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序言1 制度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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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7日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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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僚选拔方式的变迁

(周)世卿世禄——(秦)选任——(汉)任子、察举制——(魏晋南北朝)察举制、中正制——(唐)门荫、科举制——(宋)恩荫、科举制——(明清)科举制

察举制成立和运作

在西周实行宗法、分封制的背景下,政权表现为贵族政治,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王室宗亲、功臣的子孙依据具有血缘政治的连续性的宗法以继承不同等级的位置,形成了世卿世禄的局面。随着分封的延续,这种血缘政治越来越难以支撑政治结构的稳定性,各诸侯国需要一种更具政治运行效力的政治模式以维持“国家”治理,这时统治阶层对于实际业务者和才能者就有了比以往更大的需求。同时,为了满足兼并战争的需要,战国时期各国逐渐形成官僚制度以代替贵族制。通过军功或专业技能而被授予官位而任职的方式逐渐兴起,选贤任能而形成的文法吏逐渐成为政治结构运行的主要执行者。这种文法吏受政府任命,根据文书、会计和法律等专业技能而被选任,以功绩和年资而赏罚升降,不称职则可罢免。

以专业技能而任并以功绩和年资而升降的方式影响了汉代察举制的形成。察举制将上述这种方式制度化,“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于前134年汉武帝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形成岁科和特科两大科目。岁科又分为孝廉和秀才,孝廉举后做郎中,宿卫宫廷;秀才于东汉改称茂才,举主为刺史和三公等,而茂才则多来自现任官,举后任县令、县长等。特科则有贤良、方正、文学等,需要以对策考之;又有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

任子、九品官人法和门荫

除了选贤任能外,带有血缘贵族政治色彩的选官方式在中古史甚至到宋这一阶段仍有相当的分量。“吏二千石以上视满三年,得任同产子若子一人为郎”,任子在汉代成为官僚选拔方式的重要一部分。如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郎官作为内侍人员能得到在皇帝、太子身边服务的机会,并通过表现而被授予具体官职,侍中、黄门侍郎、太子舍人等都是汉代起家官的理想选择。这种任子的方式顾及了官僚的利益,同时也一改汉初布衣将相之局,逐渐在社会上形成官僚化士(世)族,把持着政治社会资源。

这种现象至魏晋时期日趋鼎盛,并在曹魏时形成了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为维持现有的官僚秩序以及从士族中拔取人才,受乡党风谣评题(月旦评)的影响,陈群为魏文帝制定一项将中正品与官品相联系的选官制度,由朝官兼任郡国“中正”;定期品评,把士人评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定品标准是德行与才能;吏部据中正品以授官。官品、中正品大约差四品左右。除了九品官人法,更为直接的是门荫制,其从北朝至隋唐都作为一项重要的官僚来源。唐初,皇亲国戚和有封爵者,及五品以上官僚子孙皆可资荫。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唐中后期士人阶层逐渐取而代之。这种资荫的方式延续到宋代,则为恩荫制。

从察举到科举

察举最初依赖举主举荐;而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后,察举就有了两个环节:一是州郡举荐,一是朝廷考试。仅仅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被举者还必须通过考试这一环节。所以它可视为察举向科举演变的一个过渡形态。魏文帝黄初年间的孝廉讨论,确定了“以文取人”的方向。晋时,秀才试文,孝廉试经;到了南朝则变为秀才试文,明经试经。

隋创立科举制,是为了打破魏晋以来的士族门阀把持选官途径和政治资源而进行不视门第、分科考试的选官制。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后,于开皇十八年590命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举送“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为科举制雏形。炀帝设进士科,标志科举制形成。唐经太宗、武则天、玄宗三朝,科举制逐渐发展完善。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是每年定期的考试,分进士、明经、秀才、明法、明字、明算,为礼部试;而此前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为各级学校选送的生徒,二为在州县考试通过的乡贡。由礼部(开元初前是吏部)主持。科举及第者获得做官资格,需要经过吏部铨试及格才能正式授官,为释褐试。当时没有官职爵位者多穿粗布衣褐,当官后才可释下衣褐。而吏部铨试是做官前的最后一步,因此有此称。制举是由皇帝下诏举行的不定期特别考试,科目繁多,有贤良方正、博学鸿词、直言极谏等科。(1)科举制把选用人才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削弱了士族门阀的势力,扩大了政权的阶级基础。提高了官吏的文化素质,使官僚制运行更为活跃。(2)科举促进社会流动,造成了士绅阶层,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沟通民间与官方的中间孔道,北宋官员几乎半数来自寒族,明清时三代无功名者占进士的30%。(3)规范主流意识形态及形成以文取士的社会倾向。(4)对隋唐以后的政治形态、文化面貌、社会结构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至科举制成为入仕主流后,科举制成为官方试图规范士人群体的言行乃至思想、学术倾向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建制性力量。科举考试对读书人群体的阅读世界与知识世界具有显著的导向与形塑作用,清代官方虽然会将官方意识形态倾注于科举考试所考的知识内容之中,以拔取符合官方期待的人才。但科举实际产生的究竟是何种学问、何种知识、何种思想,受到长期以来科举考试实践、书籍出版与流通条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此外,唐代还延续以功绩年资升降的文法吏的模式,九品以下的下级胥吏(流外官)取得政绩并经过考铨亦可升为职事官(流内官),即流外入流

宋代虽有大量实行恩荫,但也逐渐深化科举选官的制度,规模更大、制度更严谨。宋将科举诸科逐渐集中到进士一科,在州的发解试、礼部省试外又出现殿试,殿试登科后即可授官,为三级考试制度。宋英宗时一年一试改为三年一试。为扩大科举入仕,宋实行“特奏名”制度,殿试、省试若干次不中者(初为15次,后改为6—10次,限40、50岁以上者),特恩参加殿试。为防止科举作弊,实行糊名考校(糊名制)和誊录(考卷要誊抄)、锁院(主考官住尚书省贡院隔绝)、别头(举人与考官有亲戚关系需要别置考场)。

