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257-274)
a、不可避免的“先验幻相”
人们通常会将幻相和错误混淆。在我们具体谈及什么是“先验幻相”之前,让我们先来澄清一下“错误”的概念。康德认为,单独的感性或者知性都不会犯错误。我们之所以说感官(作为一种接受影响的器官)不可能犯错误,是因为无知性的感性不包含作判断的功能。无判断也就无正确与否的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孩子犯错总会更容易获得谅解。
与感性一致的是,无感性的知性同样不可能犯错误。不受感性限制的知性意味着一种无对象的消极的思维形式。这种形式只是一种惰性的知性自我维护的功能。它是一种直线的运动。它的结果就是它的原因。它是一种同义反复。
那么,什么是错误?“错误只是由于感性对知性的不被觉察的影响而导致的,它使判断的主观根据和客观根据发生了混合,并使它们从自己的使命那里偏离开来。”我们可以认为,错误是感性对知性的一种无意识的影响。这种“影响”(或者混合)是直线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种偏离。当朝向其他方向的另一种力作用于原本正在作直线运动的初始的一种力时,原初的力为了继续维持运动,所不得不产生的“曲线运动”,即“错误”的发生过程。
“为了把知性所特有的活动与混在其中的力区分开来,有必要把错误的判断看作两个力之间的对角线,这两种力按照两个不同的方向来规定这个判断,好像夹有一个角度(p.259)。”(如下图)

因而,“错误”不是幻相,它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偏离的曲线运动。其次,先验幻相也要和经验性的幻相区别,后者是受到了经验性的想象力的影响。
言归正传,什么是先验幻相?或者,什么是“超验”?首先,“超验”一词总是相较于一种功用而言的。它的设定是为防止对知性功能范围的越界使用。换言之,区分的关键在于这些规则所要运用的场所或者对象。当纯粹知性完全被限制在经验范围之内时,则所运用原理被称为“内在的原理”;而超出经验范围的原理则是“超验的原理”。任何超出经验界限的先验运用都将产生“先验幻相”。先验幻相与“逻辑幻相”(“对理性形式的单纯模拟”)不同,后者可以借助于具体性来加以消除。但先验幻相则不能够被完全消除掉。
康德表示,即便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批判的意图觉察到先验幻相的存在,但从自然的角度而言,这种幻相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理性本性使然。同理,即便“先验辩证论”的意图是揭示这种幻相,防止我们被它所欺骗,但是它永远也无法使得这种幻相消失(“先验辩证论”正是通过不停地消除这种幻相进而来生产这一幻相的)。“因为我们与之打交道的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幻觉。(p.261)。”
b、理性能力:知性条件的无条件者
接下来,让我们走入最高认识能力“纯粹理性”的领域。
我们将理性分为两种:理性能力在逻辑上的运用被称为“逻辑辩证论”(理性之于知性形式);于实在的运用被称为“先验辩证论”(理性之于物自体)。这一划分来源于更高的概念。为了对理性能力有一个更好的理解,我们将它与知性能力进行类比。知性是一种规则能力;而理性则是一种原则能力。
什么是原则?“我把出自原则的知识叫作这样一种知识,即我通过概念在普遍中认识特殊的知识(p.262)”。它同样具有一种“统一性”,但原则所具有的“统一性”和知性的“规则”不同。后者是基于经验;而前者则是“针对着知性”。也就是说,相较于被认识的对象而言,前者的作用是直接的;后者的作用则是间接的。
那么,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将借“直接的认识”和“推论的认识”的差别来加深对知性和理性不同能力的理解。首先,推论总要涉及一个基础的命题和一个结论的命题。当从前提到结论的过程需要借助于第三个命题的帮助时(更确切的来说,这个第三命题的作用通常是协调性的),我们将这种推论称作“理性推论”;反之,如无需第三者的介入的推论(或者我们将它称作“判断”更好),我们将其称为“知性推论”或者“直接推论”。
正如我们所发现的:
1)就像“知性的规则”所针对的是直观杂多一样,而“理性的原则”所针对的是知性的概念和判断。
2)知性的规则是有条件的(它要受到感性形式的限制),而理性的原则是无条件的(它不受任何限制,它是未规定的)。如果理性推论所寻求的是“知性的条件”的条件(直至无条件者),来完成知性的统一,那么它就要接受这样一种假定:当知性的有条件者被给予时,理性的无条件者也相应的被给予。(随着后面的被产生出来,前面的对应的也“产生”出来(或者更确切的来说是发挥了它的作用))
