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弗洛洛的讨论,经常离不开“道德”。
终究要直面这个概念。
文章会有些长,是我本来的一些和b友们讨论产生的想法,在和几位哲学系的硕士、博士请教之后思考归纳出的,算是阶段性的暂时结论吧。
谢谢每一位和我讨论的朋友,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很多想法只有在不断的辩证,艰难的思考中,才能完善。
希望这次有更多人能看到,补充想法和出现新的思路。

0,引子
曾经有人把话给我说的很绝:以人类的立场,为人考虑,就绝对应该认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
这不是废话吗,我们谁不是现代社会中长大的,有着秩序观念的人,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
但他还说了一句话:绝对不能认可弗洛洛的行为。
这就不好说了。
因为前半句说的是道德的超越性,后半句则是落到了实际,落到了人。
道德对实际生活起到的是指导作用,而非绝对化的判断。
拯救亲人的愿望,群众的排斥和污名化,秩序系统的失职……当前提条件累加起来,判断可能会发生变化。
并不是说伤害行为就是道德,而是不希望出现无视了具体情况,站在道德高地的批判。
我回复他:
批判一个被长年伤害的个体违反了“不能伤害他人”的道德标准,这是道德的吗?
没有回答。
道德是什么?
是秩序社会中产生的观念,保持人和人之间基础的联系。
是维持整体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意识形态。
是有能力有理由伤害他人时,却没有做。
是在非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帮助他人。
是生命的最高准则和最终追求。
是帮助我们生活的更好的工具。
道德是没有实体的概念,因此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完全相同。
古往今来,多少哲学家争论不休,没个定数。
其中道德的超越性,在于它是个无论时代,无论境遇,无论观念的,对于所有个体都适用的概念。
是“代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所以从概念上说,只要做的事情对其他人造成了任何形式的伤害,就算不上道德。
只是我们能力有限,总会遇到一件事情中如何做都会造成伤害的情况,却被迫必须做出选择。
当生命被放在天平之上,我们要怎么去衡量每个人的重量?评价标准随着我们的身份相对变化。
我们是自利的生命,也是亲人的支柱,同时是社会中的分子。
最终仍然需要个体去决定,做在哪个标准中正确的事情,并承认在其他标准中的错误,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对伤害负责。
同时存在另外一种“相反”的道德——是“理解”,是“人之所为,为我之所欲”。
即使做的事情会伤害其他人,但如果大部分人在相同的境遇下,都会做出类似的选择。那认为自己未来也会有着同样境遇的个体,也会去认可这件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认可”是建立在自己可能成为受害者,明确知道后果的前提下,仍然愿意去认可。
另外,即使我们认可,也不代表就要接受和帮助其他人做这件事情,也仍然可以做出反抗的行为。
道德对实际生活起到的是指导作用,而非绝对的律令。
即使一件事情我们是受益者,也可以因为这件事情会伤害其他人,而认为它是错误;同样的,即使一件事情会伤害我们,也可以因为代入情景后会做出类似的选择,而去认为它是正确,至少是“无可奈何的较优解”。
这里的正确和错误,是道德,又不完全是道德。
基于实际来看,我们并不是因为弗洛洛在道德上的错误而去审判她。
设想一下,如果弗洛洛放弃了拯救亲人,犯下了另一种“不道德”的情况下,会有人去审判她吗?大概率不会。
可以用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进行区分,但应该想的再深入一些。
个人认为的原因是,需要我们做出“拯救亲人”的情况较少,而我们和我们的亲人更可能处于被伤害的多数人里。
在“无知之幕”的作用下,我们无法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数量”压过了“质量”。
那质量就一无是处了吗?