元虽偶有科举,但地位已非前代。元代重要官僚多不由科举出。明清延续宋科举,分成四级考试制度,即童试、乡试(秋闱)、会试(春闱)、殿试,考生原则上出自各学校。明代,学校成为科举的一部分,科举必由学校。学校分国子监、州县学和市镇乡村社学三类。国子监监生学程朱注释的四书五经、通鉴、律令、大诰等。童生参加州县考试,中试者为生员,取得省级乡试资格;乡试中试后为举人,获得中央礼部会试资格;中试者参加皇帝殿试(廷试),录取者为进士,分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另外,有八股取士。规定试卷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应试者不得擅自发挥,以程朱宋儒经义为本旨,成为一种应试文体,明宪宗年间固定为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八股文。

至清代,童试分为县、府、院试三个阶段,应考者为童生,院试录取者为生员。生员需要参加岁考和科考以维持生员身份,其上有乡试,除生员外,恩贡、岁贡、拔贡、优贡、副贡及增生、廪生、监生皆可考,录取为举人。其上有会试,录取为贡士。其上有殿试,录取为进士。

    *新学制

(一阶段)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新教传教士在中国传教逐渐深入,并带来了教会学校的开办。除了教会学校外,清廷也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意识到需要专门识外语的人才,因此咸丰十年设立京师同文馆,培养翻译人才,以利对外交涉。随着对西学重要性的认知不断深化,同文馆的内部设置也从翻译增加了算学、天文。京师同文馆学生人数倍增,课程渐趋多样化,校舍规模不断扩大,由单纯的外语学校变成多学科的综合学校。京师同文馆隶属总理衙门;开始主要招收八旗子弟,后扩大到科举正途;以洋人为教习。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同文馆归入大学堂。而京师大学堂时,有了师范专业以及附属中小学堂。

甲午之前,中国人开设的新式学堂,并无规划,缺乏普通学教育,没有形成系统承接的学校体制。下无预备学校,上无继续研修机构。

随着学堂渐多,构建学制系统愈加引起关注。戊戌变法期间,清政府相继派员游历日本,考察学务。出使日本大臣裕庚介绍了日本仿照西法设立分科大学的情况及大学科目、初学功课等。管学大臣孙家鼐奏派御史李盛铎、编修李家驹、工部员外郎杨士燮等赴日,将日本大学、中学的规制课程以及考试之法逐条详查,汇记成《日本东京大学规则考略》。姚锡光奉张之洞之命赴日考察教育,回国后出版《日本学校述略》和《东瀛学校举概》,详细介绍日本学制。国内报刊亦刊译日本学制资料。

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康有为奏请构建普通学堂体系:各省府县乡兴学,乡立小学,县立中学,省立专门高等学、大学,而京师应早立大学。张之洞也主张天下广设学堂,各省道府州县皆宜有学,京师省会为大学堂,道府为中学堂,州县为小学堂,中小学以备升入大学堂之选。府县有人文盛物力充者,府能设大学,县能设中学,尤善。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于大学堂兼寓中小学堂之意,分列班次,循级而升,并请旨严饬各省督抚学政速将中小学堂开办,务使一年之内,每省道府州县皆有学堂。五月二十二日,颁发京师大学堂章程给各省道府州县,谕令照章以各级书院改建为各级学堂。

(二阶段)戊戌变法后,随着学校类型逐渐完备,京师设大学堂,在地方设置小、中、高等学堂。各学堂通常有具体的规章制度与课程设置,但互不衔接。随着学堂的数量增多,制定全国性统一学制就成了急切的问题。新政时期,清廷谕令各级书院改成各级新式学堂,并先后颁布《钦定学堂章程》与《奏定学堂章程》,设置新学制。《钦定学堂章程》是张百熙进呈的学堂章程的集合,其将学制分为三段七级,分为初、中、高等教育阶段,规定了实业和师范教育系统,将教学与功名体系相结合。这种学制即壬寅学制。《奏定学堂章程》是张百熙、荣庆等人经过商讨重新规定各章程的集合,其效仿日本,将学制分为三段六级,学前有教育蒙养院,并将实业和师范教育规定系统化,主旨为中体西用,使学堂和科举合为一途。另外,将学制系统与教育行政系统分开,使教育行政独立化。这种学制即癸卯学制。

科举废除

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袁世凯、张之洞、端方等鉴于科举素为外人诟病,学堂为新政大端,而科举一日不停,士人仍有冀望,无法专心投入新式学堂。于是请立停科举,专办学堂。1905年科举制废除。(1)促使人们寻求外部知识,推动士人知识结构变化,赴日、美留学兴起,(2)新式学堂发展,实业教育发展,形成比较系统、合理的视野教育制度,社会实业教育和学堂实业教育并举,间接推动民族资本主义发展,(3)隔断了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导致地方资源的再分配,(4)摧毁了现存的社会等级制度,士人走向知识分子,以报刊杂志等舆论阵地形成新的公共空间,(5)政教分流,适应新政的同时,也是清廷统治崩溃的重要诱因,致使清以后需要新的官方意识形态及其维系群体不断进行“试验”,塑造了革命与主义的话语盛行的格局。

 

 

二、古代辅政制度的变迁(宋、元、明、清)

中国古代辅政制度指在中央辅佐皇帝执政最接近权力中心的制度,主要为宰相制和内阁制,具体表现为秦汉的三公九卿、东汉的尚书台、隋唐的三省六部、宋的二府三司、元的中书省及明清的内阁。

