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深测检测(东莞)有限公司 13510 588 137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XXXX(批准中),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519010337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216号203室

内容涉及:出口商/进口商信息、合同号、物项名称、HS编码、规格、数量、金额、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出口国/地区等。
2. 出口合同(副本)或协议。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该文件需要明确承诺进口的物品仅用于声明的民用用途,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未经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性质、规模、主营业务、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质等。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物项的技术说明等

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参数、工作原理、照片等,以证明其符合《管理目录》中的描述。
第三步:在线申报与提交
1. 登录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
2. 找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栏目。
3. 在线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4. 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上述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第四步:审批流程
1. 申请首先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他们可能会联系企业核实信息或要求补充材料。
2. 通过初审后,申请会被报送至国家商务部进行最终审查。
3. 跨部门征询:对于敏感物项,商务部会征询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4. 审批决定:

批准: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不批准:会告知企业理由。
审批时间:法定为4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补充、征询意见等时间)。对于复杂情况,可能会延长。因此,务必提前申请,为整个流程留出至少2-3个月的时间。
第五步:领取许可证与通关
1. 在系统查询到申请获批后,凭相关证明到指定的发证机构(通常是省级商务厅/委)领取纸质许可证正本。
2. 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许可证,海关验核无误后予以放行。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我国对两用物项实行出口管制。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若拟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的,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在履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职责时,面对疑似受管制的出口货物,会启动组织鉴别程序。相关鉴别部门则会结合货物申报信息、相关单据及产品特性等,评估出口货物是否可能属于管制范围。

涉两用物项行政处罚案件屡见不鲜,同时,因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被刑事立案、审查起诉甚至判处刑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不过,目前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相对有限。以(2022)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从现有的刑事认定情况来看,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主要是由海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此看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两用物项予以认定。不过,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鉴定,还是应当引用《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提出质疑、组织鉴别,抑或是海关可自由选择适用的依据?问题由此开展。

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应当遵循前置法的规定,其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有权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理由如下。
(一) 基于法律规范体系的考察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

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同时,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将上述流程可视化为下图。
关于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海关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并有权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但最终应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或者组织鉴别,就涉案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判断。由此可见,海关并不具有对两用物项进行判断的权限,也就无权自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海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委托海关技术中心或者其他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为司法鉴定,包括对涉案货物的种类、品质等进行鉴定,也包括对实物证据类如聊天记录的提取等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走私案件也可适用。
走私案件的鉴定中也存在着一些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海关需要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根据《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属性鉴别,

此为固体废物的鉴别。又如,根据《关税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涉税型走私案件中海关对偷逃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出具核税证明书。无论是固体废物的鉴别,还是偷逃应纳税额的计核,

所出具的结论文书等均属于司法鉴定,但是需要依据特别规定的由特定机构根据特定程序进行。由此,两用物项也应当遵循《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由商务部进行认定或者组织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