拟艺人的业务收入为1320万元,而在2022年1月1日至4月30日4个月期间,虚拟艺人的业务收入为480万元。
不那么严谨的话,即不将量子少年和其他虚拟艺人提供的收入计入在内(实际上,招股说明书提到的虚拟艺人也只有A-SOUL、量子少年和EOE,而量子少年在2021年12月出道,EOE在2022年7月出道),上述两个收入基本上可以全部视作是由A-SOUL提供的,也就是说A-SOUL在2021年给乐华创造了1320万元的收入,2022年前四个月又根据协议分给乐华480万元,平均每个月分100万元左右。
A-SOUL的收入包括直播收入、工商、周边商品(dy小店、tb店)等,而这100万元是计算出来的月平均数,不是固定值,依据每个月的收入会有起伏,因为是按“协定比率”来分成的(详见第五节)。
至于为什么480万和第一节的15页提到的所有数字对不上,那是因为泛娱乐业务还包括其他内容(如电影、综艺等),其他内容缩减,虚拟艺人业务扩张,480万元自然就说得通了。
请注意:这1320万和480万两个数据是A-SOUL分给乐华的钱,而不是A-SOUL创造的总收入,如果知道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的话,甚至可以大致计算出A-SOUL的总收入。
2023年1月19日补充:
12.30版更新了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虚拟艺人业务的收入,为9.7百万元人民币(299页)。这印证了A-SOUL收入下降的事实:从2022年1-4月四个月的4.8万下降到5-9月五个月的4.9万,而且后者还没减去EOE的部分。
不过,EOE在2022年7月19日才发布第一个视频,仅仅两个多月时间它又能为乐华创造多少收入呢,所以结论如初:“A-SOUL平均每个月分给乐华100万”。
此处的结论之所以比较武断、缺乏论证,是因为那个查虚拟主播直播收入的网站没了,如果哪位朋友能提供一下其他查收入的网站,我将感激不尽。

第三节 “幕后演员”的纠纷与离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繁转简
我们有权按协议比率收取A-SOUL产生的部分收入。
运营虚拟艺人的公司与虚拟艺人的幕后演员之间的任何纠纷,或虚拟艺人的幕后演员离职,均可能导致该等公司运营虚拟艺人的业务中断及运营虚拟艺人产生的收入减少,从而可能导致我们的合作、投资或收购价值变动。任何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品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分析
截图上的所有文字,尤其是划红线部分,基本上可以判定是受到“5.10事件”的影响而加上去的,因为第一版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这些内容。
本人对于“5·10事件”的分析详见:《从QA中折射出的A-SOUL 5.10事件的官方定性——基于QA文本的简单分析》
有没有想过之所以纠纷、离职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那就是她们才是企划核心,企划核心走了不产生不利影响才怪,结果还是把她们视作“幕后演员”就随便打发掉了。
不过,为了应对此项风险,乐华还是想出了一个“妙招”。

第四节 通往“魂皮分离”的道路


一、繁转简
1. 图一(3.8版81页)
相较管理真实艺人,管理虚拟艺人涉及的挑战较少。虚拟艺人的公众形象可有效管理,而艺人管理公司可对虚拟艺人行使全面控制权,因此虚拟艺人几乎不会面对负面宣传,且能够维持其声誉。
2. 图二(8.7版107页)
一名虚拟艺人背后可有一名或多名幕后演员。
虚拟艺人的形象及身份一般与幕后演员的形象及身份并无关连。
通过技术方法,艺人管理公司可及时调整其虚拟艺人的公众形象及专业技能,以把握公众品味及市场偏好的最新变化,维持其知名度。虚拟艺人所演艺的内容可根据品牌或受众的需求进行量身定制。此外,虚拟艺人更易于触达受众,并可主动与关注者互动。最后,虚拟艺人可突破时空界限,全天候出现在多个渠道。
二、分析
在“中国虚拟艺人市场”这个部分,最新版招股说明书相较于第一版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不再认为公司能够对虚拟艺人行使全面控制权,以及虚拟艺人几乎不会产生负面新闻。显而易见,这和第三节一样是受到了“5·10事件”的影响。
针对这种风险,乐华认为“一名虚拟艺人背后可有一名或多名幕后演员”“虚拟艺人的形象及身份一般与幕后演员的形象及身份并无关连”。虽然并无证据表明乐华已经这样做了或者打算这样做,但还是非常值得警惕,留个心眼总是好的。
“一皮多魂”,虽然难以想象,但也不是不可能,甚至用人成本可能更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中之人已经不存在不可替代性了。
“形象及身份并无直接关系”,这也许是想朝“魂皮分离”方向迈进,或者说是不懈追求的目标,而“根据品牌或受众的需求进行量身定制”则可能类似于“天选姬”“欧莱雅男士-雅”那种形式。
不过,“形象及身份并无直接关系”这个措辞其实挺含糊不清的,“身份”比较容易界定,然而“形象”怎么界定呢?肯定包括肖像和身材等实体部分,但是否包括性格、习惯、音色、口癖这些具有个人特色的东西仍然有待商榷。