秦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总管政务)、太尉(军事)、御史大夫(图章、监察百官);九卿为奉常(宗庙礼仪)、郎中令(宫廷卫)、卫尉(宫门卫)、宗正(事务)、太仆(宫廷车马)、廷尉(司法)、治粟内史(经济)、少府(官手工业)、典客(宗庙)。而西汉承秦制,汉武帝时重用内侍近臣尚书,内朝的出现成为新的决策机构,国家正式机构外朝的决策职能逐渐被剥夺,由皇帝近臣所组成的内朝使得三公权力有所削弱。

东汉光武帝以来,虽有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成为总理政务、皇帝决策和发号施令的中枢机构。尚书台设尚书令、尚书仆射各一人。

魏晋南北朝时体制由三公九卿向三省六部转化。诸公于此时期虽有设,但不执行实际政务;九卿虽多有变动,但一直为实职,并逐渐降为尚书下的事务机关。曹魏文帝时进行官制改革,中央改秘书为中书以分尚书的出令权,中书监、令以起草诏令的形式参与决策。南朝将尚书、中书等中央官制进一步确定,到梁武帝时中央官制大致分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秘书省、集书省。三省六部制中的组织原型已经出现。

隋废西魏、北周仿照《周礼》所制定的六官制,又综合南朝中央官制,创立三省六部制。内史省(中书)掌管草拟诏令文书;门下省封驳审议诏令;尚书省综理全国政务,下辖六部(吏部、度支【户部】、礼部、兵部、都官【刑部】、工部),各部下辖四个司,共24个司。三省长官同为宰相,根据流程分权,互相牵制。中央职官建制上集汉魏以来官制变化的大成,下启唐宋以后各代,在中国古代官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仍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副职中书侍郎,下设中书舍人;门下省长官为侍中,副职门下侍郎,下设给事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副职左、右仆射,下设左、右丞。中书令一职因唐太宗曾任而后阙,尚书实际由左、右仆射总管。三省六部长官执掌基本如隋制。武德时设政事堂,为三省宰相(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协同处理国家大政的场所,初于门下省,后迁至中书省。唐中央还有九寺、五监分掌中央政府和宫廷具体事务,是三公九卿的演变,但已不在辅政之列。

太宗时以职位较低的官员冠以参知政事、参知机务、参预朝政等头衔参政,作为实际宰相。高宗时则改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头衔参政。玄宗时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五房。唐中叶后,只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头衔者才为宰相,三省长官兼被排除在宰相之外。

宋初设三省,但实际职权归中书门下(中书,或称政事堂)。三省六部长官非特许不管理本司职务。(1)采取官、职、差遣分离的方式稍夺其权。官为确定俸禄和官位所用,为寄禄官,虚职;职为文官的荣誉头衔,帖职,无实际职掌;差遣则是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为职事官,均为临时派遣,通常在其职务前冠以“权、知、提点、判”等。(2)在官职差遣的基础下,北宋行二府三司制。二府为中书门下、枢密院,中书门下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参知政事,掌民政;枢密院长官枢密使,副职枢密副使,掌军政;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长官三司使,掌财政。中书门下官和枢密官共为宰执。梁太济认为,北宋前期中樞機構之所以這樣設置,實在是前此長期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而北宋建立之初的改革措施,卻在相當程度上恢復了宰相的事權。

宋神宗元丰改制时,仿《唐六典》,对原有机构作出调整,将原本的寄禄官改为职事官,三省六部的长官重新辅政;并裁并重复设置没有实际事务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定编、定员。

元在推行汉法的同时保留蒙古制度,建立一省制。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总理政务;长官是中书令(以皇太子任),下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平章政事四,右、左丞各一,参知政事二;以右居上,自中书令到参知政事皆为宰执。中书省下设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侍郎。

明初废行中书省后,丞相权力愈大,朱元璋即以胡惟庸“谋逆”案废中书省,罢丞相,权分六部,三省制及宰相制结束。废丞相不久即仿宋制以殿阁大学士(武英殿、文渊阁等)为机要秘书,协理政务;永乐时正式设内阁。内阁作为皇帝与六部间的办事机构,内阁大学士草拟诏令,参与机要,无僚属,无指挥六部权。仁宗时阁臣可兼任六部尚书,无官秩限制。英宗时阁臣掌握票拟权,即对上呈皇帝的奏章先由阁臣拟好一份御批的稿本,皇帝(多由司礼监太监批答)根据此稿本批红后即可下发。内阁与司礼监宦官相互制衡,政务运作也随之制度化流程化。

清初保留八王议政制度,行议政王大臣会议,主要讨论军务以及民族事务、重大刑事案件,其官员为议政章京、笔帖式(负责文书处理);后来康熙设南书房来摆脱议政王大臣会议,多用翰林院的汉人,为皇帝拟旨,参酌政事。同时承明制,设立内阁、六部。内阁其主要职责为处理题本,名义上是最高权力机关。军机处成立后,主要处理例行事务。大学士已经成为外廷的人的,此时皇帝缺乏秘书机构,缺乏了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和渠道。清代内阁流程:题本分两种,部本【中央内部的】、通本【从各省来的】。题本要经过通政司,通政司要审查内容、格式问题,可以驳回;之后到汉本房或者满本房,先进汉本房写个提要,之后没有满文副本的要进满本房进行满文翻译;之后进入票拟的过程,由内阁的汉票签处或者满票签处签;这些意见出来之后,由批本处到宫内给皇帝批红,一般不会驳回内阁的意见【这些意见是有制度性的保障的】,如果驳回,则折角,到定期的御门听政,有专门讨论折本问题,这个折本最终的实施意见通过讨论之后重新再拟,拟完之后再走流程;不驳回,则批本处批红,到六科给事中科抄执行,再发到执行部门执行。   雍正时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置军需处,后雍正认识到这种设置的便利,便于雍正八年改为军机处,协助皇帝处理奏折,处理上谕,参与官员任选,为皇帝提供参考资料,实现皇帝口授军机,让军机拟旨,快速反应且机密,形成明发和密旨两种形式,明发通过内阁奉上谕,密旨通过军机处兵部捷报处的廷寄。

