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答审 | 总被认为是公知常识而没有创造性,该如何破局?
知产观察力
2025年06月19日 18:56

往期文章:中国专利答审|快速系统掌握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方法 ——副标题:基于审查逻辑的基本答复思路​提到了创造性审查采用“三步法”,其中,第三步“判断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在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况为:区别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出现这种情况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又该如何正确应对?

本文将系统介绍“公知常识”,助力专利顺利通过!

 

01 审查员为何偏爱“公知常识”?

为什么区别特征被评述为公知常识的情况十分常见呢?

原因很简单,用“公知常识”评述区别特征来驳回创造性,对审查员来说最省事!

对于其他类型的评述,审查员需要检索对比文件,并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来评述。这对于审查员来说十分耗时费力。但是,将区别技术特征直接评述为公知常识,则可以省去很多力气。审查员能轻松地否定发明的创造性。

另外,《审查指南》也给了他们底气,首次评述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可以不提供证据,只要申请人不提出异议,这次的评述就算“成功”了。

更详细的解读,请查看本系列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 | 审查背后的逻辑 - 审查员为什么大量使用公知常识?——副标题:公知常识都能要求证据吗?​

然而,这种看似“便捷”的处理方式,却常常让申请人陷入抗辩困境,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

 

02 抗辩公知常识的典型误区——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

面对审查员的“公知常识”评述,很多申请人第一反应就是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不仅是新人,老专利人也常常会犯这种典型错误。

他们大费周章的寻找证据来证明该区别特征“不容易想到”,还在答复时陈述一大堆理由,然而,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

为什么呢?因为判断是否“容易想到”更多依赖的是主观判断。申请人费尽心思去论证,审查员不仅可以不接受申请人的抗辩,还可能抓住抗辩内容中的“漏洞”,反过来证明“容易想到”。

关于该误区的详细解读,请查看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申请答复一种典型的做法 - 拼命论证不容易想到——副标题:真的需要证明吗?​

那么,申请人该如何正确应对“公知常识”呢?

 

03 应该如何抗辩“公知常识”?

其实,抗辩“公知常识”并非无章可循,申请人若能掌握正确的方法,完全可以有条不紊地应对审查员的这一评述。

 

要求证据:申请人的“有力武器”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员必须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这就是申请人的“有力武器”——要求证据。

但是即使申请人拥有要求证据的权利,也需要合理要求,不能滥用要求证据的权利!

关于这部分的详细解读,请查看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 | 如何应对“容易想到”的审查意见?《审查指南》或许告诉了答案——副标题:论“容易想到”的基本抗辩逻辑​

 

合理要求:申请人的“智慧选择

一些看起来确实很常规的特征,没有必要要求证据,因为即使要求,审查员也不一定会响应,或者审查员很轻易就能找到相应的证据,使该次要求证据毫无意义。

另外,如果在一次答复中一下子针对许多特征要求证据,盲目加大审查员的工作负荷,也并不合理,审查员也可能不会全部都回应。

关于这部分的详细解读,请查看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 | 审查背后的逻辑 - 审查员为什么大量使用公知常识?——副标题:公知常识都能要求证据吗?​

 

针对可以要求证据的特征,具体评述理由不一样,要求证据的侧重点/方式也不一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1. 区别特征明显不常规:直接要求证据。

  2. 区别特征用于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常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现有技术利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了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

  3. 区别特征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不常规:指出审查员存在的错误,并要求提供本案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证据。

  4. 单一特征常规不代表完整特征是公知常识:先论述区别特征的整体性,进一步要求提供完整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的证据。

关于这部分的详细解读,请查看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 | 针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简单要求证据即可?——副标题:这里面的学问,你都了解吗?​

那么,如果在本次审查意见答复时要求证据,又被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又该如何处理呢?

 

04 要求证据后,下一次OA该怎么办?

要求证据后,审查员的回应无非两种情况:要么不提供证据,要么提供证据。

  • 如果审查员不提供证据,申请人可以继续要求,强调审查员不提供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复审阶段,申请人还可以指出审查员的审查质量问题,争取更有利的复审结果。

  • 如果审查员提供了证据,申请人也不能轻易放弃,可以按照类似对比文件的处理方式来抗辩。比如,抗辩证据文献的技术手段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公开日期不符合要求等。即使证据和区别特征十分相似,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抗辩证据文献的形式是否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证据形式。

关于这部分的详细解读,请查看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 | 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对“公知常识”要求证据后,下一步该怎么办?——副标题:正确答复思路的理论分析与实践结果​

 

结语

通过本文,我们系统了解了公知常识的相关内容,并了解了如何应对审查员将区别特征评述为“公知常识”的情况。

然而,抗辩“公知常识”只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还可能面临权要抗辩空间不足的情况,这时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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