恰恰相反,我们会想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亲人在我们的观念中远大于陌生人,“放弃拯救亲人”比“伤害他人”更加不能接受。
和维持秩序的系统相同,“预防”比“挽回”重要,“挽回”比“追责”重要,因为很多伤害已经造成,就是回不来的。
如果社会秩序为了安抚秩序中生活的个体,让他们愿意遵循社会的秩序生活,也为了威慑犯罪的可能性,让犯罪成本增加,是为了让秩序稳定而去追责;那基于同样的目的,也会有视情况出现的,和威慑相反的部分免责,或者说追责伤害真正的源头。
如果秩序只有惩罚,而没有起到修复作用的补偿、救济,它就会把被逼入绝境的人彻底推离自身。
同样以“无知之幕”来解释。
“数量“是担心自己处于底层的“最大最小化”,因而要社会保障大部分人的权益。
“质量”则是强调,无论处于哪一层,亲人都是个体最重要的权益,至少是之一。个体让出权利,就必须要得到社会保障。
即使有些人天然在这方面有着优势。
就像社会契约论的局限性,有些人不需要遵从社会契约,也能得到和遵从的人一样,甚至更好的待遇。
皇帝只要不把平民逼到活不下去,逼到革命和起义的程度,就可以剥削平民最后一分价值。和社会的契约随着个体的地位而改变条款,因而它失去了道德的超越性。
那我们为什么要谈社会契约论?
因为超越性的道德标准终究要落在实际。至少对于作为普通人的我们,遵守着一样的契约。都会在被逼到“扛不住”的时候,用自己的方法去求一线生机。
回头看“无知之幕”的定义:人们为一个新社会制定基本规则时,抛开自己本身的阶级、地位、种族来进行的设想。
个体的差别可以抛开,但环境的差别是无法抛开的。概念最终需要落在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障”的落实,否则设想就只能停留于空谈。
我可以骄傲的说,我们生活的社会足够秩序。医疗,教育,安保,社会救助……几乎包括了生活的每个方面。
即使已经这么完善的社会制度,也无法说能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只能是尽量覆盖。
但也足够了。
我们有渠道申诉、求助、纠错,大多数冲突可以被制度吸收,大部分人在站到反面之前,正当的诉求都能得到社会救助。
纵使最终有少数的人站到反面,秩序系统也有足够的力量去解决。
这样的环境下,因为社会功能长期缺失,而出现“弗洛洛”的概率显著降低,让极端行为不再成为“有理由的常态”,除非是别有用心之人刻意推动。这也让我们不用每天担心自己和亲人的安全问题。
我们默认了“拯救亲人”不需我们私力救济时,道德直觉会告诉我们,“伤害他人”无法被“拯救亲人”盖过去。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秩序系统”失效,我们无法要求一个连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在乎其他人的权益,无法用秩序的规则去要求被社会断开契约的个体。
索拉里斯的秩序系统在弗洛洛的故事中,起到的几乎完全是反作用。
当小镇需要救援和帮助,却被秩序系统告知“我们无能为力”,没有灾难预警,没有灾后救援,甚至还要伤害和榨取个体,那么在那一刻,社会契约就已经失去了效用。
弗洛洛寻求拯救的方法时,秩序系统没能保障个体的权益,反而放任了弗洛洛受到群众的伤害、恶意、排斥,完全算的上失格。
当秩序无法保障个体的正当权益,个体有理由以自己的方法去行动,不再履行“不伤害他人”的社会义务。
本来维持秩序的系统失去了它原本的功能。这样的过程重复多次之后,就会演变成个体对于秩序系统的怀疑和放弃,进而削弱个体继续守约的义务强度,尤其在自救和救人这类紧急情境中。
这不利于社会整体的秩序,却是被秩序所伤的个体理理智的选择。
同时也要看到,秩序的失效给个体行为带来的“正当性”,是对不公秩序的否定,是对伤害行为的一定程度接受和理解,而非对伤害行为的无限许可。