明清内阁的(↑制度变迁)区别。

清代内阁的地位比明代高;【明初内阁地位是比较低的。】

下设分支机构比明代多;

满汉复职;

大学士职责有变化,另设协办大学士;【不完全是在内阁的最高掌管】

清代不设首辅大学士。

内阁与军机处关系。

上行文书:内阁——题本——票拟【政府公文】/军机处——奏折【大臣个人对皇帝的一对一私密性的信件】

下行文书:内阁——无机密性,晓谕中外/军机处——机密,寄信。

内阁起自天聪十年设立的内三院,顺治十五年正式改为内阁,顺治十八年改回内三院,康熙九年,恢复内阁。军国机要皆归内阁。乾隆二年,复设军机处,机要奏章都下到军机处,颁发诏旨都由军机处大臣撰拟,内阁主要执掌票拟本章变成寻常吏事。

 

 

三、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变迁(隋唐及以后)

郡县——郡国、州郡县——州郡县——州县、郡县——州县+道——道-路+州县——行省道州县——总督、巡抚+承宣布政使司+道+府(直隶州)县(散州)——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

秦实行郡县制。划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下设县。郡置“守”,是行政长官;置“尉”,掌军事;置“监御史”(简称“监”),掌监察。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县有“尉”,掌治安;有“丞”,辅佐县令或县长管理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的行政长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汉初郡国并行;西汉武帝制“”始,州逐渐由监察区转向行政区。汉承秦制,只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诸侯王国,官制略如中央。(1)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设十三州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为部),每州设一刺史,中央派出,奉皇帝诏巡察郡、国。(2)到了汉成帝时,曾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或者仍然叫做刺史,或者再改称为州牧。但这时刺史或州牧只是监察官,官阶低于郡守;州(部)也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3)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形同最高地方政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为州、郡、县三级,延续东汉末年的状态。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那时,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的头衔,并加号“将军”,权势很大。

隋省并郡县的同时将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隋炀帝改州为郡,郡县两级。

唐初改郡为州,两级制。唐太宗时据山川形势置十“道”,为监察区,后为15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作为黜陟(chù zhì)使、按察使、采访使等,掌州县监察、人事,后逐渐具有行政职权。唐于重地设置都督府,长官为都督,兼该州的刺史。唐玄宗时期设节度使以备边,节度使兼辖内度支使(军需调度)、营田使(屯田)和道内采访使,集数州的军、政、财和监诸权于一身。“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   于少数民族地区行羁縻州制,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都督、刺史,可世袭;又于边疆设六个都护府,长官为都护,中央任命汉人担任。

宋承唐制,设州、县,州县长官以文臣为“知州”“知县”,又以“通判”(监州)牵制州郡长官行公文、公务。于州之上设道作为派出机构的辖区,太宗时改为15路,神宗时为23路,路设转运使司(漕司)主管财政转运;提点刑狱司(宪司)主管司法;安抚使司(帅司)主管军政;提举常平司(仓司)主管常平、义仓等。诸司统称“监司”(外台)。州县官与监司为差遣。

元代为行省制。忽必烈时,设10路宣抚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委派官员到地方行使中书省职权,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逐渐成为固定行政机构。并在边远地区分道设宣慰司,而民族聚居处的宣慰司实行土官制。并在地方分设行御史台,共江南行御史台(南台)、陕西行御史台(西台);其下分道设肃政廉访司(元初为提刑按察司),作为监察机构,但某种程度可看作行政机构。在战争情况也有分设行枢密院(行院)。另外在地方军政机构中设达鲁花赤作为监控者。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撤销行中书省,分全国为12个布政使司和南京直隶区,罢平章政事和左右丞,改为承宣布政使以掌民政财政,提刑按察使以掌司法,都指挥使以掌军政,互不统属,直属中央,地方权力分为三,防止地方长官专权。布政司以下为府(直隶州)、县(属州)两级,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县。在边远和少数族地区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民政合一。各级官由中央派遣。县以下实行里甲制。10户1甲,轮流担任甲长;110户为1里,有里长、里书等,依各地不同而有不同设置情况。城镇有坊、有厢,皆设(坊/厢)长。里甲制涉及基层地方治理,负责征收赋税事宜等。

在省一级设总督(兼管两省或三省的事务)和巡抚(负责一省全面事务)。皇帝通过批示或军机处对各省事务进行具体安排。各省不再设置都指挥,布政使(藩台)和按察使(臬台)为督抚的属官。省下设府、县(州)两级。(省府之间有道,分为常驻官“分守道”和管盐、粮的“分巡道”。)县下有保甲制。10户立1牌头,10牌立1甲长,10甲立1保长。牌头、保甲长由当地大族族长充任。

总的说来,秦汉至明清地方官制的郡(州)县二级变动不大。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相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都护府是汉唐等中原王朝为督察管制边境少数民族而设置的军政机构。汉代在西域初设西域都护府,东汉后期及曹魏、西晋设有西域长史府,唐代曾设安北都护府、安西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北庭都护府等六大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为都护。

 

 

四、古代监察制度变迁及模式(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台官,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肃正官僚,对下纠察百官;谏官又称言官,主要通过谏诤封驳,审核诏令奏章的手段以匡人君,对上纠正皇帝。二者构成完整的监察体制。古代监察制的发展大致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先秦的萌芽期。这一时期已产生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兼有监察的任务,但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

第二,秦汉的形成期。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及各类御史,地方行御史监郡。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地方设十三州刺史,每州部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六条详细规定了御史监察的职能范围,第一条是监察地方豪强,后五条是监察郡国守相。刺史与司隶校尉所部共同构成包括京师的十四个监察区。刺史初无治所,主要监察秩二千石官吏,后刺史改称州牧,掌握一州军政大权,不完全是监察机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出现。