第五节 三大理由助力乐华成功收租






一、繁转简
1. 图一(173-174页)
我们于2019年提出开发女子虚拟艺人组合,并自2020年6月起与一名业务伙伴(位于北京的中国科技公司)合作开发虚拟艺人组合A-SOUL。A-SOUL于2020年出道,其由五名数字化创造的虚拟艺人组成······
虚拟艺人的形象及身份与幕后演员的形象及身份并无直接关系。
于业务纪录期及直至2021年底,业务伙伴及其联属公司(位于杭州且专注于开发虚拟艺人的公司)负责A-SOUL的营运及管理,包括设计及开发每位虚拟成员的形象及角色,以及挑选、委聘及管理虚拟艺人背后的幕后演员。
此外,业务伙伴及其联属公司负责决定A-SOUL的营销及推广策略,以及授出基于A-SOUL的图像开发周边商品的权利。
于此期间,我们磋商A-SOUL的业务交易,并为A-SOUL制作一系列广受欢迎的音乐录音。
此外,我们利用乐华品牌为A-SOUL提供营销资源,并安排A-SOUL于乐华家族演唱会进行直播,以进一步增加其公众曝光率。
2. 图二(174页)
当我们与客户为A-SOUL安排业务活动时,我们经常就客户需求的技术可行性(如是否可以在技术上捕捉及重现虚拟艺人预期的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以及预计的实行成本)与业务伙伴及其联属公司讨论。该通信过程通常产生巨额通信成本,因此导致磋商及结果交付时间较长。
为提高A-SOUL商业发展的效率,我们已与业务伙伴订立协议,自2022年起不再从事A-SOUL的商业发展。而业务伙伴及其联属人士自此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进行A-SOUL商业开发的独家权利。
由于(i)我们提出创立A-SOUL;(ii)我们的营销及宣传资源以及我们为A-SOUL制作的音乐作品增加其受欢迎程度;及(iii)尽管我们不再负责A-SOUL的发展,惟当我们在娱乐行业运营的过程中发现合适机会时,我们将持续为A-SOUL捕捉商机,因此我们有权按协定比率收取A-SOUL产生的部分收益。
我们并无与A-SOUL背后的幕后演员订立任何合同。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各方同意根据就A-SOUL的营运与业务伙伴订立的业务安排选择、委聘及管理背后幕后演员的责任只属于一方乃符合行业惯例。
二、解读
1. 图一(173-174页)
位于北京的中国科技公司:北京朝夕光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授),该公司的杭州分部江南工作室其实就是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时也是A-SOUL动捕房的所在地。
位于杭州且专注于开发虚拟艺人的公司: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伟),该公司是第一份《艺人签约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也是签订第二份“续约合同”的公司,同时享有A-SOUL五位成员形象的著作权。不是指杭州艺方传媒有限公司,因为第一,杭州艺方传媒并不是北京朝夕光年的联属公司;第二,设计形象和招聘成员的事情是杭州看潮信息在做,A-SOUL成员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于杭州看潮信息(图五),招募邮箱留的是字节跳动的邮箱(CV9733202)。
