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意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太机会说起了,无论是生活和工作的各种场合,我们都能听到或者用到这些词语,可这样的“疏忽”和“意外”和严重的损害后果联系在一起,则很可能与过失犯罪相关,而不仅仅是一个意外。如: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客观上均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也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客观上均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要在实务中对行为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就要对上述概念、特征进行梳理和对比。
一、两种过失的含义和特征
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2.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条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其一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或者来自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来自社会多年积累形成的普遍认知;其二是指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可能)。行为人是否应有预见的能力,应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主观条件和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条件全面考察。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能力也不同。只有既具有预见义务又具备预见能力(可能)的,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2)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没能预见,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3.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认知能力,即应当预见;(2)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而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的。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判断已经预见除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之外,还应考虑到行为人的的具体情况(前文已述),以及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环境和情形下,能否作出的判断。
3.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等原因,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4.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界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等原因,过于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观上一直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持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管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仍然去实施这一行为。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远远大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二者主观恶性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也有重大区别。
(三)疏忽大意的和过于自信的相同之处
过失和故意一样,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主观上都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同时,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意外事件的含义和特征
意外事件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否不依赖行为人主观意志或认识,由于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了损害后果。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了损害后果;其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发生了损害后果,即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行为人无法预见,也没有能力预见损害后果可能发生。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没有罪过,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具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由于疏忽、粗心、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缺乏预见的能力,客观上缺乏预见的条件没能预见损害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在进行区分时,应根据一定的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