第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系统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出现行府州事、典签等新监察方式。由于此时期局势动荡,对下监察运行较困难。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南朝建立专门谏诤的集书省。

第四,隋唐的成熟期。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相互配合;地方设十道,为监察区,后为15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作为黜陟(chù zhì)使、按察使、采访使等,掌州县监察、人事,后逐渐具有行政职权。谏官系统为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第五,宋元的强化期。宋设谏院,谏官拥有对上对下封驳监察的权力,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设监司和通判,形成地方两重监察网络。通判又称监州,牵制州郡长官行公文公务。宋太宗时由道改为路,路有诸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使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又称外台。元有御史台(中台),取消谏院。地方设行御史台,共设江南行御史台(南台)和陕西行御史台(西台),中台和行台下设若干道的肃政廉访司(元初称提刑按察司)。元制定《宪台格例》作为一套监察法规,为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监察法规。谏官系统于宋强化,于元削弱。

第六,明清的严密期。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其与大理寺、刑部共同审理刑狱,合称“三法司”,遇到大狱时需要三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官,兼有封驳言谏,是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并称“科道”,科道并立。地方以每布政使司为一道,设13道监察御史,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和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雍正时将六科给事中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承明制。清有中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特点有六:(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主要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相适应,另外开国君主的祖宗之法及少数民族的特性也能影响监察制及运行的面貌。随着专制皇权的扩张,其演进呈现两个趋势,其一,监察权不断集中到皇帝;其二,御史监察权不断扩大,谏官系统日益萎缩。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直属皇帝;宋代,中央御史台和地方监司、通判直属皇帝。御史由皇帝任命。御史在皇帝下有充分独立的监察权。御史系统不断得到发展,秦汉时限于一般行政监察,隋唐以后发展到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部门;于地方形成两重到三重的监察网络,宋有监司和通判,明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提刑按察使司和督抚。而谏官系统逐渐萎缩,自宋以后,言谏机构萎缩明显,对上谏诤通道逐渐缩小。元取消谏院;明六科给事中职权基本与御史同;清科道合一。(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并形成多元化的监察网络。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监察机构独立。魏晋到隋唐的言谏机构虽隶属门下省或中书省,但独立存在。南朝的集书省、宋朝的谏院完全独立。地方监察系统一般不隶属地方行政机构,位于独特的监察区(州、道、路)中,直属中央,自上而下监察,如西汉的刺史、唐的十道巡按、宋的监司、元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明的督抚和十三道巡按御史、清的十五道巡按御史。(三)检察官秩卑权重加厚赏,以小制大。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省一样独坐,称“三独坐”;元代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为三大府;明清都察院与六部并重。(四)监察活动法律化。监察制度以法律形式得到规范。汉的《刺史六条》,有六条问事;元的《宪台格例》;清的《钦定台规》等,将监察逐渐得到规范和体系化。(五)允许风闻言事。东晋、唐武则天、宋代及清代,大开言谏,允许台谏官风闻言事。其做法是为监察官敢于弹劾,加强对群臣控制。另外,唐开元后及明代则禁止风闻言事。(六)监察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行政化,检察权与行政混淆。秦汉御史大夫辅佐丞相处理政务;唐节度使兼有按察使;宋通判牵制州郡长官行公文公务;明督抚掌地方军政财政。地方从州到道,汉代州刺史逐渐掌握地方行政权;元代若干道的肃政廉访司也基本视作地方行政机构。

 

 

五、古代军制变迁及模式

自国家形成以来军制随之存在,历代大致有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及猛安谋克制和八旗制。从兵的来源划分,则有世袭、征兵、募兵三种模式。几种兵制交叉出现,互相掺杂。

先秦时兵制主要是征兵制。商军队以(师)、旅为基本编制,同一级军事组织编为左、中、右三个单位。还征集王族、多子族及各臣服方国部族从事征伐戍边。西周以师掌军事,下有司马主管虎臣、亚旅、司戍、司射等官。春秋战国时由于各国征伐而大量征兵。

征兵制,即征召义务兵。征兵制在中国古代广泛存在。(一)夏朝是国家及其军队产生的开端,征兵制也随之出现。西周时实行分封宗法制,受封的诸侯、卿大夫、士都有镇守疆土、随从周天子作战等义务。此时以征兵制为主,中央及诸侯均有一定数量的军队。(二)春秋战国时期,这时大规模的征兵制形成。商鞅变法中,建立军功爵制,健全户籍,什伍编组,向农民征收军赋等。各诸侯国军制的建立,使战国时的兼并战激烈而又悲壮。(三)汉代,中央政府基本建立了义务兵役制度,但复员制度不健全。三国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征兵的数量更大,如曹操曾一次“收青州黄巾百万,择其精壮30万,号为青州兵”。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沿用此制并发展、健全和完善。

世兵制,又称军户制、士家制。中国古代强迫部分乡民世代当兵的制度。世兵制出现和衰落于何时,说法不一。(一)齐国管仲改革时寓兵于农,乡民平时务农习武,战时出征,世代相传,可视为世兵制的萌芽。(二)三国时期,曹魏实行士家制,士家的地位低下与严格管控确定下来。男丁终身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士家子除少数立功封爵外一般不能做官。明代卫所制也是世兵的一种,卫所的军士入军户,世袭为兵。清代八旗兵、绿营兵也属世兵制。(三)清末,八旗兵、绿营兵制衰败,招募士兵不再世袭。