同样的,“不伤害他人”的道德标准不会因为社会制度失效而完全消失,只是它的强制性、普遍性、可谴责性会大幅下降。
我们和秩序社会建立了契约关系,但不代表和秩序社会永远利益共享。
我们会在正常生活的时候作为依存秩序生活的一员,维持秩序的稳定;但在绝境之下,也有一些事情超越了秩序,我们依然会去做。
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选择在乎之人而非无关的人,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感情。
如果每个人都不想被伤害,那每个人也都不会想放弃互相在乎的亲人。
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要做的,正是想办法不让人们处于“无可失去”的地步,因为社会功能的缺失而产生放弃社会责任的想法,对其他个体的利益造成损失,进一步破坏秩序。所以维持契约的前提是要保障个体的正当权益。
如果弗洛洛可能出现在我们身边,伤害到无辜的我们,那也要看到,现在的弗洛洛出现的必要条件是被社会秩序伤害和排斥。
如果我们害怕有一天自己被弗洛洛的行为伤害,那同时也要去害怕在某一天,自己成为被社会排斥的弗洛洛,害怕把弗洛洛逼到不在乎其他人生命的秩序。
几乎任何人放在弗洛洛的处境中,都不敢说能比她做的更好。而我们同样不敢说,自己在未来不会和弗洛洛处于类似的处境。
我们维护秩序,不是因为人天然服从秩序,而是因为秩序先保障了人。
我们为弗洛洛发声,也是为自己发声。
社会功能在个体身上崩溃,拯救亲人的愿望无从实现。
弗洛洛本可以在被污名化、被伤害后报复回去,本应该在发觉秩序社会无法帮助她拯救亲人时,就无视掉那些集体道德。
但弗洛洛没有这么做,而是等到残星会会长向她发出合作邀请,才参与了那些伤害他人的计划换取研究资源。
弗洛洛和残星会之间,是“佣兵”和“任务发布者”的关系,而非理念相合的同志。
没有在达成目的外,发泄积怨的伤害,没有沉溺于施暴行为,没有因为“反正已经够死刑了”就无差别攻击。
弗洛洛的道德水准比秩序中正常生活的人低,却比她所受的遭遇更高。
这不影响伤害了无辜者的“不道德”,但对于一个被恶意和伤害排斥在秩序之外的个体,行动的时候却没有出现“为了完成目标”以外的伤害,何尝不是一种道德。因为道德不光看人做了什么,还要看没做什么。
或者说,在道德评价上,弗洛洛属于在被剥夺正当路径之后,选择了有限越界的行动者。
连报复都没有过的女孩,被群众和秩序系统长年的恶意和伤害,逼到接受残星会的合作邀请。
比起责备一个受害者扛不住伤害,更应该看到弗洛洛仍然保持的秩序观念,和因此克制的行动。即使这些观念对她的处境并无作用。
为了我们和在乎之人的安全,阻止弗洛洛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合理的;为了我们依存生活的社会秩序稳定,追责弗洛洛曾经造成的伤害也是合理的。
但也需要看清楚,在没有补偿、没有修补漏洞、没有实际行动的情况下追责过去,对于不曾被秩序保护的个体来说,是一种不公。只是维持社会暂时的稳定,未来仍然会有因为被排斥和伤害导致的“弗洛洛”出现。
可以谴责行为,但不能以一种剥离处境、不承担制度责任的方式,去谴责一个被不公逼到极限的人。
弗洛洛过去经历的伤害、恶意和排斥,让我们无法要求弗洛洛超脱受到的伤害,因为会伤害无辜而放弃拯救亲人。
我们也无法用秩序社会的规则要求弗洛洛,让她继续接受伤害她的社会秩序。
任何秩序的情况都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正当性,但对于一个因为秩序系统的不公而产生的,极端困境中的个体,对她的道德要求应该降低、对她的责难应该谨慎、对她的处境应该先追问制度责任。
如果个体真的处在极端困境里,那么从“不伤害他人”降低后的“标准”应该是,为了正当权益必须行动,也尽可能减少伤害。