3)由于理性能力对于一切现象来说都是超验的,纯粹理性如果要作用于知性,就要通过其原理使得纯粹知性能产生出其他的作用于可能经验的综合形式。也就是说理性的综合能力体现在知性作用于经验性对象的功能上,它的作用是间接的。
理性通过知性来发挥其综合能力,它是一种最高的综合能力。如若我们假设理性推论所要寻求的正是这一最高综合能力,即条件的无条件者,那么相应的,这种推论行为对于知性的经验运用将产生怎样的后果呢?下面,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正是“理性推论”寻求知性的条件的无条件者的可行性。
c、柏拉图“理念”(道德和政治理想)
因其无规定性,理性进行统握(借助知性对现象进行综合);而知性进行理解(将特殊性归摄到普遍性之下)。理性和经验所保有的绝对距离,确保了经验性综合(经过知性能力的中介)的正常运作。知性沟通了理性和现象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永久性的隔绝着它们(这里包含了浓厚的政治意味:最高者必须保持无知,一旦它试图将自己的能力伸向现象或者相反,那么这将是一种灾难,最高者的作用对于理论理性来说只能是协调性或者范导性的)。换言之,理性统摄着经验,经验隶属于其下,但理性决不能成为“经验性综合的一个环节(p.269)”。违抗这种禁令的后果被康德称做“先验幻相”。
(现代语言的频繁使用,在带来可理解性的同时,也给语言本身附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乱,出于一种表述的严谨性的需求,在不去给理解性增加更多不便的前提下,康德不得不诉诸已经“死去了的学术语言”。)
读者拥有俯视的特权,因此他们往往比作者能更为清楚地理解他的思想。让我们借助于柏拉图的“理念”来加深对“纯粹理性”的理解。在柏拉图那里,理念是从最高的理性中流溢出来的,万事万物分有理念,理念是万事万物的原型。人在原本纯粹的状态(灵魂状态)下,同样也分有理念(一种理性能力),但是后来和身体结合却使得它被不幸地遗忘了,而唯有通过回忆,它才可能重新被唤起。我们可以看出,在柏拉图看来,我们的认识是无法满足于那些理念的摹本的(对万事万物的意见或者感觉经验),它需要不断地往上升(通过回忆的方式)来找回它的源头。但值得一提的是,柏拉图对于理念的寻求是从实践的视角发出的。理念本身就寄予了柏拉图在伦理和政治上的理想。
如果我们想借助于经验或者实例来获取某一理念的概念,比如德行的原则,最终只会适得其反。因为道德性一旦是通过众多不同的经验性实例来确定的,它必然会在因时空不同而情境不同的相对主义中趋向模糊,从而变得毫无道德性。因此,道德性是从德行的理念中获取的,而非任何其他东西。
鉴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时常遭庸人嘲笑,我们或许可以先放下做即时论断的邪恶冲动,试图从一种“新的努力”那里去阐释它。首先,为了保证法的使用的正义性(“正义”是指将立法权交付给无利益纠葛的“第三者”手中),公共法权必然要以理念作为其拟定的源头。如果一种法律在被创制的过程中遭遇了经验性的冲突的障碍,这远不是因为它不应该以理念作为源头,而是它没有以“真正的理念”作为立法的源头。正因为它的法取自于经验,因而它必然要和其他经验相冲突。
因此,法的理念是作为一种极限,在促使公共法权能够不断向这一极限或者蓝本接近,来获取可能的最大完善性。换言之,关于法的理念,我们永远不能够通过经验来获取它,而它却必须要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典范而存在。
并且,这种理念的“典范”的意义将会在法权和其实施之间留下一个巨大的裂缝,这一裂缝的存在实质上所指向的正是自由。也就是说,这一裂缝使得纯粹理性在理论理性那里遭到禁止的领域,在实践理性那里获得了正式的许可。相应的,在理论理性那里,经验在知性能力的运用中原本是认识的源泉,它对于认识具有构成作用;但在实践理性那里,经验却变成了“幻相之母”,它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只会起阻碍作用。
“为庄严的道德大厦平整和夯实基地,在这个基地底下,有某种白费力气却信心十足地挖掘宝藏的理性开出的各种各样的鼹鼠通道,它们使得那栋建筑成了危房(p.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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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纯粹理性批判/(德)康德著;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