府兵制,属征兵制的一种。府兵制由西魏宇文泰建立,经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时废。(一)西魏时成型,宇文泰根据拓跋鲜卑的早期部落兵制创立以八柱国-十二将军-二十四开府为结构的府兵制。府兵为军籍,免除租调徭役;平时生产,战时出征;自备资财装备;府兵受严格训练,且有军功晋升空间,战斗力较强。府兵制在发展中打破胡汉分治的界线,不断扩大征兵对象,吸纳汉人。西魏府兵制,既增强了军事力量,又利于民族的融合。(二)隋改革府兵制,开皇十年590,将府兵制与均田制相结合,废除军籍,改归州县管理;并裁剪军府。对兵农分离及军籍隐匿人口带来财政和控制问题加以解决,成为兵农合一的制度。隋府兵建制基本沿袭西魏、北周,设十二卫,卫有大将军直属皇帝;卫下设军府,文帝称骠骑府,炀帝称鹰扬府。(三)唐沿袭府兵制。太宗时进一步整顿和充实府兵,使府兵制更完备。增加军府数量,集中府兵于关中。军府上有中央十二卫,每卫大将军直属皇帝。军府为折冲府,分为三等。府兵的任务是番上宿卫、戍边征战。战时由中央派将领率混合组成的折冲府军队作战;战争结束后,兵归其府,将归其朝。唐中央禁军分南衙军、北衙军。南衙归府兵十二卫统领;北衙是皇帝亲军,不属府兵,士兵既有府兵中选也有招募而来。至唐中期均田制逐渐崩溃,国家基本没有剩余的土地以支撑府兵制,加之府兵负担过重和地位降低,府兵制也随之被募兵制取代。【唐中期府兵制瓦解:边防战线拉长、征调体制及员额不能应付;战争规模和时间使府兵长期屯戍,影响番上宿卫的轮换;原有优恤制度不能坚持;均田制破坏府兵兵源和后勤基础】

募兵制,是国家以雇佣招募形式补充士兵军队的制度,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募兵制萌芽于春秋晚期,大规模出现于东汉时期,完善在唐宋时期。(一)唐代府兵制破坏后,开元十一年(723年),张说提议,实行募兵。先后招募长从宿卫长征健儿。长从宿卫后改为彍骑,负责宿卫京师;长征健儿负责戍守边地,免除租调徭役,长期为边防统军将领所控制;二者皆为雇佣性的职业兵。天宝年间,宿卫京师的彍骑多招募市井无赖,战斗力低下,而边镇军力强大;同时京师军队数量不及边地军队数量。(二)宋太祖继续沿用募兵制。养兵政策,灾时招募灾民为兵,“收天下失职犷悍之徒”于军队,以为减少叛乱,稳定社会。到元明两代,军户是军队的主要成分,但募兵依然存在。北宋在收其精兵的理念上加强禁军,a由皇帝直接掌握禁军,以三衙(殿前、侍卫马军、侍卫步军都指挥司,三帅)三分禁军领兵权;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则掌兵籍、发兵权。b整顿禁军,选拔藩镇军队中过人者收入禁军,并亲自训练检阅,给予很高待遇。c对禁军实行更戍法,轮流戍守外地,以习惯军事外出而少怀思。d兵将分离。领兵将领多为临时指派。e军队作战依据战时阵图行动。北宋军分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厢兵为诸州镇守的兵,多用官府杂役。乡兵为当地民户应募,团结训练。蕃兵为塞下内属部落兵。

猛安谋克制,原是女真在部落时围猎征伐时的组织,以血缘为纽带。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始将其制度化,作为军事组织。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是军事单位也是社会生产组织制度。类似于后来的牛录制度和八旗制度。金利用猛安谋克制迅速将诸部纳入,以猛安谋克之名授其首领,既有不稳定因素,也有迅速扩大势力的优势。在女真封建化的同时,猛安谋克制随之瓦解。

元代军队分宿卫京师的宿卫系统和戍守各地的镇戍系统。宿卫军由怯薛军和侍卫亲军组成。怯薛初建于成吉思汗继大汗位,元朝建立后保留,为宫廷护卫、侍从,元代的“内朝官”。怯薛制是蒙古国到元都是重要的制度。高级军政官员多从怯薛而来。怯薛是世袭的。侍卫亲军宿卫京畿,隶属枢密院。镇戍系统中北方主要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戍守;南方由蒙古军、汉军、新附军戍守。探马赤军是特种军,窝阔台时期建立。由蒙古五投下部族组成,后扩大。军种有两:前军冲锋;留驻。

明代创卫所制。军事上重要地方设卫,次要地方设所。卫长官为指挥使,下辖5千户所;千户所长官为千户,下辖10百户所;百户所长官为百户,下辖2总旗,总旗下5小旗。军士为世袭军籍,不得随意脱籍。军户由国家分地“屯田”。卫所、都指挥司初属大都督府,后属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长官为左右都督。五军都督府掌统兵权;兵部掌任命、升调、训练权,二者相互牵制配合。战时皇帝决定,兵部发调兵命令,都督府长官得以率卫所军队出征;战争结束,兵归卫所,总兵归将印。

八旗制度,源于女真围猎按照族和寨临时组织的牛录制度。努尔哈赤利用牛录来兼并战争,但仍用宗族连结的方式来管控。而经过不断的兼并战争后,用传统牛录的方式来管控并不能适应新形势。因此,努尔哈赤1601将牛录复杂化,设300人为一牛录,立一牛录额真,在牛录之上设旗,旗分为黄、白、红、蓝,形成常设化组织。牛录额真成为常设的管理者(官员),以前的诸申成为“依附民”;牛录制度的改革起到瓦解征服各部落的作用。在四旗的基础上于1615年创立八旗制度。有正旗和镶旗之分。在建设八旗后,就形成了三级制:旗、甲喇、牛录。300人一牛录;5牛录一甲喇(jalan),设甲喇额真(参领);5甲喇为一固山(gūsa,旗),设固山额真(都统,旗的最高的官,但不是旗主。旗主是拥有旗的人,固山额真是旗的官员),固山额真左右设梅勒额真(meireni ejen,副都统)。皇太极时,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顺治时为了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将八旗分为上三旗与下五旗。皇帝控制正黄、镶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诸王、贝勒统辖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

