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是泉嘉公司的股东,持股30%。2019年10月,张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三个月,为担保还款,张某与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某在泉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1月,张某将股权卖给了不知情的荣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荣某件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此时,张某欠何某的债务已逾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荣某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才能取得泉嘉公司的股东资格
B. 张某与何某之间关于以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的约定有效
C. 荣某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时,才能取得泉嘉公司的股东资格
D. 何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有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
【解析】“张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为担保还款,张某与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在泉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张某与何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为“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类型,基于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协议有效。但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标志是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案中“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以何某未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2020年1月,张某将股权卖给了不知情的荣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张某将股权转让给荣某,办理完毕了变更手续,荣某取得该股权。 “容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 →(1)“余款尚未支付”是合同履行层面的问题,不会影响荣某已经取得的股东和股东资格;(2)即使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张某也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合同。张某和荣某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商事登记已经变更,荣某已经取得股东资格,从维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其他股东信赖和人和性保护的角度,张某可以向荣某主张剩余价款及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合同。 张某与荣某建立股权转让关系,转让过程中有四个关键节点:(1)双方基于合意签订转让合同;(2)荣某按约定付款;(3)泉嘉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其他资料变更;(4)泉嘉公司变更登记。自泉嘉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时起,受让人荣某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以,全额付款及公司变更登记均不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或者唯一条件。 张某和何某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为借款,二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让与担保,此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有效。 张某和荣某的股权转让关系已经尘埃落定,荣某已经取得股权,成为泉嘉公司的股东。张某和何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让与担保)协议已经在事实上无法履行,且泉嘉公司从未为何某办理过变更手续,所以何某并未取得泉嘉公司的股东身份,无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