弗洛洛在“道德”上的错误会有两种反馈。
第一个是其他人对弗洛洛的排斥,任何人都不想自己身边有这样的人,被他们所伤害,所以会把他们排斥在社会秩序之外。可弗洛洛早在加入残星会之前就已经被排斥,带来灾难的女巫,伤害无辜的恶人,两者的待遇也就半斤八两。
第二个是秩序社会基于法条对弗洛洛的审判,但弗洛洛被污名化、被伤害的时候,法条没有帮助过弗洛洛。不是“没能帮到”,是没意识到系统内的不公、非实质的伤害。
当弗洛洛仍然遵守秩序和道德,没有伤害他人,却受到人们的恶意和伤害,秩序系统也无法保障弗洛洛的正当权益的时候,那此时道德就已经名存实亡。
弗洛洛所受的遭遇,让“伤害他人”和“放弃拯救亲人”,这两种“不道德”的选择题,变成了对她的“送分题”。
秩序系统能反应实质性的伤害,却对系统内不公的伤害迟钝。
“愚昧之人”将弗洛洛视为肆意攫取的良药,群众的排斥和污名化让弗洛洛社会性死亡。神明自身难保,无力干涉带来伤害的体系;社会秩序重视整体,放任了弗洛洛被恶意和排斥。
秩序体系把弗洛洛视为可被攫取的工具;群体把她当作可消耗的材料,他人欲望与恐惧的容器。
最终的结果都是对于个体的不公。
如果把弗洛洛的行为推行到所有人,如果每个人都能在类似弗洛洛的环境和遭遇下,为了拯救自己的亲人去伤害其他人,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可能受制于现实条件不会有变化,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混乱。
站在“所有人”整体的角度上,会考虑如果“拯救亲人”成为“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和规则,可能导致秩序混乱。会想“拯救亲人”一旦被普遍化,会不会让伤害他人成为可复制的规则。
可扪心自问,当秩序系统无法带给我们“秩序”,当我们自己和亲人的安全都都无法得到保障,我们还应该为了“整体的秩序”,在没有申诉渠道,没有保护机制,没有修复机制的情况下,去看着拯救亲人的可能性流失吗。
弗洛洛的经历是普遍的,也是极其特殊的,普遍在于我们都有着类似的感情,会把互相在乎的亲人放在其他人的前面;特殊在于,弗洛洛在长久的生命中所受的伤害和恶意,远远超过我们能承受的限度。
在极端的恶意环境和遭遇中,为了正当权益而伤害他人,在心理上可以说是几乎必然发生的。
我们可以认可一个人在极端绝境中的越界动机,乃至行为,但仍然需要阻止这种越界继续伤害其他人。
因为有再多的理由,我们都接受不了“被伤害”。
当“伤害”落到我们和在乎的人身上时,就是毁天灭地的绝望。
这也意味着,我们是因为自己的潜在利益受损而反对伤害行为,而不是道德,不是法条,不是普世价值观,不是人文主义,不是整体秩序和正当性……
只是最朴实的,从“我”出发,反对会让我和在乎之人受伤的行为,害怕在某一天自己成为被伤害的人。
只是“放弃拯救亲人”也一样无法接受。
从“我”出发,阻碍我“拯救亲人”的行为,都该被反对。
我知道对“我”来说,弗洛洛的亲人和我没有半点关系,但这同样是为了潜在的利益,因为我们会害怕在某一天自己处于类似的境地。
所以我们对弗洛洛的态度,也是我们面对未来自己的态度。
亲人不是无条件压过一切,但至少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量。是生活中的照顾,也是紧急情况下被迫比较生命时,天平压倒性的一端。
我们可以为了良心、正义,为了其他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但如果是为了拯救亲人,我们没法说出让亲人因为其他人被舍弃。
和弗洛洛同样境遇下的选择时,仍然会有像漂泊者一样的圣人,可能在经年累月的系统恶意和伤害后,也不愿意伤害无关的人。