其不仅是军事组织制度,也是社会组织制度(满人的户口制度),甚至国家制度也是根源于此(旗主、八旗)。八旗始终是支持政权的力量。其是兵民合一的制度:“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出则备战,入则务农”。孟森《八旗制度考实》:“联旗制”。联旗制的发展之线索:分权——集权;氏族制——封建制;部族联合——一族分封。杜家骥:认为这种是领主制,“封而不建”,领主与属民是主属关系。谷井阳子:强调集权。不应该理解为松散的连旗。

八旗主要集中在北京周边,直隶、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张家口等长城一线以及热河。

奉天以及山西、陕西、四川、广东、湖广、江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等地散点驻防。东三省驻防(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和蒙古地区驻防有不同。驻防八旗建设旗城居住;不得擅离驻防地;实行归旗制度。

八旗的经济基础为粮饷制度;土地制度。入关以后,八旗壮丁每人5晌,宗室、官员按照级别分给土地。旗地不课税,不允许买卖。由于自备物资,加上土地问题,不得从事其他谋生活动,酗酒赌博奢侈及婚丧嫁娶用度,旗人普遍贫困问题从打三藩后明显而出现。清廷通过官赎八旗地亩;代偿债务;低息借贷;生息银两政策;养育兵甚至将一部分人划出八旗等,对旗人生计进行维持。

 

 

六、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唐中后期以后)

自春秋战国时进行国家治理模式的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实行赋税制以满足官僚体制和管控社会资源,形成了土地税(租)和人头税(赋)构成赋税再加上力役的征收结构,正式在全国范围实施是在秦代。

秦代赋役有三,田租,包括租禾、稿税;口赋(按户计口);徭役。汉承秦制,征收量较轻,有田租,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算赋,一算120钱,包括成年人头税和财产税;口赋,幼儿至成年之间,人二十钱。徭役与秦同。特征为税赋分开,独立征收,赋重税轻;力役繁重。

魏晋南北朝在占田、均田制的基础上按户(一床)征收租调(实物税),各政权征收数量有所不同。西晋实行户调式,采取九品相通的方式按照户等(贫富九等)征税,北魏孝文帝改革后行新的租调制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取代九品混通。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延续到隋、唐中期,隋在延续租调制的同时行以庸代役,以一床为单位收田租、调(桑绢或麻布)。唐初将以庸代役固定下来。以租调为正税之外,还有按田亩数量征收的地税和按户等高下征的户税作为辅助税。

唐中期由于均田制的瓦解和大土地私有的发展,租庸调难以维系;地税和户税的比例不断上升。(德宗上任780)杨炎行两税法,其内容为(一)取消租庸调及杂税,全国一律征地税、户税。(二)将大历十四年(779)的正税、杂税的税收额合并为一总额,分配给各地征收;地方政府按照配额向当地人户据土地面积摊征地税,按户等摊征户税。地税收粮,户税收钱;分夏秋两季征收,夏不过六,秋不过十一。(三)主户和客户不分,统一按现居住地户籍纳税。商贾按收入三十税一。   经过两税法,改变以人丁征课为以田产计征,以地税、户税为主要内容的赋税结构固定下来;政府财政收入因为纳税面扩大而有所改善,相对减轻小农负担;然而仍然面临几个问题a税外加税。杂税会随着政府运作的惯性和支出的增长而出现。b田去税存。因为户等或以后的黄册、赋役全书相对是固定的,而在其户等、数据未曾更新时则会产生赋税额与田产不符的现象。c折钱负担。小农以粮换钱,在币值上升的唐中后期则会变相对增税。

北宋赋税有三大项(一)两税法及其附加税;(二)丁口赋;(三)沿纳。田税沿袭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北方“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南方多沿用十国旧制,各地税额不等。在两税体系下有附加税,“加耗”“支移”(移此输彼的自费)“折变”(折价作他物征收)等。丁口赋对20-59岁男子征收,主要纳钱米。沿纳是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属田税之外临时加派的杂税。差役、徭役繁重。南宋在沿纳杂税处又有“经、总制钱”(借口支付军费的交易税,每千钱抽56文)“月桩钱”(付军费而要求州县每月交纳)。另外,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行免役法(募役法),把原来按户等充当差役(包括有免疫特权户)的方法改为按户等出免役钱由官府募役,类似于“庸”。

元代南方沿袭南宋旧制,征两税法,以秋税为主,税额标准差别较大,夏税一般以秋税征粮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折输。此外有科差:户钞、包银。北方维持在窝阔台时乙未户籍的基础上实行地、户、丁并存的赋税制,对数额有所调整,田多人少按地税计,反之按丁税计,地税每亩3升,丁税每丁2石。户税以户为单位缴纳科差,有丝料、包银两种。此外有岁课、盐税等。

明初在里甲制和赋役黄册的基础上实行赋役征收。洪武三年行户帖制,命户部制户籍户帖,内容登记丁口姓名、年龄、籍贯、田产,籍藏于部,帖给之民,并每年变更数据。洪武十四年(1381)在户帖制的基础上建立黄册制,即将人户分为民、军、匠籍,以户为单位登记丁口姓名、年龄、籍贯、田产,帖给之民,填写核实后制造黄册一式四份,户部、布政司、府、县各一份,因为户部册裱上黄纸故名黄册;十年一更新。于洪武二十年全国丈量土地,以(税粮万石)粮区为单位清查并记录每块田地的田主名、亩数、质量、四至八到、顺序等绘制成图,即鱼鳞图册。黄册、鱼鳞图册构成查证田户的依据并以此收税。田赋沿袭两税法,分夏税秋粮,夏不过八,秋不过次二,征本色米麦为主,兼以绢、布、钱为折色。为保证田赋征收和解运,实行粮长制,特点为以良民治良民,在每粮区挑选田多者为粮长负责征收、督运粮至京。(及时运粮到京者太祖亲见以量才而授官。粮长制主要在产粮较大的区域进行,即东南地区。)粮长往往勾结官吏,敲诈勒索。明徭役分为正役(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差(均徭+杂役)。均工夫役按验田出夫原则,以田数规定正役数量;随着1380里甲制推行全国而改为里甲正役,包括催征钱粮、上供物料、押解犯人等。(十年一轮,每年由1值年里长率10值年甲首应役,空歇者为排年。)后来为了针对上供物料和出办地方官府公费不均而实行均平法,将官府公事成本按比例丁税、比例地税分摊到人户,以钱代役,地方公费赋税化。杂差分为经常性杂差(均徭)和非经常性杂差(杂役)。均徭是15世纪中叶开始为改善各级官府佥派杂泛差役不均而实行的,主要指供地方衙门使用的差役,根据人户田产多寡科则编派,十年一役,分力差、银差,力差为应役者本身服,多就近服役;银差为应役者供物资由官府雇人应役。杂役为临时差派。

