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2024-2026是AI换脸侵权的“立法年”?我梳理了9个关键判例
人民视讯
2026年05月21日 19:39

最近两年我一直在跟踪AI内容领域的司法动态,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法院在用判例“写法律”。 AI换脸、声音克隆、数字人这些技术跑得太快,立法跟不上,但法院没有等。从2024年到2026年,至少9个公开判例拼出了一张相当完整的规则地图。

今天把这些案子按时间线捋一遍,重点说每个案子到底回答了什么法律问题。

第一阶段:2024年,从零开始建规则

殷某桢声音权案(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配音演员殷某桢的声音被某AI公司做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多个平台售卖,播放量超过32亿次。殷某桢从未授权过这种用途。法院判赔25万元,公开道歉。

这个案子最重要的裁判逻辑是: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不当然包含将真人声音AI化使用的授权。 换句话说,你买了一个人的录音版权,不代表你可以拿这个声音去做更广泛的AI用途。内容使用权和更广泛的AI化使用是两件事。

这是第一块拼图,也是后面很多案子的逻辑起点。

北京首例AI换脸APP案(2024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某换脸APP用两名古风模特的出镜视频做付费换脸模板,用户付费后可以把自己的脸替换上去。两名模特起诉。

有意思的是,法院没有直接认定肖像权侵权——因为换脸后原模特的面部确实已经被替换了。但法院换了一个角度: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单独同意。 APP运营者未经模特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换脸后“看不到原来的脸了”,使用人脸信息本身就需要授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这里起到了兜底作用。很多做换脸APP的团队没想到这一层。

第二阶段:2025年,边界快速扩展

这一年案子明显多了,而且覆盖的场景越来越广。

AI换脸小程序著作权案(2025年4月,上海嘉定区法院)

某小程序展示13段换脸短视频供用户体验和付费使用,视频原素材来自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法院判赔7500元。

关键点在于:AI换脸不改变视频的整体画面构成,原视频仍构成视听作品。 所以未经许可展示换脸后的视频,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换脸行为,同时触发肖像权和著作权两种侵权,这在之前是没有明确判例的。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案(2025年6月,最高法典型案例)

某软件擅自上架彭某某肖像照片供付费用户进行AI换脸操作,判赔3000元。

金额不大,但裁判逻辑很重要:平台提供模板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 平台不能说“是用户换的脸,跟我无关”。提供模板就等于参与侵权。

AI陪伴软件人格权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某记账软件允许用户创建公众人物“何某”的AI陪伴者,推送表情包和互动内容。法院认定侵害一般人格权,不限于肖像权单一维度,而是对人格形象的整体性保护。

这个案子把保护范围从“脸”扩展到了“整个人”。把一个人的姓名、肖像、人设打包做成可互动的数字角色,侵害的是更广义的人格权。

AI恶搞丑化肖像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孙某用AI软件将程某的聊天软件头像生成为暴露、畸形图片并群发。法院认定构成肖像权和名誉权双重侵权。即使图片明显失真,不需要以假乱真,丑化本身就够了。

AI合成声音带货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某商家委托制作方用AI合成李某某的声音进行带货推广。法院判商家与制作方连带担责。委托方不能以“我只是委托,不知道用了AI”免责,对推广内容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某公司的虚拟数字人形象(粉丝超440万)被离职员工在模型交易网站售卖。法院认定虚拟数字人形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数字人不是“没有版权的东西”,它的形象和模型都可以是受保护的作品。

第三阶段:2026年,明星案件落地

迪丽热巴相关AI换脸短剧案(2026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部44集、约90分钟的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将角色面部替换为某知名演员形象。制作方和播出方被判共同侵害肖像权。

播出方说“我不知道用了换脸”,法院说:你有审查义务,不知道不免责。 哪怕只有几秒钟用了AI换脸,制作方和播出方都跑不掉。

9个案子拼出了什么

把这些判例放在一起看,我总结了五条已经确立的规则:

1.AI生成不等于免责。 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性质。

2.授权必须明确且具体。 录音版权≠AI化授权,内容制作授权≠更广泛的AI使用授权,单项目授权≠全项目授权。

3.平台和委托方不能免责。 提供模板、委托制作、播出内容,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4.保护范围在扩大。 肖像→声音→整体人格形象→个人信息→著作权,法院在用多个法律工具覆盖各种侵权形态。

5.赔偿金额在爬坡。 从3000元到25万元,趋势很明确。

对从业者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在做AI内容,这些判例的实际含义很直接:

用真人脸之前,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授权范围要覆盖你实际的使用方式。更广泛的AI使用授权必须单独获取,不能靠普通内容授权打包。播出方也有审查义务,不能只管播不管来源。从正规渠道采购素材,保留授权记录和交易凭证,一旦被诉,“我从有授权记录的平台购买”是有效的抗辩依据。

我注意到市面上已经出现了把这些法律要求产品化的平台。元相新生(actid.cn) 是其中一个,它的数字演员授权流程直接对应上述判例确立的规则:本人确认入驻、授权范围逐项写清楚、使用边界单独处理、每次购买对应具体项目、使用记录可追溯。对创作者来说,从元相新生这类平台采购素材,等于同时购买了一份合规证据。

还有哪些问题没答案

这9个判例只是开始。AI生成的“类似某人但不完全是某人”的面孔算不算侵权?用公开数据训练的通用模型生成了可识别的人脸,谁担责?数字演员主动授权后反悔,已经生成的内容怎么处理?跨境AI换脸的管辖权怎么定?

这些问题的答案会在未来两三年的判例中逐渐浮现。但方向已经很明确了:用真人的脸和声音做AI内容,授权是前提,记录是底线,使用边界是红线。

与其等着被判例“教育”,不如现在就把授权流程跑通。 这9个案子里的被告,没有一个是因为“故意侵权”才输的,多数只是没把授权这件事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