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行币制改革的同一时间,即从1947年12月16日起,废除食品和工业品配给制,废除非配给商业的高价,并实行食品和工业品较低的国家统一零售价格。
2.在规定食品和工业品的国家统一零售价格时,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面包和面粉价格比现行配给价格平均降低12%.
(2)米粮和通心粉价格比现行配给价格平均降低10%.
(3)肉、鱼、油、糖、糖果点心、盐、土豆和蔬菜的价格保持现行的配给价格水平。
(4)废除牛奶、鸡蛋、茶叶、水果的现行非配给高价和过低的配给价格,规定适应于主要食品现行配给价格水平的新价格。
(5)废除布匹、靴鞋、衣服、针织品的现行非配给高价和城市与工人新村定额供应的过低价格,要规定低于非配给价格2/3的新价格。
(6)纸烟和火柴保持现行的配给价格的水平。
(7)啤酒价格比现行价格降低10%.
(8)伏特加酒和葡萄酒保持现行价格不变。
3.委托苏联商业部,根据本决议,对食品规定各地区新的较低的国家零售价格,对城乡工业品规定新的国家零售价格。
4.本决议规定的价格,不适用于集体农庄市场和自购商品的合作社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