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再次破坏赋役制度,黄册、鱼鳞图册为依据的赋税征派与实际田产不相符;同时经过验田出夫、均平法以及江南地区的金花银的实践,(金花银是英宗正统元年1436将江南的田赋大部分折银征收后重铸上交户部的银子,因为地方政府将收上的碎银重铸成银锭,上有金花,而称作金花银;又为折色银。)简化赋役方法结构和赋役征银成为趋势。张居正改革实行清丈和一条鞭法,即面对赋役不均的问题和赋役征银的趋势作出的改革。万历六年1578张学颜制定《会计录》《清丈条例》,实行全国清丈土地,严格要求官吏实行;同时于万历九年1581将自嘉靖以来桂萼提出的庞尚鹏于浙江、海瑞于应天府的江南一条鞭法全国化制度化。其主要内容为将各州县的田赋、徭役及杂税总为一条合并征银,按亩折算缴纳,即田赋、上供物料及四差中按田(粮)比例征收部分总为地银;四差中按丁比例征收的部分总为丁银(四差为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各地名称有别)。实现部分摊丁入亩;取消力役,赋役除苏杭一带征本色粮外其余征银;计征不再按里甲粮区,而是以州县为单位,官征官解。简化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抑制豪强漏税、官吏贪污;使农民的人身控制得到松弛,减轻商人负担。另外,一条鞭将以往的加派税额固定下来并合法化;徭役加派仍存;存在折银负担。

清初承明制,赋税结构如一条鞭法后。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丁银负担重。出现农民为逃丁银而流亡现象,因此为稳定赋税和社会秩序,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额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将丁银额固定下来。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给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当然,永不加赋的指令并不能马上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的地区在五十一年后仍旧加入定额,以至于康熙帝其后再次下达永不加赋的旨意。康熙五十五年,广东率先摊丁入亩,于雍正元年宣布推广全国,随后各地施行,名义上至乾隆时期完成摊丁入亩的“工程”。大致方法是把全省丁税原额分摊各州县田地,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同时将各杂税合并田赋征收;摊丁入亩的实际做法及税率各地有别。摊丁入亩将人口、土地并征的二元税制变为单一的土地税制,使人口统计摆脱与赋役制联系,随后取消了人口编审;减轻无地少地农民负担;基本放弃对农民的直接控制,迁徙、改业不再受到严格户籍限制,推动人口流动,促进边缘地区开发,密切各地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无地工商业者不再有丁银负担,推动工商业发展,无地农民从农村进入城镇成为雇工。另外,丁银原额实际以摊入地亩的方式存在而非取消一方面变相保留了丁税的负担,另一方面对此后的清丈确立了原额主义;徭役加派仍存。地主通过增租的方式转嫁负担。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特点:(一)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输钱(银)代役,以“庸”为标志;(二)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比例逐渐减少,以两税法、一条鞭法为标志;(三)税种由多变少,以两税法、一条鞭法为标志;(四)由实物逐渐转向货币,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TIPS:

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以往的佛教史论著大多偏向于理论、流派、活动和译著,比较忽略寺院经济和教团制度。何兹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等文开拓了该领域的先河,《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则为进一步的成果集合。本书系统论述僧官制度发生、发展和演变,在搜寻各朝高僧传、各种经录,以及《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佛祖历代通载》《释氏稽古略》《禅苑清规》等释教史传中的资料,正史、政书、类书、有关僧俗文集、方志、山志、碑刻、笔记小说、敦煌和吐鲁番文书中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一)关于中国僧官制度的起始时间,作者认为在东晋隆安五年以前,代北的拓跋魏也在此时或稍后建立僧官制度,突破姚兴任僧䂮为僧正作为僧官之始的说法。(二)宇文泰时期也存在僧官制度的改革,“国三藏”、“昭玄三藏”、“州三藏”即新出现的僧官职称。(三)作者首次提出,隋代创立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五众主”学官和监寺制度。(四)作者认为唐高祖时的“十大德”即中央僧官名,挑战了唐初废除全国性僧官的说法。(五)宋代僧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世俗政权更多地插手僧务管理,政府部门监管僧籍、度牒等众多佛教事务,僧录司只管具体的宗教活动。(六)元代佛事最盛,僧署繁杂重叠,僧官“僧俗并用”,职掌“军民通摄”。(七)明清,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四级僧官体系,并按等级规定品阶俸禄,表现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强化和对僧官制度的渗透。整体而言,作者将僧官分成中央、地方、基层三个层次,认为僧官制度大致呈现以下态势:始于晋,盛于南北朝,唐宋及其以后中央僧官机构渐趋废弛而地方和基层僧官则渐趋健全和强化;全国性独立的僧官职权渐为王朝中央官署所取代,僧曹纳入僧官系统,出现僧俗官职官事相杂相摄的局面。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作者认为有君权集中制不断强化,僧侣特权渐被削弱,寺院经济生产方式有所改变,以及佛教内部宗派林立等内外因素。

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

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

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共10卷,

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寺田浩明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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