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的视角看爱和正义
——读李猛《爱和正义》有感
在律法的世界里,代表着非理智和激情的爱往往与意味着稳定的法律秩序相违背,在根本问题的处理上似乎法律和爱总会陷入“安提戈涅悲剧”的境地,与法相悖的爱仿佛只能为法律所惩戒。或许你会说,倘若这种爱是高尚的,纯洁的,那么这种爱就值得法律网开一面。现笔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法律如秩序的拱心石般撑住国家架构,与之违背的只能在法条崇拜者的手中处以相应审判。但我们不妨深思,这其后的原由为何?法条主义者的审判出发点是法条,倘若法为良法,那这法律便是符合现代政治社会契约原则的产物,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在此便可顺其自然地引入“正义”这种价值观。正义,是某段特定时期,某些特定团体所流行的共同价值判断。在法律背后的正义是为社群所认同的道德,作为社群成员,似乎无须我们同意我们便已背负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秉承自由法则的自我是唯有我们所能决定的。我们无须为道德所困,对于独立个体人之尊严的认可,自愿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前提,我们没有义务去帮助那些站在道义制高点的群体来攻击我亲密的人。倘若我以亲密而害他,那这岂不成为更为人所不耻的泄密者和背叛者,被标以残酷和绝情的符号,但从更高阶的角度思考,这不也尚未超越社会道德批判的框架。这种以自由为旗帜的号召是爱的具象化,是自身自由意志在响应世界对生命启蒙的呼喊,如别尔嘉耶夫所言“爱是深入世界的力量”,爱是自我意志的外在表现而且会深刻反作用于自我。
以情爱切题分析,当我们几乎把我们全部的个性,交付给爱,通过它交付给另一个陌生人,这几乎是注定要满盘皆输的一次赌博。因为正是在这浪漫之爱中,现代人才深深地体验到,他人是不可沟通的。他们甚至连自己的深渊都难以正视,更无力注目他人的深渊。现代自我间的不可沟通最终将会把我们带向更可怕的监狱,在极度贫乏中我们看到爱的消失,外部规则使“一切都是法院”。 正义是现行法律秩序的基石,是社会公意的总和;而爱是自然秩序的起点,是具有自身意志与法则的正义,他以报复作为惩罚,这两种秩序的冲突该如何安置位阶成为问题的关键。
律法的真正总结,在于律法中的人是否能够爱。如果不打算做法律的奴隶,他就要知晓自由的含义,知晓爱的含义,理解在法律世界中每个人不可抹煞的独有世界。只有这样,他才不再沉浸在自然秩序中正义女神与爱神之间无法妥协的争斗之中。爱不仅要注视自己的深渊,爱人的深渊,还要尊重别的深渊,哪怕那深渊堆满污秽,我们义务不是去清除这肮脏而是去给予援手使他者在接受垃圾时。这便是律法施行者对自身使命的本质认识。
法律的本质是对每个真正独特的人同等尊重,对深渊般的可能世界的尊重,甚至爱护,而没有自由之爱的经历的人,他们操持的法律,就不是在保全那些世界,而是在毁灭一个又一个的世界。即使他们的法条再“完备”,他们也不过是在把无限的世界挤压成扁扁的一个,而这一个,是他们自己也厌倦生活在其中的没有色彩的纸世界。法律,正是因为其具有理性,是形式与普遍的,才比任何别的东西,更容易从形式走到空洞,从普遍到冷漠,从理性到达理性的自负和狂妄。如果只有法律,法律毫无意义,因为这样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变成任何力量的奴仆,制造怨恨,播撒不和,消磨勇气和正直。
在此不妨题外再讨论个问题,一个人可以在世界没有正义的时候还坚持正义吗?或者说一个人可以在没有正义的世界中,用爱来维持正义吗?基斯洛夫斯基的回答是一种极为绝望的肯定。可能,有一个,但他只能是一个死者了。“他们必须死亡。他们不属于这个时代;他们不具备幸存的条件。一旦他们的纯洁与清明和这个时代发生冲突之后,唯一的后果就是他们必须消失”。为什么?因为所有活着的人都低下了头,这样的人,是否已经没有爱可言了?
“你可是那个想在这儿中国当一名法官或律师的人?你准备好了吗?在每次裁判中,不仅裁判他人,也裁判自己,不仅裁判法律,还要裁判正义,而且用爱的灵与肉来裁判”。 法官或者律师,像把阳光倾注到每个无助者周围,他们看出永恒就在男男女女身上,他们不把这些男男女女看成虚幻或卑微,不把其异化抽象为法律客体,像是诗人般以灵探自由和爱,其扶持的法律成为行使自由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