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渊源
1、人物基本介绍
凯尔森(马堡学派)、拉德布鲁赫(西南学派/弗莱堡学派)上个世纪两位对德语世界法理学影响最深的两位,都是新康德主义
凯尔森的全集是按照作品的时间顺序,拉德布鲁赫的全集是按照主题
2、拉德布鲁赫和新康德主义
《法学导论》《法哲学入门》《法哲学》,这三本书,从法教义学走到法哲学,在《法哲学》里面批判了各种法学理论
拉德布鲁赫最开始去海德堡求学时第一次信奉康德哲学,后来受到拉斯克的法哲学直接影响,整个理论都建立在此基础上
3、新康德主义
洛克:批判唯理论
休谟:怀疑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和经验不必然,知识无客观性
康德:受到休谟影响,避开了传统形而上学独断论(认为理性可以认识一切),康德指出不可能建立绝对知识,但可以有普遍和必然的知识,即先天综合判断(笔者注:感兴趣的观众可以查一下“哲学上的哥白尼革命”、“先天十二范畴”、“三大理性批判”等)
新康德主义为了挽救哲学的没落地位(科学的诘难),提出“回到康德”(而不是回到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这三位都没有很特意应对科学,但康德是开宗立派者),从康德之处开始尝试让哲学成为科学的科学,分出了两个学派
西南学派将康德的认识论改造为价值哲学(笔者注:和凯尔森的路子不一样,感兴趣的可以看STL雷磊老师讲凯尔森)
二、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
1、核心概念:价值、文化
法律科学是文化科学的分支,文化科学是关涉价值的科学
法律的概念、目的、具体国家不同党派的学说、法律理念的二律背反、法律效力等都围绕价值展开
2、价值相对主义
明确反对“法的一般理论”
法律价值:正义,核心是形式平等
价值无法得到哲学层面的回答,只能进入实证领域,价值如何要看具体的时空、国家、法律观、政治情况
三、法哲学的二元方法论
1、价值-事实二分
新康德主义都是建构式的,拉德布鲁赫也是,认识主体要从混乱无章的质料(纯粹的事实和价值混同)中建构出知识
2、方法论
摒弃对价值和事实形而上学的混淆(实然推导不出应然),价值考察和现实考察要相互分离,不进入本体论的维度,限制在认识论的维度(笔者注:这一点和凯尔森是一样的,如果理解不了的话可以看雷磊讲凯尔森)
批判自然法(本体二元),也批判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只能去研究实然)
四种研究价值和事实的方法:评价的行为、价值无涉的行为、关涉价值的行为、超越价值的行为
3、法的理念三要素:安定性(效力问题)、正义(决定法的概念)、合目的性(法的内容的标准,价值相对主义)
(1)此三要素是分开的,例如,讨论法的效力,则无关正义、合目的性。这里就体现出拉德布鲁赫和自然法学说的差别
(2)恶法问题
恶法即不正义的法,不符合法的概念,不是真正的法律
但依旧有效力,因为效力是安定性的问题
(3)康德对自然法的打击
从康德开始,可以普遍有效的只能是形式,而自然法学说是讨论内容的
(4)正义
由于正义是作为绝对的价值,因此只能是形式,形式才是普遍有效的。所以正义的核心是形式平等(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也因为是形式的,所以无法解决“何为相同”、“如何对待”,因为这涉及内容
(5)合目的性
非经验的维度讨论法的内容,作出三种分类: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国家主义)、超人格主义,此三种价值都是最高的,所以相互之间会有冲突
价值相对主义:和韦伯(社会学三巨头之一)有关,取决于立法者,不是作为科学的法哲学可以回答的
(6)法的安定性
虽然法律在各国之间价值上没有好坏高低之分,但是在其国内是确定的,其效力是国家权威确立的
四、价值关涉、三元方法论
三元方法论:属于二元方法论,是二元方法论的表现形式
拉德布鲁赫的法学:经验科学(对比凯尔森是规范科学),在规范性评价来理解,和美学、伦理学一个层面
五、拉德布鲁赫公式
1、不可容忍公式
2、否定公式:正义的核心为平等,不符合的法律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律,自始无效(只关注形式)
3、法的安定性优先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