3. 北京朝夕光年和杭州看潮信息这两个公司都是北京游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的全资子公司,三者都是字节系。
2. 图二(174页)
产生巨额通信成本,应该是指时间成本,一个决策需要在两个公司之间传递很耽搁时间,由此看来自家人沟通也非常不顺利,真是有意思。
乐华自2022年起不再从事A-SOUL的商业发展,与“切割”的消息一致(图六的QA,以及2022年1月底,量子跃动退出乐华圆娱投资人行列的事件)。
乐华没有和五位成员签合同,与杭州市滨江区人社局的回复对得上(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dt_dapp=1#/home/index/search-detail?id=88084378642254471038&areacode=330000)。
弗若斯特沙利文(Frost & Sullivan)是一家咨询公司。
三、分析
这个部分再次强调“虚拟艺人的形象及身份与幕后演员的形象及身份并无直接关系”的重要性,而且多次的强调则大概率表明乐华其实也是这么想的。
招股说明书提到A-SOUL的诞生及发展过程与5月11日苏轼公开信的描述八九不离十:
(1)2019年,乐华提出要搞“女子虚拟艺人组合”,与此同时朝夕光年打算搞“互动直播IP企划”,两者一拍即合,不过苏轼公开信并没有宣称朝夕光年是A-SOUL的创始人;
(2)2020年6月起,双方合作开发A-SOUL;
(3)几乎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由朝夕光年和杭州看潮一手包办,包括挑选、聘用和管理五位成员,而乐华则负责制作音乐产品,提供营销资源,安排A-SOUL出席乐华家族演唱会,从而增加曝光率。
但是苏轼在信中“抱怨”道:“因此直到现在,他们(乐华)都会有相当比例的收入权益。”
为什么要提这一句?因为乐华现在是纯纯地坐地收租,即使从2022年起乐华“不再从事A-SOUL的商业发展”,但是由于上述(i)我提议的(基本上把“创始人”这个身份揽到自己头上来了)、(ii)我喂大的、(iii)我还能提供潜在的帮助三个原因(协议约定),所以乐华依然“有权按协定比率收取A-SOUL产生的部分收益”,具体来说,平时没事的时候你要分我钱,如果我给你拉了工商过来、分点资源给你,你还要再给我点介绍费。
2023年1月19日补充:
有两个挺值得玩味的句子:“我们有权按协定比率收取A-SOUL产生的部分收入”(60页),“我们有权按协定比率收取A-SOUL产生的部分收益”(174页)。
这两句话再加上12.30版招股说明书中更新的数据,基本可以确定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1. 乐华是按比率来收取分成的,即A-SOUL是按比率“交租”的,具体比率未知,而不是固定费用。
2. 分成是以A-SOUL的“收入”而不是“利润”为基数来计算,174页的“收益”从上下文看应该就是“收入”的意思。
3. 乐华是按月来收取分成的,即A-SOUL是每月“交租”的,从8.7版到12.30版的数据更新基本上可以证实这一点。
因此,由“利润=收入-成本”可知,在收入减少而且还要分一部分给乐华的情况下,势必要削减成本才能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因此A-SOUL一边疯狂工商、出周边,一边产能低下、工作效率低下(指运营)的怪现象就解释得通了,前者是为了创造收入,后者是为了降低成本。
但是我不懂苏轼说的“单项目视角”是什么意思,而且我也实在想不明白一个“技术探索企划”怎么会有盈利的要求,在研发过程中就能够收支平衡甚至盈利的项目是什么神仙项目。