但这个要求是无法赞扬、无法推行到全部人的。要求被放任伤害的人依然遵守道德和社会规则,是对被害者的二次压迫,也是“子贡赎人”的过高道德要求。
我们说弗洛洛之前有多惨,被他人怎么去伤害,不是为了说弗洛洛伤害他人理所当然,而是为了警示我们不要站在道德高地去指责,不要用那些不曾在绝境中拉弗洛洛一把的理论,去批判她的观念。
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也是我们应该去阻止的。但我们没法站在道德高地去指责弗洛洛为什么不放弃拯救亲人,为什么不从悬崖上跳下去,而要走伤害他人的道路。
为了我们和在乎之人的安全来看,我们应该去阻止伤害,也可以追责过去的伤害,但批判弗洛洛时应该看到故事的全貌。
弗洛洛的行为可以被解释、被理解、被部分免责,但仍然算不上无责。只是这份责任,本不应该由个体背负。
真正的问题在于,是秩序系统让越界成为了个体唯一看得见的出路。
弗洛洛是加害者,同时是没有得到任何抚慰的受害者。
要阻止未来伤害继续发生,但追责过去的伤害时,应该把“弗洛洛受到的伤害”“弗洛洛造成的伤害”予以同样的重量。
我们不能单单拿起弗洛洛造成的伤害去批判她,不能像曾经的秩序系统一样忽视掉弗洛洛受到的伤害。
像前面提到的:在没有补偿、没有修补漏洞、没有实际行动的情况下追责过去,对于不曾被秩序保护的个体来说,是一种不公。
我们无法要求一个受到不公待遇的个体,为了其他人的公平而继续忍受不公。
“客观“上说,我们道德对其他人是为了被道德以待,创造一个所有人都遵守道德,没有互相伤害的环境。
当个体长期被秩序系统伤害,被不道德的对待时,谁都没有资格用道德和维持整体秩序,去苛责她的越界。
和开头那个人的争论中,他说作为人就应该觉得弗洛洛做的不道德,我说道德的概念还需明确。
他说弗洛洛放在现实中是错误的,我说不该站在道德高地审判。
有点鸡同鸭讲,但本质上都是在说弗洛洛对于整体秩序,在“道德”上错了。
所以其实是能理解对方的,虽然因为前面被说成“凭借主观修改道德标准”,我情绪上来也回了不少过激的话语,已经被拉黑了2333。
现在冷静下来想想,主观修改,不是说对同一环境下的个体采用不同的标准,而是认为道德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随着社会发展、随着环境改变。
道德规范有相对稳定的核心,但具体判断方式、责任边界和可接受行为,会受到时代、制度、身份与处境的影响。
我们是有现代社会秩序的观念,但放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境遇之下,价值观和道德判断并不是一个通用的东西。我们也能理解这一点,所以应当先理清楚弗洛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她所处的具体情境,再去讨论弗洛洛“错”在何处、错到什么程度。
我们不是在说“受害者做什么都对”,而是在说:
当一个人长期被不道德的对待时,要求她仍以完整的道德克制回应世界,本身就是不道德,或者说不公正的。
弗洛洛的越界行为无法被视为普遍化后的规则,但应该被理解、被减责,被看清行为的来源;就像前面提到的,这份责任本不应该由个体背负。
我们不能在一个已经失衡的世界里,将一个从未被善待、尊重、保障的人,当成仍处在正常道德秩序中的个体去苛责。
伤害行为应被制止,但弗洛洛之所以走到这一步,不是个人道德的失败,而是长期系统性伤害的结果。
而弗洛洛以真正的“复活“来弥补伤害的想法,即使结果圆满不能完全弥补过程中的苦痛,实际也很难覆盖所有被伤害的人,无法让伤害行为变得“正当”,但这至少是一个足够正面和自洽的道德姿态,有代入,有理解。
弥补伤害这个本来应该由秩序系统承担的职责,弗洛洛自己背在了身上,只是限于能力无法做到完美。
弗洛洛不否认自己的“恶”,但我们不该简单的去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