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春唱罢不散场分析摄影作品保护模式
与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比较
静态截图的表达形式符合摄影作品的要求,将其作为摄影作品保护符合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著作权法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将作品分类,连续画面早期也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后来才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类作品。与摄影作品比较,连续画面必须具备区别于单幅画面的独创性特征才可构成受保护的视听作品,这种独创性体现在画面衔接、画面动感等方面——而这正是视听作品区别于摄影作品在内的其他类型作品的本质,即通过各种平面图片的前后联接表达某种精神内容,此种前后衔接表达了某个单独的图片所不能表达的内容,因此将这些图片单独利用,就不能再作为电影的片段进行保护。如果将静态的截图仍作为以连续画面为基础表达的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则是模糊了不同类型作品的表达形式,与视听作品的本质相冲突。
进一步而言,由于表达形式不同,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认定独创性的方法和独创性的高低标准也不同。而将截图作为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的一部分保护,却是以其来源界定其性质,以活动影像的独创性高低决定截图的独创性,而忽略了截图本身的独创性。所以,机械地将静止的截图作为活动影像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可能并不符合该截图本身的独创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