第六节 “真正的资本”来喽



一、繁转简
1. 图一(174-175页)
除A-SOUL外,我们亦投资于尼斯未来,该公司推出量子少年的虚拟艺人公司,量子少年由四位男虚拟艺人成员组成,分别为楚枫、慕宇、泽一及祥太。于2021年12月出道后,量子少年于多个媒体平台拥有并经营自己的频道,包括微博、抖音、哔哩哔哩及快手。我们亦与尼斯未来订立音乐许可及合作协议,并将为量子少年制作用于其直播活动的音乐作品。请参阅“关连交易——全面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以了解详情。
于2022年,尼斯未来推出另一个虚拟艺人组合EOE,EOE由五位女虚拟艺人成员组成。于业务纪录期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参与量子少年或EOE的运营或商业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挑选、委聘及管理虚拟成员的幕后演员。
此外,在2022年第二季度,我们与在开发赋能虚拟艺人技术方面有经验的业务伙伴联合成立两家公司,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虚拟艺人业务。(附注1)我们于该两家公司各自担任财务投资者,且我们目前并无任何计划以参与彼等的日常营运。展望未来,当我们签订有关虚拟艺人的合同时,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就权利进行谈判,以使我们能够合理地监督虚拟艺人的运作。
2. 图二(175页附注1)
附注1: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于该两家公司各自持有20%股权。于第一家公司,业务伙伴包括(i)蓝色宇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45%股权);及(ii)三名于数字营销、艺人宣传及音乐制作等领域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包括宗辉先生(持有20%股权)、黄子琦女士(持有5%股权)及另一自然人(持有10%股权)。
于第二家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包括(i)天津超越次元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0%股权);及(ii)杭州仓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持有20%股权)。
3. 图三(12.30版142页)
继续多元业务模式,打造综合文化娱乐平台
为向受众提供身临其境的娱乐体验,并使我们的服务组合更为多元化,我们计划打造一个以乐华为主题的多功能娱乐中心,游客可在该娱乐中心参加演艺培训、参与线下娱乐活动,并通过增强现实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在元宇宙空间与我们的签约艺人或虚拟艺人互动。此外,游客可在主题餐厅及咖啡厅用餐及购买艺人相关衍生品,以享受有趣难忘的休闲体验。
越来越有影响力的动漫、漫画及游戏(或二次元文化)及其相关市场,已引起我们对虚拟艺人商业价值的关注。我们计划加大对虚拟艺人运营及商业发展的投资,通过流媒体直播活动、虚拟音乐会、代言及艺人相关衍生品创造更多实现利润的机会。
二、分析
174-175页指出,量子少年和EOE隶属于尼斯未来,而现在乐华又和尼斯未来重复之前在A-SOUL上实现的操作,即负责音乐制作,提供营销资源和曝光机会,但是依旧不参与运营或商业开发,包括挑选、委聘及管理成员。
然后粉丝更是直接左手倒右手,从A-SOUL这里流失的粉丝很多都去了EOE那里。
凭借这种商业模式杜华赢太多了,她是当之无愧的最大赢家,是v圈的头号玩家。而提供直播平台的叔叔也是最大赢家之一。
除此以外,我所知道的还有3个虚拟女团和1个虚拟男团正在筹备中,分别是
(1)PROJECT X:乐华娱乐【3D】虚拟偶像企划「PROJECT X」中之人招募正式启动!!
(2)5月开始7月截止在wb招募的虚拟女团:https://weibo.com/3206791990/LtyR1s0BK
(3)和蓝色光标合作的国风虚拟女团(吾音坊_Official,已出道):https://mp.weixin.qq.com/s/8JVv7Xq5Hj20D7HJ_NY5mg,https://space.bilibili.com/3493082976750157
(4)3月开始5月截止招募的虚拟男团:https://weibo.com/3206791990/Lm9qTyFVX
综上,175页强调,乐华还将“进一步扩展虚拟艺人业务”,这意味着乐华未来将量产更多的虚拟偶像团体,让广大男高男大们好好见识一下什么才叫做“真正的资本”。
2023年1月19日补充:
附注1提到的第一家公司是“北京吾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家公司是“杭州小果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杜华则是通过“天津壹华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前两家公司20%的股份。
乐华拟主题打造多功能娱乐中心,游客不仅可以在该中心参加演艺培训和线下娱乐活动,并且可以通过AR和VR技术与真人艺人或虚拟艺人互动,而且随着动漫、漫画及游戏(或二次元文化)及其相关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乐华也越来越看重这块市场,并计划加大这方面的投资。

番外 乐华在尼斯未来上的投资


一、繁转简
1. 图一(248-249页)
全面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1)许可及合作协议
于2022年2月28日,乐华有限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子公司)与尼斯未来就授权量子少年(由尼斯未来开发及拥有的虚拟艺人组合)使用音乐IP订立许可及合作协议(《许可及合作协议》)。
根据许可及合作协议,乐华有限公司将按非独家及免特许权使用费基准许可尼斯未来使用其为量子少年制作的音乐IP(仅用于有关虚拟艺人组合的直播)。就量子少年参加的其他商业活动而言,使用相关音乐IP需事先获得乐华有限公司的同意,而乐华有限公司有权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
2. 图二(309-310页)
向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为我们向尼斯未来(为关联公司,我们拥有其10.0%股权)提供用作营运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本金为人民币7.0百万元,按中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贷款于2022年3月悉数偿还。

参考资料
[1] 12月30日最终版《乐华娱乐集团招股说明书》: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2/1230/2022123000048_c.pdf
[2] 11月16日第三版: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119/sehk22111601086_c.pdf
[3] 9月2日《迟延全球发售及退回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股款》: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2/0902/2022090202436_c.pdf
[4] 8月7日第二版(已被删除):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2/104282/documents/sehk22080700061_c.pdf
[5] 3月8日第一版(已被删除):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2/104282/documents/sehk22030801253_c.pdf
[6] 2022年5月11日苏轼公开信:https://t.bilibili.com/658971394809266198
[7] A-SOUL制作委员会的每周QA 2.22: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5376792
其中,[1][2][3]来自港交所披露易上市公司公告搜寻结果:https://www1.hkexnews.hk/search/titlesearch.xhtml,股份代号/股份名称为“02306 樂華娛樂”。
[4][5]来自港交所披露易:https://www1.hkexnews.hk/app/appindex.html?l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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