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史简述(一)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与对偶制家庭
Ratkin隧道游击队
2021年07月12日 22:54

  同国家与民族一样,家庭并非是生来就有的,而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但是相比其他人类社会研究史,针对家庭的研究史要短的多。民族研究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希罗多德的《希波战争史》,国家研究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苏美尔王表》(不过这个不具有科学参考意义),而真正科学的具有参考意义的家庭史仅仅起源于1861,在这一年,巴霍芬的《母权论》出版了。在此之前的家庭史研究则完全依靠摩西五经中神话的记述。但是摩西五经所出现的时代现有家庭制度的雏形已经形成,那么在那个不可能对更早家庭形式进行研究的时代,书中家庭史的记述就必然是依据当时做已经拥有的家庭制度进行扩展想象而产生的。这样的想象必然是狭隘的,片面的。事实上,书中的家庭史发展也不过是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这种相类似的东西罢了。如此看来,人类的家庭史几乎是没有变化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人类的家庭史在漫长历史中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而摩西五经中记载的一夫多妻和一期多夫等等,都是属于专偶制家庭,也就是阶级社会的家庭形式。

    而本文我们主要讲述的则是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和对偶制家庭。而专偶制家庭,我们将留在下篇文章(如果有的话)进行讲述。

   在文章开始之前,我们必须强调与国家民族这些社会概念不同的是,家庭最初的表现形式与现代家庭有着极大的差别。我们不应该通过现有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去评判这些事物,要知道,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都是现有社会生产力的反应,而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现在是有着极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这些现代的观念套在这些原始的家庭关系上,那么我们必然只能以片面的,专断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血缘家庭

    血缘家庭作为家庭关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实行的是群婚制。在所有群婚制家庭中,孩子的父亲是谁是不确定的,但是却可以确定一个孩子的母亲是谁,所以早期人类家庭都是实行母权制的。在血缘家庭中,婚姻关系是通过辈分进行划分的,即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互为夫妻,而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也就是说,在这种家庭关系下,同一辈分的兄弟姊妹,无论关系远近,都互为夫妻。如果以现在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进行评判,那么这种家庭关系是绝对的乱伦,但是事实上在原始社会,这种行为毋庸置疑是合乎道德的。

    这种家庭关系在正式的家庭研究史开始之前就已经消失,所以这样的家庭关系并没有任何的考察实例,而是通过一些原始种族的亲属制度反映的。

    对于亲属制度的理解,我们可以视其为家庭研究上的“生产关系”,而家庭形式则是“生产力”。不过二者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反作用与作用。亲属制度可以通过习惯的方式进行传承,所以有不属于相应家庭形式的亲属制度被保留下来,也是正常的。

普那路亚家庭

   根据前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在最早的家庭制度中父母没有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血缘家庭中的婚姻关系是同辈分之间所有人互为夫妻。那么作为家庭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普那路亚家庭则是排除了同辈分之间兄弟姊妹的婚姻关系。

    为了避免这类亲属之间的通婚,人们将亲属关系分为不同的级别,相同的级别是禁止通婚的。以生活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伊人为例(详见《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F·恩格斯),人们将的亲属级别分为四个。根据母亲所属的级别进行划分,假设他们的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那么他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而子女的后代又分别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这种看似简单的制度,事实上是十分复杂十分严格的,并且存在一些惩罚方式去禁止非相应通婚级别以外的性关系的发生。在普那路亚家庭群婚依旧是存在的,按照通婚级别的规定,一通婚级别的人与相应通婚级别的所有人互为夫妻。这样的规定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即使是对待通过特殊方式取得的妇女也要谨慎严格的遵守这些规定。

‍‍    相比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普那路亚家庭具有更明确,更严格的婚姻规定。这些婚姻规定具有明确的对象,即属于不同婚姻级别的个体。而这些婚姻规定的发展,也为向个体婚制过渡铺平道路。

对偶制家庭

   随着婚姻规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亲属被禁止通婚。在这样的背景下,群婚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于是个体婚制便开始普及。

   除去婚姻禁令的作用。个体婚制的普及也存在一些达尔文主义的要素。众所周知,近亲结婚导致遗传疾病发生的概率要远远大于非血亲通婚的概率。因此,实行对偶制的部落,必然会在没有实行对偶制的部落之间的斗争中占据上风。因此,越来越多的部落开始效仿实行对偶制。

   但是这种早期的个体婚姻制度与现在的专偶制婚姻仍有极大的差异。相较于群婚制,早期对偶婚制与其最大的差异就是在通婚范围上。如果说群婚的通婚范围是两个级别,那么对偶婚制的通婚范围就是两个人。事实上,这两种婚姻关系的经济条件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共产制家户经济,所以这样的对偶制家庭是极其脆弱,这样的婚姻可以根据夫妻如何一方的意愿解除。在早期的对偶婚制家庭中,妇女依旧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并且群婚的阴影并没有彻底消失。那么在这时,必然需要一些形式进行过渡,这种过度不是为了争取女性的性的自由(群婚还不够自由?),而是为了减少她们性的自由。

   一般来说,这种过渡形式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赎罪仪式。女性在特定的时间将自己现身于某一些人,以此换得自己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过渡的主要执行者是妇女而非男性,并且过渡中出现了阶层特权,如让部族头目或其他公职人员代替部族实行对新娘的初夜权(详见《母权论》巴霍芬),女性的献身对象也从最开始的想任意一人即可到后来的仅限特定群体。

   过度的发展也说明了经济关系的发展。过渡完成后,家庭私有制迅速的建立起来,出于生产力的发展,分工出现了。在分工中,丈夫的责任是为获取食物而劳动,因此,在家庭财产的分化中,这一部分的劳动工具是属于丈夫的,而妻子则仅仅保留她的家庭用具。这也导致了母权制的崩溃,因为到了这个时候,一个人了,父亲与母亲都是明确的,是可以确定的;同时,父亲在家庭劳动中已经占据了比妻子更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的对父亲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化,并将它保留在自己的氏族类,个个氏族都开始对世系的规定进行修改,由原本的依照母亲进行划分和确定,变为依据父亲来进行划分。于是随着改变的进行,母权制被废除了。

    “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F·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这一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变革,并不需要一些漫长的斗争或者残酷的历史事件,而仅仅需要一个无比简单的决定即规定到底是父系的子女留在氏族内部,还是母系的子女留在氏族内部。除此之外,氏族也采取了其他行动以更加明确一个人的部族归属,但这些都是些无关痛痒的小事,故不在此赘述。

   随着母权制被推翻,女性的家族地位也在急剧下降。父权对母权的压迫也在此产生:在这种家庭关系中,父权掌握着对妻子、子女的生杀权利。奴隶制也是在此时形成的,而作为家庭的独裁者,父权也拥有着包括奴隶在内的家庭财富的所有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妻子和子女已经成为了父权的副属品,成为了他所独有的财富。阶级社会的出现不单单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标志着一种新的家庭关系的产生--专偶制家庭,即阶级社会的家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