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上一篇文章,我们初步了解了不可授予专利权的5大黑名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是最常见,很多发明专利其实都包含类似“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但是,是不是只要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就存在客体问题呢?反过来说,如果智力活动由计算机来执行,是不是就没有客体问题呢?
本文将围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继续探讨客体问题的审查逻辑。
01通用的基本审查规则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根据该定义依旧难以判断何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进一步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给出的示例,这些示例包含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常见情况,例如: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比赛规则;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客体
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给出了进一步解读:“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可以理解,如果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直接断定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由计算机来执行,是否也属于上述情况?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所以,如果计算机只是载体作用,该载体上的内容是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这种情况本质上也视为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仍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客体
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权利要求可能不仅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内容。面对这种情况,是否也直接认定权利要求存在客体问题呢?
对此,《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可见,对于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将权要方案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客体问题。
这一情况常见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如果计算机程序执行的不仅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有技术特征,不能直接认定其存在客体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审查。这种情况下客体问题的判断,申请人甚至有些代理人也常常会误判。
针对这一情况,《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特殊规定,包括: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简单来说,如果权要内容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若是,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若否,则不属于。
而《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核心点是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给出了进一步的解读:“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上述规定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方面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其实,仅根据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我们依旧很难理解什么是技术方案。即使弄清楚了什么是技术方案,也很难将理论的内容用到实际的客体问题判断中。
那么,有没有更加实用的判断方法呢?
02可结合示例作进一步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大量依照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特殊规定进行客体问题审查的审查示例。
其实,审查员在判断客体问题时,并不是直接基于法条进行分析并给出结论,他们也会参考这些示例。所以,我们在判断申请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问题时,也可以结合这些示例。
下面给出一个《审查指南》中示例:
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地区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选定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的初步指标,其中,所述初步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
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包括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
根据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采用合成指数计算方法,获取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示例中包含了非“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其他内容,如“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虽然从整体上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但是进一步判断后,其是通过计算机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没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即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若我们的权要方案和上述示例类似,也是通过计算机执行遵循经济学规律的具体步骤,那么,即使暂时没有办法断定该权要方案100%存在客体问题,但也八九不离十了,这时我们就不应该冒险去搏那微弱的胜算了,及时调整权要结构才是良策!
通过示例,可以直观了解到,当权利要求不仅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特别是采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的形式时,若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客体问题,与其基于法条逐字逐句地分析权要内容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不如直接参考《审查指南》中相似示例的审查结果,这种判断方式更加直观和实用。
结语
通过本文,我们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类型的客体问题如何判断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虽然没有针对法条做更深入的解读,但是结合《审查指南》中的示例,我们也基本掌握了更实用的判断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审查指南》中的示例可以用来帮助判断客体问题,但更大程度上是针对一些常见情况的具体规定。关于更多示例及其详细分析,后续会有相关文章作进一步介绍。
相关链接:
中国专利答审|中国专利客体问题答审先导篇——副标题:客体问题的基本审查逻辑1
