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戏曲剧本之“场上之曲”与“案头之作”
金律工坊
2024年08月13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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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剧本创作,强调舞台性与文学性的统一。戏曲剧本是一种在表演艺术规范制约下的特殊文章,它既具有舞台的搬演性,又具有案头的阅读性。古代戏曲创作分为“场上之曲”与“案头之作”,根本原因在于剧作者对戏曲舞台表演规律的熟悉程度与认知浅薄。

“案头之作”

与“案头文学”同义,与“场上之曲”相对。“案头之作”是指具有文学性、阅读性,但缺乏舞台传播性的戏曲剧本。戏曲剧本通常由剧作者创作通过文学形式来表现人物、情节和故事。案头文学的特点是文字优美、语言简练、富有诗情画意、能够让读者感受到戏曲的魅力。在戏曲中,“案头之作”常被用来描述人物形象、情节发展、场景设置和对话等,是戏曲演出的重要参考。

“场上之曲”

李渔说“填词之设,专为登场。”“场上之曲”是对戏曲作为表演艺术的还原与体认。或者可以说,只有舞台上的活的戏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戏曲,才是真正符合戏曲的审美本质的。“场上之曲”专指为舞台表演创作的戏曲作品,具有强烈的舞台性和表演性,能够在剧场中通过演员的生动演绎使笔下人物形象灵活的呈现在舞台上,给观众带来直接的观赏体验。这种类型的戏曲作品强调的是剧本的演出效果,包括对白、唱腔、舞蹈和武打等元素的综合运用,以适应现场的表演空间和观众的即时反应。

区别

戏曲的“案头之作”和“场上之曲”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虽然在表演和创作上有所重叠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注重文字的表达和艺术性而后者则注重音乐性和舞蹈性、能够让观众感受到戏曲的魅力。

争论

“场上之曲”与“案头文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在中国戏剧创作史上,长期以来就有所谓“本色派”与“文采派”的不同流派。“本色派”偏重剧作的演唱价值,“文采派”偏重剧作的阅读价值。前者是对戏剧的“舞台性”的注重,后者则是对戏剧的“文学性”的注重。它们起源于“汤沈之争”:汤显祖重情而沈璟重理,汤显祖的戏剧注重内容而沈璟注重形式。而在戏剧家评论家看来,兼顾演出性和文学性才是戏曲剧本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